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辽宁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局极其不负责任的将受过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张凤良(原龙城区长江路小学校长兼党支部书记)派到英德学校任校长(法人),兼职取酬、公开违反廉洁纪律!”近日,来自辽宁省朝阳市英德学校的教职工们向当地政府部门及媒体反映诉求。
“带病”校长 被任命民办学校法人
据多个渠道证实,朝阳市英德学校坐落于朝阳市龙城区,属于民办性质,成立于1998年5月,股东于萍、刘泽奎、陈维忠3人当时均为公职人员,股东周兴文为病退教师,股东张文奎为自然人,目前法人为张凤良。
朝阳市纪委监委通报称:2021年11月,时任龙城区长江路小学校长兼党支部书记张凤良在校园食堂质量管理中把关不严,监督不够,导致个别学生在就餐时吃到异物,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张凤良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
2022年2月,张凤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为何受过党纪处分的公办学校校长能到民办学校担任法人?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担任民办学校校长是否做风险评估?兼职取酬是谁同意的?
许多英德学校职工表示不服。
近年来,因为英德学校股东内部问题,学校与朝阳市教育局于2019年12月7日签订代管协议,由教育局党组派班子对学校进行管理和教学工作负全责,代管期间,英德学校举办者参与协调学校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解决和学校未来发展规划的制定,先后派教育局党组负责人马江和原龙城区长江路小学校长兼党支部书记张凤良到学校代管,负责代管期间领导班子。
2024年4月17日《朝阳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第4期载明:同意英德学校第四届理事会成立之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张凤良担任学校校长、法人,张凤良在学校工作期间的课时费、加班费、课后服务费按照英德学校规定执行,朝阳市教育局局长巨海燕、龙城区教育局局长赵云龙、凌源市政法委孙向东等参加会议。
同年6月4日,朝阳市英德学校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张凤良补助标准为每月19160元。
张凤良上任一段时间后出现多起学校职工解聘等劳资纠纷,被职工举报搞特权、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等问题,其以学校超编为理由,将43岁高中学历的亲属杨某某安排到学校食药监工作;将龙城区教育局局长赵某某的初中班主任童某某任命为总校教导主任;将凌源市政法委孙某某亲属高某提为学校团委副书记;将理事长张文奎的干哥64岁的陈某安排称饲养员(专门为其购买几只鸽子和兔子);其本人违反党员廉洁纪律的规定,在民办学校兼职取酬领取工资。
2025年2月,朝阳市龙城区法院因为学校租赁房屋纠纷下达(2025)辽1303民初9号判决书,校长张凤良未听取学校理事会理事意见,拒不聘请律师,不配合上诉,也不同意理事会成员和校委会成员共同参与,以校委会意见代替理事会职责,引发其理事会成员质疑在管理学校期间不作为、乱作为并给学校造成巨大损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引发再次投诉举报。
理事长成利益关联方 高额租金之争
2025年初的法院判决揭示了英德学校原校长、理事长张文奎与学校租赁纠纷,部分理事会成员认为理事长张文奎为侵占高额租金,隐瞒举办者、董事会,违背投资人会议精神,私自以学校名义解除与信用联社合同,侵犯了学校“优先购买权”,天价租金返租学校,利益关联交易,涉嫌违法违规。
2000年1月1日,英德学校与朝阳市龙城区信用联社沈承信用社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原东三家小学教学楼3049平方米、场地14.4亩、院内附属物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方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善、也可以在租赁土地上增设他物,合同租赁期为20年零8个月,自200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租金从2000年1月1日起以13万元为基数,逐年以5%比例递增。
2018年12月,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方面与英德学校张文奎校长商议解除合同将租赁房屋进行拍卖,购买者为时任英德学校校长张文奎之妻刘某某。随后,产权为张文奎、刘某某的房屋又继续租赁给英德学校,而房租则变成了1082254元,高于原租金数倍。
2020年,英德学校股东于萍、张玉秋以学校重大事务不知情并违反教育局代管协议,应该视为租赁合同无效将租赁房屋者张文奎与刘某某、英德学校法人马江、朝阳市龙城区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到朝阳市龙城区法院。当地法院经过一审二审认为属受有权机关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监督管理义务的范畴,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5条、62条、63条、64条规定,法院先后下达了裁定书(2020)辽1303民初1114号、(2020)辽13民终2211号,2018年3月28日英德学校投资人会议决议和2019年12月7日教育局代管协议第八条规定,学校举办者之一的张文奎显然属于利益关联方。
随后,英德学校员工将英德学校股东、前校长张文奎涉嫌利益关联方关联交易造成学校巨大损失投诉到朝阳市教育局、辖区龙城区教育局。
朝阳市教育局陈姓副局长表示:英德学校股东张文奎与英德学校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确定为利益关联方,今后不再签,因为学校以前没有理事会,咋追究?征求过司法局和民政局,不影响以后,觉得不合理走司法途径解决。
英德学校部分理事认为,2018年张文奎利用校长职权之便,未经其他举办者同意,与信用社暗中提前终止合同,违反英德学校与龙城区信用社签订合同中乙方优先购买的约定;其次、违反学校举办者2018年3月28日会议一致决定,租赁期满,学校购买的会议决定,张文奎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同意,却利用校长职权,违反举办者会议决定,暗中于2018年12月15日拍卖成功后,2018年12月18日迅速解除合同,反手以高于原租金三倍的畸高租金租给英德学校,侵占学校资产。
英德学校部分教职工认为:作为教育主管单位,教育局代管协议规定,代管期间重大事项须举办者参与协商。学校代管期间与张文奎签订协议,其他举办者不知情,同时在代管期间,明知2021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版正式实施,却在2022年1月1日再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租赁协议,公然违法导致学校遭受巨大损失。
朝阳市教育局和龙城区教育局涉嫌不作为、失察失责、监管缺失,造成民办学校利益转移。
不重视法律程序 校长意欲何为?
2024年年底,英德学校相继收到律师函要求学校履行合同付租金,由此才知道原校长、理事长张文奎和其妻子刘某某将房屋过户到其女张某名下,同时对英德学校进行了房屋租赁合同民事诉讼。
朝阳市龙城区法院下达的(2025)辽1303民初9号判决书载明:英德学校应向原告支付占用原告场地期间费用。
判决书下达后,理事成员要求英德学校法人张凤良要聘请专业律师上诉,但张凤良以各种理由拒绝聘请律师上诉。
不仅如此,在案件开庭时,校长张凤良在明知道此案涉及到学校巨大利益的情况下,不同意理事成员和校委会成员联合参与诉讼,不采纳学校理事起草的答辩状,更没有聘请专业律师,仅带两名学校职工参加,这不是不重视的问题,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对此,英德学校教职工很是质疑!
“因为学校的公章、法人章等手续都在张凤良手里,等于实际控制了学校,即便涉及到学校重大利益,其不配合理事们,也无法走法律程序。校长的动机和行为我们实在无法理解!所以,张凤良给学校造成巨大损失,我们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理事长告理事长? 难召开的理事会议
“现在走法律程序之所以难,因为学校法人拒不配合,教育局以学校章程未备案、理事会出现纠纷为由让理事会召开会议决议,实际上,理事长就是利益关联方,让理事长召开会议告理事长,难以实现!”
根据《朝阳市英德学校理事会组织架构和议事规则》规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就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除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外,其他表决均为少数服从多数,表决事项涉及理事成员本人及理事利益关联人的,本人回避,并不具有表决权。
但是理事长张文奎以各种理由不召开理事会会议,校长张凤良以没有理事会会议决议为由拒绝监督,使学校理事会职权弱化,造成不良后果。
实际上,从2024年春季,在朝阳市英德学校问题指导组组织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确定其临时章程有效,而理事长张文奎在当时是利益关联方的情况下竟然通过了其理事资格身份并确认合法有效,对于利益关联方认定只在口头告知,不出具文字证明材料,同时未对利益关联方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在有理事提出质疑并中途退出选举理事长会议情况下,依然组织选举确认其理事长身份。
试想一下,理事长本身是利益关联方,与学校存在房屋租赁的关系,如何公正处理问题?
而理事会具有监督和决策学校重要事务、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决策学校重大事项的法定责任,作为理事长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滑天下之大稽。
理事们一直寻求与理事长沟通召开理事会商讨法律纠纷事务,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诿,而教育局派驻到学校的校长又以此为理由,需要理事会正式召开会议决定,成为大难题。
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则以校长如何履职需要召开理事会决定,避而不谈理事长是利益关联方需要回避甚至是否具备其资格的核心问题。
在两会期间,当地教育局召开会议希望理事们以大局为重,把重心放在发展学校上,会后有工作人员对理事称:局里指导意见不聘请律师应诉或律师风险代理或在当地找律师招标,以代理费价格最低为准。
理事们认为,教育局没有权力指导民办学校合同纠纷聘请律师等问题!这是行政乱作为的越权干预。
“学位理事会成员都失去了民主决策权利,在学校重大合法利益被侵害的时候无法履职,何谈学校发展?这不是饮鸩止渴么?教育监管部门如果真的为学校发展着想就应该依据章程和议事规则组织召开理事会选择是否罢免理事长和决定学校重大事务,而不是急于否定章程,不承认议事规则,让学校法人依据章程选择性、随意性使用,变换方式干预召开理事会决定内部事务。我们在24年11月份就向指导组和政府部门、信访等提出罢免理事长的决议,但至今没有任何答复!”理事们气愤地说。
利益关联交易 是否合法?
“理事长张文奎为保留理事身份向市指导组承诺不再租赁给学校,又出尔反尔的起诉索要房租,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而且,这个合同纠纷的关键点是房屋购买过程本身就不合法,龙城区信用社违约在先,后期的一切自然也就不合法!”
理事们认为:张文奎先购买后解除,天价租赁给学校,涉嫌职务侵占。该房产土地拍买完成时间为12月15日,解除租赁合同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该房产涉及先购买后解除,中标者刘某某与解除者张文奎为夫妻关系。12月21日解除合同后,通过评估报告和租赁合同将学校投资建设音乐教室、商店、卫生间等附属设施和硬件、消防等设施归为己有,再通过租赁协议反手高于原租金近4倍的天价返租给学校,公然侵占学校资产。
通过关联交易,涉嫌侵占学校财产。购买人张文奎和刘某某用382.66万元购买土地房屋,房屋及土地未改变,原租赁期未到期的情况下,张文奎委托机构评估该房产,掩盖侵占事实,以每年108万元租给学校,即未经投资人同意,又违反朝阳市教育局和英德学校代管协议的规定。2018年382.66万元的投资,短短四年时间,到2023年12月31日已经违法获取468万元,这是否公开侵占?
同时,未履行合同补偿约定,补偿数额、项目存在侵占。原租赁合同第5条和补充协议都规定,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可以对出租方的租赁物进行维修、改造和保养,享有使用权,承租方如进行大型固定资产建设或长期性投资,包括翻建、新建房屋、设施维修、改造等,对建设前及建设完成后的资产,待合同期满后由合同双方协商认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认定,予以评估作价,产权由出资方所有,甲方可以购买,也可以待新出租或出卖时纳入股份或份额。
拍卖协议也规定购买方负责补偿、腾退,购买方不补偿和腾退仍旧拿天价房租是何道理?
解除合同仅仅补偿21.4万元,与学校实际投资差距巨大,且拍买成功仅仅3天时间,与谁协商?是谁评估?包含哪些项目?如何计价的?这些都不得而知,居然都成了迷?
而学校现在面临的官司是事关学校存亡和声誉的大事,迫在眉睫,如何破解?理事们陷入迷茫!(张晓明 李玉婷)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80435160987517480/
编辑: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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