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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李秀英离婚后的债务大战居然暗藏鬼影?
时间:2022-07-16 09:52:45来源:

一桩离婚案,引发一场旷日持久的债务大战,历经7年之久,虽然三级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和裁定,但李秀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在申诉、上访,因为在她看来,齐小明与齐学明哥俩隐瞒全部还款事实,捏造夫妻债务,既遂虚假诉讼。她说:她欠的钱早已经还清了,齐小明与齐学明主观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务,在她已经偿还完债务后,让她重复偿还债务。为了打这场官司,她已经被搞得精疲力竭,但只要齐小明哥俩一天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她就会不断的上访、告状。

三级法院均判李秀英败诉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齐学明是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小明系吉林省某监狱干警、在职公务员,李秀英则是某学校教师。其中:齐学明与齐小明是亲兄弟关系,李秀英与齐小明于2010年8月3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28日法院判决离婚。

李秀英向记者介绍:李秀英与齐小明、齐学明的债务纠纷源自四笔借款:婚前2009年11月15日,向齐学明借款20万元;婚后2010年8月17日借款27.5万元;2011年1月10日借款34万元;2011年12月13日借款10.5万元。四笔借款共计92万元,实际还款100万元(因为没有对账)。此外,2011年9月14日齐小明向齐学明借款15万元(借给朋友孙振涛,此款已还款完毕)。正是由于上述款项,才引来齐学明的起诉。

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民终1439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记载此案的:上诉人李秀英因与被上诉人齐学明、齐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18)吉0104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齐小明与李秀英二人于2010年8月3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10年8月17日,齐小明给齐学明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275,000.00元,用于购买277公交车一台,借款利息年10%”。齐小明对此借款无异议,李秀英主张此笔借款已经还完;2011年1月10日,齐小明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款340,000.00元,购买房款”;2011年12月13日,李秀英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款105,000.00元,为齐小明借车库款”。齐学明陈述齐小明、李秀英所借的此两笔借款非经营性用款无利息,齐小明对此两笔借款无异议,李秀英认为与本案无关;2011年9月14日,齐小明出具借据一张,载明“150,00.00元,用于借给孙振涛经营车辆用,借款利息年10%”,齐学明陈述此笔借款是齐小明、李秀英给其二人的朋友孙振涛,用于购买公交车经营权,因此约定了借款利息。齐小明对此借款无异议,李秀英认为与本案无关;2010年10月9日,齐小明和李秀英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齐学明为齐小明和李秀英还婚前共欠外债11.5万元”。齐学明陈述,该笔借款是李秀英婚前购买138路跑线车,齐小明帮助李秀英向齐学明借款200,000.00元,陆续还款后还欠115,000.00元,齐小明对此欠条无异议,李秀英提出异议,此款已经还款完毕,主张不是本人签字;齐学明陈述:2013年9月1日,齐小明与李秀英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齐学明总共现金肆拾伍万元整和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间的利息钱是28万元”。齐小明、李秀英经过反复对账后,扣除已经偿还的款项,出具欠据一张,截至2013年9月1日止,计欠齐学明本金45万元及利息28万元......齐小明对此欠条无异议,李秀英提出欠条上对利息的约定是后添加到欠条上的,不是本人真实意思,所欠的钱已经全部偿还完毕。

另查明,2014年12月22日,公交集团向齐学明返还277路三台运营车收回运营权补偿款391,869.90元,齐学明主张“当时购买三台车三人按承包车辆1.5辆车的权益计算每人应得195.934.95元,此补偿款应抵借款,依法律规定应优先偿还借贷利息,由于齐小明、李秀英除此笔款项外,再未偿还齐学明借款,故至今尚欠齐学明本金565,000元,利息84,065.05元。”

原审法院认为:齐学明提交的证据,齐小明的当庭陈述、李秀英提交的证据,形成了连贯的证据链......李秀英主张所借款项已经全部偿还完毕,2013年9月1日的欠据是齐小明找到她,说单位对账需要欠条,因李秀英无证据证实此主张,且李秀英提交的还款证据均系在此欠条出具之前的日期,不能证实所还的款项系齐学明主张的欠款,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2011年9月14日的借款150,000.00元,约定利息10%,此借款自借款日起算至2014年12月,产生利息为48,750.00元;2010年8月17日借款275,000.00元,约定利息10%,此借款自借款之日起算至2014年12月,产生的利息为119,166.67元;两笔借款利息合计为167,916.67元,用195,934.95元抵充利息后,余款28,018.28元用以抵还借款本金45万元,故至2014年12月,借款本金421,981.72元,......综上,原审判决:一、齐小明与李秀英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齐学明借款115,000.00元。二、偿还齐学明借款本金421981.72元及利息。三、齐小明与李秀英对上述全部借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李秀英不服,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宣判后,李秀英仍不服,以有新的证据为由,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0年8月26日,吉林省高级法院做出(2020)吉民审1878号民事裁定书,称:“本院认为......李秀英主张欠条系为配合齐学明单位查账而后补,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李秀英虽提交了还款的相关证据,但其均发生在2013年9月1日之前,二审法院对李秀英的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李秀英主张11.5万元欠据系变造,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能证明本案中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至于李秀英所主张的齐小明与孙振涛的执行案件,与该债务是否已向齐学明清偿并无直接关系,其申请再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院驳回了李秀英的再审申请。

李秀英认为对方涉嫌虚假诉讼法院枉法裁判

对于吉林省高级法院的裁定,李秀英仍然不服,她认为齐小明、齐学明兄弟已经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而三级法院本应该将此案移交给警方,相反,不仅没有移交,反而却给与包庇。

一、所谓的45万元欠款是虚假的。1,法院认定该45万元欠条系双方经过对账还完部分款项后最终确定的借款数额。有证据证明没有对过账,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错误。长春市中级法院(2018)吉0104号5636卷29页庭审笔录记载:齐学明提交证据七:电子录音文件1份(指2015年2月1日电子录音本卷24页),齐小明说:6号之前(指2015年2月6日),你李秀英找大哥齐学明算账,我齐小明在场,证明截至到2015年2月6日都还没有对帐,怎么会有2013年9月1日法院认定该45万元系双方经过对账还完部分款项后最终确定的借款数额?2、朝阳区法院(2018)吉0104民初5636号庭审笔录26页、27页原告齐学明提交证据四:7、《还款明细》一份,本卷72页,证明2012年2月3日王峰、齐学明、齐小明三人签名的《还款明细》载明:截止到2012年2月3日,齐小明欠款还有肆拾叁万元(430000元)未还。此明细证明:李秀英主张给王峰补欠条指的就是上述72页的《还款明细》,而李秀英有银行直接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早已经还完。3,从欠条内容上看,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份45万元产生的利息是28万元,那45万元一定是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之间的借款。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这个时间段借款只有92万元。李秀英通过银行实际汇款100万元。怎么也不会有2013年9月1日经过原、被告双方反复对账,还完部分款项后计欠齐学明本金45万元的欠据。综上所述,45万元欠据是虚假的。

二、关于所谓的11.5万元未还的问题,此欠据是虚假的。李秀英婚前2009年11月15日向齐学明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长春市138路公交车,该款于2010年4月3日至2010年12月19日已经通过银行直接还款完毕,2014年12月31日齐小明、李秀英欠款及利息计算(简称计算),是由原告齐学明亲自书写的,证明2011年1月31日前利息现金支付14000元(该利息也包括:2010年8月17日至2011年1月31日的27.5万元的利息,齐学明承认并亲自书写)。另外,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民终1439号卷48页有记载,由齐学明亲笔书写。齐学明也在本案起诉状中称,2010年10月9日欠款11.5万元,是李秀英借款20万元还完8.5万元尚欠尾款11.5万元未还。而在朝阳区法院(2016)吉0104民初2531卷77页和长春中院(2019)吉01民终1439号卷55页,齐学明又称2010年被告齐小明前妻生病借款11.5万元。长春中院1439号庭审笔录40页上数第十行记载:齐学明陈述,齐小明前妻生病借的钱11.5万元,后来这个钱还给我了。对此,长春中院卷宗庭审笔录39页记载的齐学明的陈述前后矛盾:11.5万元不光是20万元买车款的余款,还有其他款项剩余下。齐学明的说法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法律规定自相矛盾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法院却不顾其说法的前后矛盾,直接采信了其自相矛盾的说辞。实际上,李秀英婚前没有外债,也没委托齐学明帮助还外债。11.5万元欠据是虚假的。

三、关于所谓2011年1月10日买万龙丽水湾房借款34万元和2011年12月13日购买万龙丽水湾地下车位借款10.5万元的问题。李秀英提供的银行汇款单证明,此两笔借款已经通过银行直接还款完毕。长春中院(2019)吉01民终1439号55页庭审笔录下数第二行是这样的记载的:齐学明陈述买房钱34万元和车位钱10.5万元都还完了。据此,34万元欠据和10.5万元欠据是虚假的。

四,关于所谓的2010年8月17日借27.5万元未还、利息10%的问题。李秀英称此笔借款于2011年1月3日至2011年10月4日,她已经通过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共分13笔打入齐学明账户0710712011009800067353和王峰账户07-100000460079659,已经还完,且利息按银行同期利息现金支付完毕,有证据证明。朝阳区法院(2018)吉0104民初5636号23页记载,原告齐学明提交的2015年2月1日录音记录上数第8行:27.5万元利息是7厘8,法院从2010年8月17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10%利息判119,166.67元。

五、关于2011年9月14日借款15万元问题。孙振涛通过齐小明向齐学明借款15万元,齐小明与孙振涛之间有个15万元借款协议,无利息,齐小明与齐学明之间有个15万元的借条,有10%的利息,这不符合常理。对于该款于2013年12月19日,齐小明通过法院起诉孙振涛,朝阳区法院在其2013年朝法执字第834号执行裁定中记载,此款已经执行回来,本息共计18.15万元。在2020年朝阳区法院(2020)吉0104民初102号正十二卷9页、10页,齐小明称该款已还给齐学明。但是在本案庭审时,齐学明、齐小明均谎称此款未还。从借款到还款,李秀英压根不知情,没有证据证明用在夫妻共同生活的什么地方。朝阳区法院(2018)吉0104号5636卷29页庭审笔录(齐学明提交)记载,2015年2月1日电子录音(本卷24页),齐小明说:15万元去除,与李秀英无关。原审法院称该债务(原审判决书第5页)是夫妻共同债务,利息从借款之日起算,2011年9月14日至2014年12月,产生利息为48,750.00元。可见,三级法院均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15万元借款强加于李秀英头上,是明显的枉法裁判。

六、法院程序违法,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把李秀英的婚前财产判给了他人。李秀英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婚前在2010年8月1日与案外人孙振涛签定了《长春市中巴运营合同书》,该合同证明吉AB8523车辆是李秀英婚前个人财产。但法院在原告没有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见原告齐学明起诉书),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被告李秀英婚前个人财产车辆给的补偿款127103.39元,判给原告齐学明一半,违背了法律不告不理的原则,侵占李秀英合法财产66277.175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齐学明只有一台277路公交车,自己也承认只有一台。在本案又谎称他(齐学明)有1.5台车,法院在原告没有诉讼请求和说法前后矛盾的情况下,却将李秀英的婚前财产判给了对方。

七,原审法院管辖错误、程序违法。

卷中公民户籍信息和万顺派出所出具的证据证明,被告齐小明、李秀英所在的户籍在高新区,立案应该在高新区法院立案,高新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但此案却被齐小明、齐学明人为的弄到了朝阳区法院,本案卷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应该在朝阳区法院立案起诉,其目的就是想通过关系来审理此案,管辖错误必然导致实体审判不公,本案的实际审理也印证了这一点。

八,法院程序违法,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1、对于27.5万元、15万元,原告《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里没有提到这两笔款,见《民事起诉状》。法院却违反程序审理,并执行完毕。2、2014年12月22日,公交集团返回三台车的补偿款是391,869.90元,此款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见《民事起诉状》,原告起诉也没有要求分割此财产。法院竟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审理,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违法分割391.869.90元,并执行完毕。

九,对11.5万元的鉴定违规、违法。2019年7月26日,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女助理给李秀英打电话称:“去公主岭取检材样本你得出800元费用”,被李秀英拒绝。之后,她就去找齐小明,他选择出车,于2019年7月28日同鉴定人员刘乃顺及女助理三人乘坐一辆车(从早8点至下午4点手写检材),齐小明当日中午就宴请了刘乃顺及女助理,已质证,齐小明没有反驳意见。

十,法官审理本案采用双重标准。双重标准就是没有标准,法官说什么就是什么。对于所谓45万元,法官认定在2013年9月1日之后没有还款,应给予保护。而对于所谓11.5万元,在2010年10月9日之后,李秀英还有还款9万元(见20万还款明细和庭审笔录),为什么还判李秀英还11.5万元呢?法官竟然采用了双重标准。

李秀英认为有新发现的证据,检察院应当给予抗诉与监督

李秀英还称有新发现的证据证明其所有借款均已还完,检察院应该给予抗诉或监督,法院应该给予重审。

1、新发现的老证据证明45万元是虚假的,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1、2015年7月27日齐学明的《民事起诉状》证明,2013年9月1日的45万元,承认在2014年12月27日还款45714元。2、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15)吉0104民初02950号卷第17页《欠据》、18页《说明》有齐学明、齐小明在2014年12月27日亲笔签名确认的证据:2014年12月27日45万元已经还完45714元,齐小明还欠404.825.28元未还,404.825.28元的款项详见(2014年12月31日《齐小明、李秀英欠款及利息计算》(简称《计算》),这《计算》里载明有2010年8月17日的所谓27.5万元欠款和2011年9月14日的所谓15万元欠款。此两笔款均已还完,其中:27.5万元还款证据《还借款明细表》(277路车27.5万元)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存款回单等13枚汇款凭证为证;另外15万元,即2011年9月14日孙振涛通过齐小明向齐学明借款15万元,已经被法院执行回来,还给了齐学明,见新的证据: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执行卷宗(2013年度朝法执字第834号),执行标的为18.15万元(31500元加利息)。见新的证据:朝阳区法院(2020)吉0104民初102号卷9页、10页记载,齐小明称该款已还给齐学明。见新的证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5220号庭审笔录64页,李秀英主张向齐学明借款20万元、27.5万元、34万元、10.5万元,总共92万元,实际还款100万元,法官问齐小明:“李秀英主张是否属实?”齐小明回答:“属实,总额是100.38万元”。但是在本案庭审时,齐学明、齐小明均谎称此款未还,公开撒谎,而法院竟然置上述证据于不顾,采信了他们的谎言。

2、新发现的证据:李秀英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婚前在2010年8月1日与案外人孙振涛签定了《长春市中巴运营合同书》,该合同证明吉AB8523车辆是李秀英婚前个人财产。但法院在原告没有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见原告齐学明起诉书),没有法律证据的情况下,将被告李秀英婚前个人财产车辆给的补偿款127103.39元,判给原告齐学明一半,违背法律不告不理的原则,侵占李秀英合法财产66277.175元。

3、新发现的证据:2013年9月1日后,李秀英仍然有还款。法院的判决书均称2013年9月1日后李秀英再也没有还款行为,但是李秀英提供的证据证明,2013年9月1日之后齐学明、齐小明哥俩自认还给齐学明370822.72元。详见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950号卷第4页《民事起诉状》第18页【说明】和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16)吉0104民初2531卷58页【证人证明】(此证据由齐学明提交)。其中:2013年9月22日,齐学明称收到银行汇款1万元,作为他们家庭欠我的款的还款;2013年9月22日收到银行汇款5万元,作为他们家庭欠我的款的还款;2014年12月22日,收到齐小明他们家两台公交车补偿款265108.72元,作为他们家庭欠我的款的还款;2014年12月27日齐学明自认收到45714元,作为他们家庭欠我的款的还款......李秀英提供的还款单据证明,2013年9月1日之后,齐小明还给齐学明共计370822.72元。

见到记者时,李秀英气愤的说:自己和齐小明总共从齐学明处借款92万元,还款总额为100万元(因为没有对账),从2010年4月3日至2012年7月1日已经还清了全部借款。但是齐小明、齐学明哥俩却主观恶意串通,隐瞒全部还款事实,捏造夫妻债务,企图抢夺我的财产,而本案法官竟然不管青红皂白,也不管他们的证言有多么矛盾、虚假,竟然连他们自相矛盾的说法连论述都没有论述,就直接采信了自相矛盾的证据,明显的是在枉法裁判。有录音证据证明,为了打赢这场官司,他们动用了朋友关系,找了法院的人、公检法的人,还动用了黑社会,果不其然陌生人多次敲门。铁的证据证明,这是一起典型的既遂虚假诉讼案,可是朝阳区法院和长春市中级法院却支持他们的虚假证据。请问,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一定要继续向上反映问题,直到正义得到伸张,虚假诉讼的犯罪分子和他们的保护伞被绳之以法。

北京两名知名律师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李秀英的案子其实很简单,一共就借四笔款92万元,只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审理,查齐学明、齐小明银行流水,很容易审理得一清二白,法院、检察院却都不给查银行流水。齐小明、齐学明对同一笔借款都无法说清用途,在本案说没有还,在另一个案又说已经还了,总额还款100.38万元(见证据长春中院【2020】吉01民终5220号庭审笔录64页),这样的证言怎么能当证据使用?但法院、检察院却不予理会,直接采信虚假陈述、没有法律依据和前后自相矛盾的言辞,一审法院还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审理,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

究竟谁是谁非,作为媒体只能将各方的说法如实呈现出来,不能、也无权妄加评断,我们相信读者们会做出自己的正确判断。我们也相信,法律终究会还当事各方一个公正的结果,我们期待着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早日介入调查,早日给各方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对于本案的未来走向,媒体将继续关注。(杨光 李辉)

编辑: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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