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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老人私自进入他人宅院拆除花池子有理?
时间:2021-06-11 18:10:47来源:

本站讯 2021年4月18日,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是张晓峰),对一起拆除花池子引发的诉讼,做出(2020)内0404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本来只是一点点小事,竟引来了巨大争议:原告韩云国、王秀英坚持认为,其购房之时院内根本就没有排水沟,是法官自己用猜测、分析为被告刘万发杜撰出了一条排水沟,他据此提起上诉。此事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风波。

七旬老人私自进入他人宅院拆花池惹官司

据松山区法院(2020)内0404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记载,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韩云国、王秀英与被告刘万发系居住在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柳村陈营子组的东西邻居。被告刘万发院落在西,原告韩云国、王秀英院落在东。两家的院落地势为北高南低,西高东低,自然排水由西向东排放。被告刘万发院落南侧自原告韩云国、王秀英院落南侧向东排水,在原告韩云国、王秀英院落南侧南墙处有一条自西向东至原告韩云国、王秀英院落外东侧空地的排水沟,被告刘万发家院落的排水由此排水沟向外排放。

2020年8月,原告韩云国、王秀英在其院内与被告刘万发东西界墙处的排水沟上用砖垒砌平台一处,将上述排水沟堵塞。2020年8月9日,被告刘万发越墙进入原告韩云国、王秀英院落内将原告韩云国、王秀英用砖垒砌平台部分扒除,疏通了该排水沟。

事后,原告韩云国、王秀英到松山区法院起诉刘万发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老人私自进入他人宅院拆花池不当但有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关系是以不动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本案中,根据原告的土地使用档案记载,其占用土地实测面积402.26平方米,土地批准面积380平方米,临时用地面积21.12平方米,超占1.14 平方米。其中临时用地和超占的面积不属于合法取得的具有其使用权的土地面积。虽然未标注该临时用地的位置,但从历史形成了被告院落排水沟位于原告院落南墙处的事实分析,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原告的宅基地时对此进行了考虑,故形成了临时用地的记载。

虽然被告私自进入原告院内将原告用以堵塞被告自其院内向东排水的原有排水沟的花池子平台予以拆扒,其处理问题的方式和采取的行为不当,但其拆扒该堵塞物时并未损坏原告的其他财物,而且当时正值雨季,其疏通排水沟不仅将其自家院内的积水排出,是一种自救行为,而且其院内长期积水也会造成相邻各方财产安全。因此,原告在未经协商并妥善解决被告院内排水的情况下,私自将原有排水沟堵塞的行为,实属不当。

本案在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宏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花池子平台损失价值进行评估,其评估结论为:案涉花池子平台损失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0月27日所表现的价值为800元。

虽然原告被拆扒的花池子平台的损失价值为800元,但本案中原告私自堵塞被告用于排放雨水的排水沟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其违法行为在先,被告对其拆扒行为在后,而且其行为并无不当。因此该评估结论不能作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依据。

判决书最后称,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韩云国、王秀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韩云国、王秀英负担。

原告认为法官是凭猜测和分析杜撰了排水沟并已上诉

判决做出后,韩云国、王秀英不服,他们说:自家购买房子的院内根本就不曾存在过排水沟,同时,原来的房主也出来作证:“我们卖给韩云国位于柳村陈营子8号的院落没有排水沟。”但是,这一关键证据并没有被法院采信,甚至连提都没有提。他们认为,法官是用推测、分析做出的判决,是枉法裁判,遂提起了上诉。其在上诉状中称: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原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土地使用档案记载,其占用土地实测面积402. 26平方米,土地批淮面积380平方米,临时用地面积21.12平方米,超占1.14平方米,其中临时用地面积不属于合法取得的具有其使用权的土地面积。虽然未标注临时川地的位置,但从历史形成了被告院落水沟位于原告南墙处的事实分析,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原告的宅基地时对此进行了考虑,故形成了临时用地记载”。原审法院的此认定是错误的,因为临时用地面积21.12平方米在涉案宅基地的北侧,临时用地面积21.12平方米并不在原审法院主观认定的涉案宅基地的南侧,涉案宅基地的南侧全部都是上诉人合法取得的具有使用权的土地面积,故原审法院的所有推测都是错误的,从涉案宅基地的四至东为空地、南为韩云朋、西为刘万发、北为通道的情况能够看出,只有宅基地的北侧和东侧能够扩大宅基地的面积,南侧为韩云朋,不可能从南侧对宅基地进行扩大,故绝对不存在临时用地面积21.12平方米在宅基地南侧的情况,故原审法院的推测是错误的。

韩云国、王秀英还说:被告刘万发未经原告户主同意,私自越墙进入原告院里,故意将原告家的砖墙凿出一个洞,制造假像,并把原有的花池子损坏;原告当时已经报警,当地派出所出面对其制止并调解过,派出所处理结果是因为被告已经超过70岁,对被告采取拘留处理但是不能执行的结论。虽然对其拘留但不执行,但也不能因为其年岁大就可以超越法律之上,松山区法院的判决罔顾事实,凭借主观猜测和分析判案,实在是有失水准,希望上级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对于文中各方的说法,媒体只能如实呈现,究竟谁是谁非,不能妄加评断,相信公众自会做出公正的评判。对于此案未来的走向,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劲松)

编辑: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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