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份以来,陕西省的一家公司在吉林省大安市遇到了一件令他们纠结的事:钻井设备被人强行拉走了,他们报案了,警察出警后,却不制止,之后公安局也不立案。他们多次咨询律师,律师们认为对方构成抢劫犯罪。因此,他们不断的向各级反映,却始终都见不到领导,通过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后,热线也只能依据大安警方的说法回复他们。他们想通过媒体把事情发到网上,让领导们和广大网友看看对方是否构成犯罪。
一份没有履行完的买卖合同
事情还得从2019年12月说起。陕西省榆林市博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轩实业)负责人向记者介绍:2019年12月6日,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钻井)的法定代表人刘立国(又名刘立祥),称其在吉林油田有五口钻井的工作量,能挣大钱,并有一套钻机,不想经营了,想对外转让。博轩实业信以为真,就指派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祁宁,与宏源钻井法定代表人刘立国签订了一份《钻机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50号钻机全套设备(资产)价格870万元,博轩实业先交200万元定金,余款用博轩实业挂靠宏源钻井现有的工作量进行钻井作业,所产生的工程款作为后续还款,直至将全部的设备款还清为止。
合同签订后,博轩实业按约定支付了200万元保证金,可是,刘立国承诺的五口钻井工作量,却始终没有下来。后来,祁宁与刘立国挂靠的长城钻探公司联系,打了一口探井,也被刘立国干涉不予结算,祁宁又与其他公司联系打井事宜,均被刘立国阻止。从2020年7月9日开始,刘立国便派人到博轩实业存放钻机的现场,不让博轩实业联系钻井作业。博轩实业被逼无奈,又向刘立国支付了100万元现金。
博轩实业还称:在钻井过程中,他们发现,刘立国转让给他们的50号钻机全套设备中,有很多机械都是报废的,为了能挽回损失,公司不得不再出资购买了柴油机、泥浆泵等生产必须的设备,就这样,因宏源钻井没有提供承诺的五口钻井工作量,博轩实业也无法在合同约定的360天内偿还剩余的设备款。
但是,令博轩实业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宏源钻井未能提供工程量而导致博轩实业无力给付余款之际,宏源钻井就急不可耐了,居然开始动手强拉机械设备了!
警察出警后不予制止 反而令人放行
双方发生直接碰撞是在2021年2月18日。当日,宏源钻井的员工周喜带领几个人来到陕西人的井场驻地,当确认现场只有一个看护人后,他们就调来了吊车和拖板车,强行闯入驻地。看护人见状奋力抵抗、阻拦,他们就把看护人控制住,强行砸开库房门锁,取出吊运设备,强行把钻井设备泥浆泵装上车要拉走……井场看护人立即报警,白城市110报警中心立即指令大安市公安局月亮泡派出所出警。但是,警察到现场后,并没有制止,反而对看护人说:”你别管!”警察走了以后,那几个人就大摇大摆的把一车设备强行拉走了......
紧接着,几个人又返回来,再一次强拉设备。为了保护公司财产,看护人躺在了运输车辆前,拒绝车辆运行,同时又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再次通知了公司指派的负责人刘钢。见那几个人已经把第二台设备(泥浆泵)装上车要拉走,看护人员躺倒在那几个人的车前面说:”你们要抢走东西,就把我压死吧!”
这时,马上就有警察给看护人打电话说你不要阻拦,没你的事!这期间,警察居然给看护人打了七八次电话,内容都是你别阻拦。
正在此时,刘钢刚好赶到现场,就用自驾的车辆横在那几个人的车前面。这时,那几个人居然给警察打了电话,警察让刘钢接听电话,说他是月亮泡派出所的民警,叫刘钢放行那几个人不得阻拦。刘钢则气愤的对警察说:”别人抢我们的东西,我能放他走吗?“警察则在电话里说:”你能不能听懂人话?你要是不放他们走,让我们过来的话,对你就不是现在这样子了!”刘钢则坚决的说:”我不知道你是不是警察”,就直接把手机还给那几个人并继续阻挡。
过了一会儿,警察又来到现场,但是并没有制止那几个人,却命令刘刚:“把车挪开,不得阻拦!”刘钢则气愤的质问警察:“抢我们东西还不能阻拦?这还有没有法理?你是人民的警察还是个别人的警察?”警察却丝毫不顾刘钢的质疑,口气十分强硬的说:“再不挪车,对你采取强制措施!”这个时候的刘钢已经被警察吓得魂不附体、胆战心惊,但是刘刚出于工作职责,还是要求警察:“放车可以,但是必须把抢我的货给我卸下!”警察沉默了几秒钟,只好对那几个人说:”把东西给卸下。”但是,东西卸下后,那几个人的车辆就被警察放走了。
面对着警察,刘钢几乎是咆哮着质问:“这么大的抢劫案,就这么完了?”警察则回答他:“你明天早上9点钟去派出所处理。”
警方认为属于经济纠纷 博轩实业仍在告状
井场事件发生后,博轩实业的负责人曾经多次咨询律师,均认为,刘立国虚构其在吉林油田有五口钻井工作量的事实,骗取博轩实业的信任,并以其自有的50号钻机全套设备(资产)转让给博轩实业的手段,骗博轩实业并指派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祁宁与其签订《钻机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其采取威胁、砸门、撬锁的暴力行为,强行拉走博轩实业的财物,又构成抢劫犯罪。
然而,大安警方的说法却截然相反。
据博轩实业提供的证据证明:2月19日,刘钢去了出警的月亮泡派出所,对方也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博轩实业一方坚决不接受调解,语言有点过激,所长王欣就说那就当案子过问,就去井场驻地把看护人拉到派出所盘问。三个多小时以后,看护人给刘钢打电话说他的问话完了,让刘钢来接他回驻地。博轩实业一方感到奇怪,派出所居然没有让刘钢来做笔录?刘钢当时就给王所长打了电话,王所长就让刘钢给出警民警打电话,出警民警则对刘钢说:”你认为是黑恶势力抢劫案的话,我们派出所管不了,你去大安市公安局刑警队报案吧。”刘钢说:我们是报的110(有录音为证),如果不归你们管,(你们)应当转办呀,但民警并未理睬。
博轩实业的人只好去了大安市公安局,不过该局也不给立案。他们只好又给白城市公安局、白城市检察院、吉林省打黑办、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邮递了控告材料,还向白城市政府有关部门拨打求助热线电话,希望能够立案,但最后等来的还是《不予立案通知书》。
据博轩实业提供的录音,他们向白城市政务热线投诉后,该热线根据大安市公安局的汇报做了这样的答复:
“您反映情况属于合同类经济纠纷,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该经济纠纷已在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立案。
经调查,2021年2月18日,月亮泡镇叉古敖村叉古敖屯井场打更工人韩忠武报警称,周喜驾车带领数辆板车和一台吊车前来自己看护的井场中拉打井设备。经民警了解,月亮泡井场的钻机为陕西省榆林市博轩实业有限公司从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处购买的50套钻机,但买方陕西省榆林市博轩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付清钱款,周喜代表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合同前往月亮泡叉古敖村叉古敖屯井场收回钻井。
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案发时,报警人韩忠武未遭到暴力、胁迫的手段,未见到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周喜持有钻机买卖合同来履行合同,并未劫取财物,不属于抢劫。周喜在井场中实施抢劫行为不成立。”
对此答复,博轩实业不服,并坚称: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宏源钻井在宁江区法院提起诉讼时起诉书上的时间是2021年2月23日(见宏源钻井的起诉书),而根据宁江区法院(2021)吉0702民初1908号民事裁定书的记载,宏源钻井向宁江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日期是2021年3月2日,但宏源钻井进入井场强拉设备的恶性事件却发生在2月18日。
据此,博轩实业坚持认为,宏源钻井是先进井场抢劫,之后又到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不过是企图用合法的法律程序掩盖其抢劫犯罪的事实而已。他们还认为,大安市公安局以此为理由,认定我们之间属于和同类经济纠纷,是错误的。
博轩实业负责人说,宏源钻井的人强行劫取公司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构成要件。2021年2月18日,我公司在大安的野外驻地只有一个看护人,是个60多岁的老人,对方根本不需要使用暴力,就能很简单的把他控制住。但是我们的东西有人看护,别人的东西,不让你拉走,你强行拉走,难道这不属于抢劫?那么怎样才算是抢劫呢?令人气愤的是,我们报警了,警察出警了却不管,反而命令我们放行,我们报案了,公安局却不立案。我们就不明白了,公安机关到底是怎么了?
有律师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买方交完定金后,物权就发生了转移,既然陕西一方已经交了200万元定金和风险保证金,该设备的物权就应该属于陕西人一方。如果有一方没有履行合同,必须依据合同解决争端,解决不了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解决。即使是一方违约程度再严重,另一方也无权强拉对方的财物,只有法院才有强制执行权。
究竟宏源钻井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抢劫犯罪?月亮泡派出所和大安市公安局在此案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究竟警方在办理此案中有没有问题?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此,媒体和记者只是将各方的说法如实呈现出来,不能妄加评断,各方的说法也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相信网友们和上级公安、检察机关或纪委、监察机构会做出公正的结论。我们也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能早日给出一个令各方心服口服的说法。
对于此案今后的走向,媒体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梁涛 关明)
原文来自法治与社会网:http://www.fzshcn.com/society/G2014130NT5D.shtml
编辑: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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