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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入职新公司、生产相仿产品 3名公司高管被提起公诉
时间:2024-10-10 16:08:26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李洪涛)在没有研发团队、没有销售团队的情况下,一个新成立不到半年的公司就生产出多款国家三类医疗器械和国家二类医疗器械,并到国外参加展销会。巧合的是,该公司3位相关负责人此前均为同一家公司的高管,生产的产品也和前公司的产品相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组团”入职新公司

9月14日上午,吉林省登泰克牙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泰克公司)负责人闫刚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登泰克公司是以牙科材料、专用设备制造为主的企业,现已建成省级科技创新中心吉林省口腔修复材料科技创新中心,并研发专利产品21种,产品除在国内销售外,还出口至中东、东南亚及部分东欧国家。

据闫刚介绍,登泰克公司3名高管苏晓雷、慕琪、郭臣铠分别掌握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的核心机密。自2019年5月起,3人先后离职,离职时分别签订了保密协议,苏晓雷和慕琪分别获得了一笔数万元的保密费。

2019年10月,登泰克公司突然发现,长春市成立了一家同样以生产牙科材料为主的公司——长春新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斯达公司)。经查询,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13日,法定代表人徐艳秋是苏晓雷的妻子,另两名股东刘洋、齐帅分别是慕琪、郭臣铠的妻子。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苏晓雷、慕琪、郭臣铠离职后也“组团”入职了新斯达公司,分别担任产品销售、研发、生产负责人。

据闫刚介绍,2020年2月4日,登泰克公司应邀赴迪拜参加牙科产品展销会。在展销会上,该公司外贸销售人员发现,新斯达公司也参加了此次展销会,而且展出了11款牙科材料产品,其中国家三类医疗器械9种、国家二类医疗器械2种。这11款牙科材料产品的外观、包装、型制与登泰克公司的产品相仿。

新斯达公司在迪拜展销会上的仿冒牙科材料产品宣传册(单页)。资料图片

闫刚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三类、二类医疗器材的研发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最快也需要3年左右的时间,需要有关部门层层注册审批。新斯达公司成立仅半年多,在没有研发团队、没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情况下,就上市经销了11种产品,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

经过调查、取证,2021年12月,登泰克公司向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被转交到长春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2022年8月12日,该支队组织警力对新斯达公司进行检查,共搜出并查扣多种涉事产品1500多支。苏晓雷、慕琪、郭臣铠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新斯达公司搜缴的牙科材料产品。资料图片

3名高管被提起公诉

长春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委托登泰克公司,通过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查扣的其中一款产品(光固化流动树脂)进行了检测。检测分析报告表明,该款光固化流动树脂含有1.6_已二醇二丙烯酸酯,质量含量为12.0_12.5%,作用为活性稀释剂;含有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质量含量为2.0_2.5%,作用为活性稀释剂。化源网数据显示,上述两种丙烯酸酯原料具有较高的毒性。

闫刚介绍说,丙烯酸酯分医疗级别和工业级别两种,同类正规产品应使用医疗级别。一些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使用了工业级别的丙烯酸酯,严重降低材料的生物相容性,会对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害。

新斯达公司非法生产的牙科材料产品。李洪涛/摄

9月20日,记者与长春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警官杨凯明取得联系。杨警官告诉记者,公安机关是以非法经营罪对苏晓雷、慕琪、郭臣铠依法采取刑事措施的。目前,案件侦查终结,涉案金额50多万元,已经由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闫刚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新斯达公司通过国际快递包裹、人员往来夹带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向中东及东南亚部分国家走私了大量仿冒产品,由于未经海关办理出口手续,销往国外的涉案金额无法统计。

新斯达公司线上销售生产的牙科材料产品。资料图片

记者了解到,登泰克公司发现产品被仿冒、知识产权被侵犯后,已分别向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吉林省药监局、长春市市场监管局长春新区分局进行了举报。因公安机关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监管部门暂未作出行政处罚。

9月18日至19日,记者分别与正在取保候审的苏晓雷、慕琪、郭臣铠取得联系。记者说明来意后,3人均拒绝采访。记者查阅新斯达公司企业注册信息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由徐艳秋变更为苏晓雷。

专家说法:

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10月8日,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劲阳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苏晓雷、慕琪、郭臣铠3人的行为还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民法典》,商业秘密被明确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管理诀窍、客户名单等。《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存在多种形式,如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如果多个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共同犯罪。

本案中,如果案涉的各行为人共同商议,在明知生产案涉牙科材料的工艺技术、产品配方、管理诀窍或客户名单是登泰克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在职期间利用配偶或近亲属成立生产与登泰克公司相同产品的公司,违反登泰克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那么就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对此事予以关注。

原文来自中国消费网:https://www.ccn.com.cn/Content/2024/10-09/1725455462.html

编辑: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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