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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两级检法机关处理米晓民案怎么竟像“过家家”?
时间:2022-12-07 19:39:00来源:

本站讯 早在2011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下辖的穆棱市法院就作出了(2011)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对所谓的米晓民滥用职权案作出无罪判决。在法定时限内,检察院未提起抗诉,(2011)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令人瞠目结舌的是,2012年9月26日,“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牡丹江市所辖的东安区检察院就米晓民一案再次起诉,而东安区法院竟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米晓民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有法律界资深人士认为,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是牡丹江市两级检法机关却像小孩“过家家”一样翻来覆去玩弄法律,是严重的违法,令人细思极恐。而日前,米晓民见到记者时则坚称:牡丹江市检察院个别官员只是为了敛财才不择手段,随意编造理由,贪赃枉法,硬是将滥用职权罪强加在我的身上,此生不洗脱这个罪名,我死不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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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晓民原是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6年4月25日,因时任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邹文海接受司法调查而被立案,而担任副局长的米晓民却被指控犯“滥用职权罪”。

据米晓民介绍:2003年7月,绥芬河市兄弟旅行社法人张兆民按城市总体规划申请将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经绥芬河市计委立项和规划许可,此地属于宗地内的翻改扩建项目,绥芬河市副市长满玉海签发红头文件批复按租赁方式供地,将原工业用地结余出让金转为年租金交了4年(补交6527.92元现金)租金。但是,牡丹江市检察院冯德民等却强行废止了国土资源局与张兆民签订的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将土地出让金225万元强性扣押,用这笔本属于绥芬河财政收入的钱装修牡检察院办公大楼了。

此案涉及的另一笔钱是强行掳夺张春富的100万元。冯德民等利用威逼恫吓等要挟手段,逼迫绥芬河开发商张春富拿钱。张春富2003年摘牌STG-010出让地块欠缴绥芬河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1799490.78元土地出让金,冯德民则等利用手中的公权力编造事实,强行勒索其中的100万元占为己有挥霍,并口头承诺张春富欠缴余款799490.78元不用缴纳,至今仍在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挂账未缴国库,给国家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米晓民说:国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并设立专户存储,牡丹江市检察院无权支配和使用应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但为了将这325万“合理”占有,任意挪用挥霍,冯德民等人指鹿为马,捏造罪名。2006年9月21日,穆棱市检察院在其上级主管机关牡丹江市检察院授意下捏造事实,以“滥用职权罪”将米晓民诉至穆棱市法院。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2006年11月10日,穆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2006)穆刑初字第138号】。

米晓民不服,上诉到牡丹江市中级法院。2007年3月15日,牡市中院下发(2007)牡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撤销穆棱市法院(2006)穆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发回穆棱市法院重审。

同年3月23日,穆棱市检察院又做出穆检刑诉(2007)76号起诉书,再次将米晓民起诉到穆棱市法院。

同年6月6日,穆棱市法院再次作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的(2007)穆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

米晓民还是不服,再次上诉到牡市中级法院。

同年7月22日,牡市中级法院又下发了(2007)牡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穆法院(2007)穆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又发回穆棱市法院重审。

2011年1月19日,穆棱市法院作出(2011)穆刑初字第2号“无罪”判决。法定时限内检察院未抗诉,(2011)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24日,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将位于绥芬河市北山一区南同福街北5446平方米的土地协议出让给绥芬河市百庆木材综合加工厂,该厂法定代表人为孟庆波,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每平方米价格为18元,总计应缴出让金98,028元。合同签订后,出让金未及时缴纳。2002年1月10日,孟庆波与“绥芬河市鑫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人张兆民签订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由张兆民办理使用权转让手续及费用,在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转让费用一次性付给孟庆波。同年2月16日,绥芬河市人民政府以绥政土转[2002]10号文件批复双方当事人,对该宗土地5446平方米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003年8月8日,张兆民替孟庆波补交该宗土地出让金98,280元.

2003年8月15日,被告人米晓民在局长邹文海(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将绥芬河市“兄弟花园小区”地块以租赁方式供给“绥芬河市鑫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人张兆民,用于搞房地产开发。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证明租赁供地8159.9平方米,年限为五年,用途为商服、住宅,每平米商服32.61元,住宅1.4元。四年缴租金总额为104,807.92元。同年8月25日,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收取张兆民交纳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一年)6,527.92元。按照绥芬河市政府关于更新基准地价的绥政函[2003]3号批复,住宅用地(二级地)的基准地价为每平米366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晓民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是否具备该后果,是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而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晓民违规审批土地给张兆民,但其供地过程不清;米晓民作为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在该宗土地审批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清;本案所收的租赁费是持续收取的一个动态并不断上涨的活数,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的单位对张兆民仅是收取了一年的租赁费,以后不再收取,故本案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不清;本案重审中公诉机关仍未提供相应的补充侦察证据。综上,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检察院被指找替罪羊 米晓民称被迫认罪

本案到此,所有的法律程序都已经走完,米晓民以为这回终于可以安心了,可是他的好梦也许做得早了点。他告诉记者: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牡丹江检察院并不甘心就此罢手,又玩起了太极,用各种手段逼他就范,非找个“替罪养”不可,于是上演了“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一幕幕的闹剧。

2012年9月26日,对米晓民案“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牡市检察院授意本市所辖东安区检察院将其起诉至东安区法院。

2012年11月7日,东安区法院如出一辙,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米晓民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该判决书称:“米晓民作为主管土地出让工作的副局长,滥用职权,以租赁方式供地,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在穆棱市法院的无罪判决中,法院还称“供地过程不清”,米晓民“在该宗土地审批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清”,“本案所收的租赁费是持续收取的一个动态并不断上涨的活数,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的单位对张兆民仅是收取了一年的租赁费,以后不再收取”,“本案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不清”,“重审中公诉机关仍未提供相应的补充侦察证据”,但到了东安区法院,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一切就都变了,米晓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数目就清楚了。更令人不解的是,“以租赁方式供地”,据判决书所称,在当地是一个惯例,到了米晓民这,怎么就成了“滥用职权”了呢?而且,“以租赁方式供地”是绥芬河市副市长批示的,如果构成滥用职权罪,也是这位副市长够罪,怎么就能给米晓民安上这个罪名呢?

米晓民发誓 不再做“待宰的羔羊”

对于这个判决,米晓民不服,先后上诉至牡市中级法院和省高院,均无果而终。2022年9月16日,米晓民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他相信法律最终一定会给他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米晓民说,历时6年,到2011年1月,穆棱市法院最终作出了生效的无罪判决,这个审判过程是经过牡丹江中院两次发回重审和黑龙江省高院审核指导【《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函》(2007)黑刑二他字第3号】这样一个完整的审判程序,对此判决,在法定时限内,穆棱检察院根本没有抗诉,有法可依,客观公正,属于审查调查已有明确结论的实际情况。

到了2012年9月,就同一案件牡丹江东安检察院在牡检察院的指使和授意下,在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的前提下,石扬、刘志涛、付景昊等牡检察院干警担负起干“脏活”的勾当,徇私枉法,再次将我起诉至东安法院。

事出反常必有妖。东安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员无视穆棱法院已明确无罪的判决结果肆意枉法,东安区法院李力、王洋、刁琳无视事实,枉顾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对省高院的4条指导意见蓄意不贯彻不落实不执行,视而不见束之高阁,欲加之罪昭然若揭,于2012年11月又一次悍然作出定罪免处判决,我是明显的“被有罪”,归根到底都是“钱”惹的祸。

米晓民介绍,东安区检察院刘志涛就曾毫不掩饰地对他说“我们就是法律,办案为了搞钱,我们得抓个倒霉的,没有人背锅顶罪我们拿走的钱花不了,你再上诉也没用,你胜诉了我们换个地方还起诉你,直到你服气为止”。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就是因为只有追究了当事人刑事责任,才能使用和消化从绥芬河掳夺扣押的325万元,达到了牡市检察院收敛的钱“能花”的目的,破解了没有人“扛雷背锅”拿走的钱无法使用的祸心。

米晓民无奈地说:我就东安区法院“有罪”判决违心的接受未上诉,实属是被迫无奈之举:一是客观上,检察机关为了“钱能花”枉法追诉,屡次地对当事人论罪科刑,检察官刘志涛耍无赖威胁恫吓栽赃陷害的嘴脸就是客观写照;二是主观上,我一个弱小的办事员,面对有强力的审判机关助纣为虐支持和配合的检察机关,历时数年追求公平正义,历尽苦难备受煎熬,殚精竭虑身心俱疲,继续上诉的成本和代价无力承受,放弃公平公正主张实属无奈;三是人为因素,时任牡丹江市检察院检察长金银墙还对我承诺“协调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不再增加党政纪处分”。鉴于以上三点,我才违心地放弃继续上诉,违心的接受了东安区法院的“有罪”判决,却成了既成事实的冤案,这些枉法的狂徒却在暗中窃喜讪笑,崇高威严的法律成为这些“司法蛀虫”玩弄于股掌之间的“橡皮泥”。

米晓民说,最让他难过的是,他为了支援边疆建设来到绥芬河30余年,是勤奋敬业履职担当的一名公务人员,在案涉宗地供应仅国土资源部门上到市长局长,下到办事员参与者10余人,检法机关却只对中间环节的办事员一人论罪科刑,真是奇葩、奇耻、奇冤!再度遭受迫害后,为了检察院不追究上级的相关领导责任,我违心地接受“定罪免处”的刑事判决结果,违心地接受了行政警告的政纪处分,违心地接受了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

如今,在经历了这一系列的打击和挫折后,米晓民发誓不再做“待宰的羔羊”,发誓“粉身碎骨浑不怕,只留清白在人间”,拒绝接受政务撤职处分。他仍然相信我们的党是不会冤枉好人,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在这个严寒的冬日里,米晓民静静地祈盼着春天的来临。他说:“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对于本案的进展和米晓民今后的命运,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杨辉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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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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