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最近这几年,辽宁省沈阳市人李先生可够郁闷的:四年前的2018年4月8日,李先生在长春奥吉通奥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吉通汽车公司或4S店)花79万买了一台林肯牌新车,可是这辆林肯车却无法落籍上路。他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忙活了四年,虽然一审支持了他的诉求,但到了二审和省高院,却被驳回了所有的诉求!他的维权又回到了原点。他气愤的说: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林肯新车刚买两个月就被拖回
2018年3月9日,李先生与奥吉通汽车公司签订了《用户订单》,双方约定李先生以79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车辆,奥吉通汽车公司向李先生出示的单证上显示案涉车辆是全新原装进口车。2018年4月8日,李先生到奥吉通汽车公司提取车辆,奥吉通为李先生办理了临时牌照,但在沈阳高速口行驶时,车辆就被交警查扣,交警经过核实后告知临时牌照是假的,经4S店沟通协商,车辆被拖回了长春。
行政判决书证明林肯车有问题
林肯车被拖回后,李先生于2018年6月22日去长春市车管所办理牌照,被交警告知车辆大驾号处漆面脱落,无底漆,有改动嫌疑,不予落户。
因为有嫌疑就不给落户?李先生认为车管所有行政错误,于是在2018年11月12日将车管所告到法院。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2018)吉0102行初20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原告李先生购买的林肯牌小型车辆在办理注册登记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经核验后,发现该车辆识别代号位置附近表面明显已经脱漆,且无底漆,与附近年份同款车型的新车车架号部位存在明显差异,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号码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涉案车辆识别号码处出现脱漆,无底漆的情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C/T484-1999)第一项油漆代号的规定,故被告作出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诉求
李先生认为,既然法院认定车管所证据充分,行政行为合法,那就充分证明是车辆有问题。于是,他就找4S店协商如何解决问题,但他没想到4S店拒不承认有重新喷漆的行为,如果李先生想落户只能落在沈阳(有通话录音)。协商几次未果后,李先生起诉至长春市净月区法院,该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确认大驾号处重新喷漆,这时4S店还不承认重新喷漆的事实,还补充了一个证据PDI售前检测证明,证明销售出的车辆是完整新车。但李先生认为那根本就不是PDI,此车根本没有做PDI检测,只是一个结算单。
净月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自用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品,因购买家庭自用汽车引起的纠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本案中,李先生从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自用,在车辆登记检测过程中,因车架号部位漆面脱落、无底漆,有改动嫌疑,不符合GB7258-2017关于车辆识别代号的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李先生委托长春市绿园区博跃汽车服务中心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车辆的主车架螺丝、悬挂螺丝、发动机稳固螺丝等都有明显拧动的痕迹,底盘多处喷漆,线束及车身附件卡扣线束也都有明显拆装痕迹,通过对该车检查怀疑此车是一台有过大的总成拆装、改动车辆,建议该车到权威部门进一步检测”。本案审理期间,经李先生申请,法院委托辽宁新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了技术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书一份(辽新技鉴字2019第009号),鉴定意见为车架号位置重新喷漆,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1.3要求。李先生购买车辆本为自用,但车辆本身原因导致李先生无法办理登记,缔约目的不能实现,故合同应予以撤销,李先生将车辆返还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将购车款返还李先生。同时,依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鉴于本案三倍赔偿已是以填补消费者的损失,对李先生其他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李先生与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购车合同;二、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人民币790000元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2370000元;三、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中院高院均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为由判李先生败诉
一审判决做出后,4S店不服,上诉至长春市中级法院,长春中院用询问的方式不公开审理后,4S店又补充了福特汽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份说明又承认了有重新喷漆的行为,但是是在生产过程中的事,4S店并不知情。
长春中院做出的(2022)吉01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书称: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二审中,合议庭经向李先生进一步释明,其请求权基础系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还是基于奥吉通公司销售过程存在欺诈,请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李先生明确回答系基于奥吉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李先生与奥吉通销售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但是,李先生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案涉车辆存在瑕疵是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所为,又不能证明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在明知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向其销售案涉车辆。而且,二审时,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提交了《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该说明证明案涉车辆存在瑕疵确非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所为......因此,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李先生以奥吉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退车返款及三倍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李先生的相关诉讼请求系基于撤销合同的请求权产生的,在合同撤销被确认不成立后,不存在相应请求的合理基础,故对其相应的其他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原审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李先生若认为自身权益因案涉车辆存在问题而受到损害,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向奥吉通汽车销售公司主张权利。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长春奥吉通奥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该院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判决: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4民初87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共计64846元,由被上诉人李先生负担。
李先生不服,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是,省高院2021年10月26日只是询问一下,并没有开庭,第二天就做出了(2021)吉民申3816号民事裁定书,以同样的理由,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驳回了李先生的再审申请。
律师认为长春中院和省高院判决裁定均枉法
在接受记者咨询时,北京某著名律师事务所一位资深律师说:长春中院和吉林省高院的判决、裁定均是典型的枉法裁判,其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准则。法律是保护合法经营的,不是保护使奸耍诈的。消费者购买一辆新车,至今已经四年了都不能落籍上路,这就是本案最基本的事实,但是在长春中院和省高院的判决裁定中,不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是千方百计的找消费者的毛病,为存在严重欺诈行为的商家找借口,竟然以所谓“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为由,保护了商家的不法行为。本案中,交警证明商家办理的临时牌照是假的,李先生委托长春市绿园区博跃汽车服务中心对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法院还委托辽宁新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了技术鉴定,更有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这些都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李先生所买的林肯车存在严重问题,是典型的问题车,法院理应保护、支持各方的合法权益。但是,长春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官们却丧失了最基本的良知。
从判决书中看,“合议庭经向李先生进一步释明,其请求权基础系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还是基于奥吉通公司销售过程存在欺诈,请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李先生明确回答系基于奥吉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这是法官给消费者精心设计的一个法律陷阱,很明显是在给枉法裁判找一个借口。
同时,这位律师还认为,净月区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和省高院本应该依据同一个法律做出裁判,却偷换概念的依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下判决,是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
一位汽车行业的专业人士在分析了此案的证据后说:从本案的基本事实看,4S店存在诸多过错:
1,销售商售卖的车辆能否正常上牌落户使用,是4S店应知和必须知道的常识,但是本案中,李先生购买新车,却连最基本的使用功能都无法实现,而4S店还故意给客户办理假临时牌照,这是明知有瑕疵故意隐瞒还是以次充好?均构成欺诈。
2,售前未做PDI检测,商家存在过错行为。4S店作为车辆的销售方,其对案涉车辆情况不知情的主张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其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有责任也有义务在车辆交付前对车辆的所有情况进行全方面检测。目前,PDI检查是全球汽车行业公认的技术规程,系客观存在的行业惯例,也是一项必经检查的程序。故奥吉通汽车公司没有根据流程对新车进行相应的检查义务,存在过错行为。
如果说奥吉通公司尽到了全车身漆面检查义务,那么其在交付新车之前应当认识到车漆存在瑕疵而故意没有告知李先生,也是具有过错,同样构成欺诈。
3,4S店一方所称的福特公司出具的《领航员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奥吉通汽车公司作为福特公司在长春的授权经销商,在汽车生产、销售产业链上系利益共同体,有彼此袒护之嫌,李先生有合理理由怀疑福特公司为让奥吉通汽车公司逃避赔偿责任作出了虚假说明。所谓福特公司出具的《领航员情况说明》目前还无法判定其真伪,即使是真的,也只是个人的情况说明,不具有权威性,不能作为认定奥吉通汽车公司不知情的证据,奥吉通公司和福特公司对李先生构成共同欺诈。如果这份说明是真实的,只能证明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故意欺骗中国消费者,证明案涉林肯车在出厂时就有问题,就是问题车,按照国际惯例,美国福特公司早就应该将车辆召回。
见到记者时,李先生深有感触的说:我花了79万元买了个新车,却一直停放库房至今已经四年多无法使用,4S店一句不知情,法院就判我全部败诉,还要承担全部诉讼费和鉴定费,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4S店出具的也不知道是不是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的证明,又承认了重新喷漆的行为,4S店售前的PDI检测竟不告知消费者,难道不构成欺诈吗? 经销商销售的产品,连基本功能都实现不了,还任意给消费者出具假的临时牌照,伪造国家机关公章,竟然能胜诉,我真不知法院是保护消费者的还是保护违法者的!
李先生气愤的说,美国是一个很讲诚信的国家,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发现车辆存在瑕疵,会立即召回。4S店出具的领航员说明,承认了曾经重新喷漆的事实。中国法律明文规定,车辆大驾号处不允许重新喷漆,美国福特公司故意重新喷漆,还把车卖给中国消费者,难道说是美国福特公司故意违背中国法律与中国的法律相抗衡吗?希望美国福特公司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据悉,李先生认为长春中院和吉林省高院的法官涉嫌枉法裁判,日前已经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拭目以待。(记者劲松 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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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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