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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院长发现”推翻所有裁决至今也不知“错”在哪里?
时间:2021-09-17 06:05:51来源:

本站讯 最近,在吉林省的吉林市发生了一桩非常离奇的怪案:官司打了六年,所有的法律程序都已经走完了,一个“院长发现”竟然否定、推翻了所有法律裁判(包括上级法院、检察院的裁决),但是至今却依然不知道“院长发现”的所谓“错误”“错”在哪里!两年来,当事人一直在反复追问:“院长发现”的所谓错误究竟在哪?可是从院长到法官都说不清楚“错”在哪里。当事人愤然质问: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中院),法律难道是院长裤裆里的玩物,可以随便玩弄吗?

该桩工程款纠纷案所有法律程序早已走完

这起离奇的怪案起始于2012年。当事双方是张德富和许传新。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2012年7月,吉林市建筑商张德富与吉林省永吉县北大壶镇镇内的许传新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并同时进场施工。2013年10月30日,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但因为是全额垫付,在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出现严重分歧,开发商两次中途走人不结算了。2013年10月10日,张德富和另外两人将工程结算书送达许传新(开发商)的传新影楼,许传新却拒绝签字。无奈之下,张德富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给付工程款。

2015年,张德富将许传新的两个工程(大市场综合楼和北来顺商场)同时诉至永吉县法院。永吉县法院于2016年6月8日和5月24日分别作出了(2015)永民一初字第1031号和(2015)永民-初字第1032号两份判决书,分别判定许传新给付工程款694.4万元和487.2万元,两项合计1181.6万元。许传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吉林中院,吉林中院通过开庭审理,做出判决,维持原判。而(2015)永民一初字第1032号判决是由刘任城主审,以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做工程造价鉴定为由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永吉县法院副院长邓永刚主审以同样的理由改判,驳回张德富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2017】吉0221民初5号判决书)。无奈,张德富又上诉到吉林中院。2017年12月20日,吉林中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了(2017)吉02民终2522号终审判决,认定(2017)吉0221民初5号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判决许传新给付张德富工程款340多万元及利息。以上两判决均是终审判决并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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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许传新仍然不服,2017年、2018年,许分别将上述两案提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院分别做出(2017)吉民申2261号及(2018)吉民申1636号裁定,均驳回许传新和北来顺商场的再审申请。许传新又到吉林市和吉林省检察院申请审判监督。之后,吉林市检察院做出吉市检民(行)监【2018】2202000000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吉林省检察院也做出了吉检民(行)监[2019]2200000003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至此,许传新的所有法律程序已经穷尽,且两个案件都已进入执行程序。

吉林中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裁定再审

就在此案走完全部法律程序,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之时,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2019年8月22日,张德富突然接到吉林中院(2019)吉02民监12、13号民事裁定书,这两份裁定书称:院长发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上述两个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因此裁定再审。

 

 

2019年12月5日,吉林中院开庭审理了北来顺商场案,12月9日作出了(2019)吉02民再5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7)吉02民终2522号及永吉法院(2017)吉0221民初5号判决,发回永吉县法院重审。

张德富说:接到52号民事裁定书时,他感到非常震惊和意外,他震惊和意外的是吉林中院在没有听证、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可以推翻吉林省高院的再审裁定和检察机关的决定,可以随意撤销原终审判决。但是直到第二次开庭,法院也没有指出原终审判决究竟什么地方确有错误。更滑稽的是,永吉法院由院长吉成立担任审判长、武爽主审的判决(2020)吉 |0221民初760号,以张德富不做司法鉴定,无法确定工程款数额为由,全部驳回了张德富的诉讼请求。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律师认为此案不具有院长发现的再审条件

多位律师在接受张德富咨询时称: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但院长发现生效判决错误提起再审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同时,院长发现还有时效等方面的限制。按照这一规定衡量,北来顺商场案,没有一条具备院长发现的再审条件。在吉林中院整个再审过程中,没有发现原审判决中有任何错误。

与此同时,律师们还认为,此案的重审还违背了一案不再审的原则,极大的浪费了法律资源,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

据张德富介绍:在每次开庭时,他都会在最后陈述中明确要求法院指出原审判决中到底哪里错了、什么地方错了,到(2021)吉02民终622号判决书下来时,也没有指出有任何错误。只是在2020年12月5日庭审中,才有法官告诉张德富,该案的程序实际不是院长发现确有错误,是许传新缠访、闹仿的结果,是从巡查平台转过来的。

对此,张德富不以为然,他说:不管什么访、什么平台,都必须在公平、公正和法律的范围内运行。在作出裁定之前,法院和审判委员会是不是要了解一下情况?最起码要听取各方当事人和原审法官的意见吧?就这样稀里糊涂草率的裁定重审,你们知道给我带来了多么严重后果吗?你们知道这后果会损害了多少人民群众的利益了吗?这个工程涉及到十几个人的切身利益,有的可以说到了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地步了,你们可以调查去,许传新可以上访,难道就不怕因此引发群体上仿事件吗?难道上访就可以随意改变事实进而随意改变判决吗?既然这样,大家都去上访好了,还要法院干什么?!

他因此认为,这纯粹就是院长姜富权乱用职权,增加当事人诉累的违法行为。

吉林中院重审判决被指严重违背事实

此后,张德富又一次上诉至吉林中院,还是由审监庭丛军霞主审。庭审中,张德富又一次追问之前的终审判决究竟有什么错误?对此,法官并未回答,直至判决书下来,也没有指出任何错误(详见【2021】吉 02民 终 622号)。张德富说:该判决书不顾之前查清的事实,扣了不该扣的工程款500多万,导致第三方债权人郭荣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在整个重审过程中,许传新也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证据,仅以两案合并审理为由发回重审,就做出这样的判决,实在令人费解。

 

在张德富看来,吉林中院如此“院长发现”,严重违背法律关于“院长发现”和再审的规定,是对法律的严重践踏,更为严重的是程序违法。因为之前,许传新已经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申请检察院监督也未获支持,该项目既不涉及国家利益又不涉及公共利益,仅凭一个莫须有的“院长发现”就否定、推翻了三级法院和省检察院的裁判,做出了严重违背事实的判决,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在吉林中院,法律已经成了可以随心所欲操纵的裤裆里的玩具,只要有权并且愿意就可以随意玩弄!

张德富气愤的说:两个项目建筑面积共计一万三千多平方米,总造价一千八百多万,从开工、竣工到使用,许传新总共才给他五十万现金,楼盖完使用了,他就以各种借口不给结算,这不是无赖是什么?没办法他才将其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审理期间,其又说什么张德富不具备施工资格,盗用他人施工资质了,私刻公章违法犯罪了,找出种种理由不给结算,这种无耻、恶劣、卑鄙的手段正常人是做不出来的。我没有施工资格,当初你为什么和我签合同?为什么让我全额垫付给你干工程?工程干完了你使用了,回头又以我没资格施工为借口不给钱,这和诈骗、抢劫有什么区别?而吉林中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更是荒谬,这两个案子是同一个原告,同一个被告,同时施工,同时竣工。两个案件工程款给付情况非常清晰,在一审、二审都非常明确,不管怎么给,给多少,只要不重复、没有遗漏就行。但是,凭借一个不成立的“院长发现”进入重审程序后,吉林中院做出的判决明显违背事实,这里面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猫腻,虽然我没有掌握许传新与吉林中院院长、法官勾结的证据,相信只要纪委、监察介入调查,就会真相大白,腐败分子们定会露陷。

日前,张德富已经将实名举报材料交给督查组,他相信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在司法队伍整顿过程中,此案的真相很快就会浮出水面。

对于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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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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