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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办理离婚期间女方巨额财产“被盗”警方居然不管?
时间:2023-10-10 11:04:00来源:

本站讯 “我家被人非法入室盗窃,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至今过去快三个月了,涉案人员仍逍遥法外。”家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的何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应。

何女士自述:我的巨额财产在办理离婚期间被盗

何女士介绍:今年7月14日,我突然接到物业电话说我家被撬,由于当时我在外地,不能立即赶到现场,于是迅速拨打110报案。辖区派出所民警和物业及时赶到现场,发现家中两个保险柜被撬,财物被洗劫一空,并给我拍照和视频,叫我立即回吉安,本人去刑侦大队报案。

7月16日凌晨,我赶回吉安家中,经清点发现:

1、现金125万(2019年别人欠我钱,刚还我的,属于我婚前财产);

2、我个人首饰约50万+我小孩首饰66万(我前夫买给他小孩的属于小孩个人财产);

3、证件部分:房产证(分别为18.19这两年所购买)以及我妈名下房产证(2017年购买),深圳拆迁房指标合同(2019年购买、不可补),我本科、硕士毕业证及学位证、博士学位证(国外的认证不可补)、工作证、职称证件、各类资格证书、工作20来以来所有的获奖证书原件(不可补)、曾经发表过的文章原件(不可补)等所有重要证件,我2016年与前夫所生2个小孩的出生证、医疗本、户口本、胎盘保险等;我历年来所有房屋的买卖合同原件(不可补);我与杭州官司的合同以及流水原件(不可补);

4、另外我钱包被偷,里面身份证、驾照及所有银行卡不翼而飞,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我的电脑是为了进一步非法获取我的个人信息等),购物卡(只能在吉安使用)、公交卡等等,所有财物洗劫一空!

涉案人员扈某鑫在去年11月就已经起诉我离婚,并于12月1日正式立案。我们双方有财产约定,各自财产和债务各自负责,早在去年3月他就停止给我任何经济支持,已成分居事实。碧桂园的房产是我婚前4年所买,跟对方完全无关,且登记在我个人名下,属于我婚前个人财产。保险柜中的财物首饰等为我前夫2014年至2016年购买,为我两个儿子所有(刻有小孩的名字),房产证分别为我2017年、2018年、2019年取得,均为我婚前2—4年前所取得,跟对方完全无关。我们分居的一年多,彼此不知道对方的下落、手机号码、生活状况,完全没有任何夫妻生活,只等着法院开庭判决离婚。

由于对方对我有多次家暴事实,以及通过非法手段监控、跟踪、盗取我的QQ密码和电子邮箱,我多次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他侵犯我的个人隐私,害我患上严重的抑郁症。我于今年6月正式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7月12日,扈某鑫的父母和大姐(我从没见过也从不认识)从河南安阳跑来江西踩点,经多方确认我不在,他们拆除我家门口的监控为盗窃作准备;7月13日,扈某鑫赶紧从上海赶来吉安;7月14日上午,4人团伙撬开我的两个私人保险柜,盗走我所有财物约250万余元和所有私人证件。而这些东西,扈某鑫明明知道不是他的,都是我的婚前财产,其中有我儿子的财产、我父母的遗物以及我的私人证件。案发后,因涉嫌盗窃及非法入侵公民个人隐私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扈某鑫火速被其单位上海某工程研究所开除了。

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偷盗者是他们4人团伙作案,带有专门的切割机等作案工具,且为了躲避小区监控,全程戴帽子戴口罩,在非法入室之前先暴力拆除我家的监控;我的房子钥匙和密码从未告知过任何人,他们绝无可能有我的房子钥匙和保险柜密码等,完全是通过各种撬锁工具,事先踩点,明确我不在家,非法闯入他人住宅;两个保险柜都是暴力撬开,偷盗后,扈某鑫打电话给民警:“就是我干的,你能拿我怎么样?”公然挑衅吉安执法部门!为了躲避小区监控,他们全程戴帽子戴口罩,把脸遮的严严实实,其目的很明确,进入房内直奔保险柜。

该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属于大案要案。偷到我的多张银行卡后,火速去盗取了我卡里的所有财物,具有明显的劫财性质和非法占有目的。值得一提的是,对方给我的各种家暴保证书和婚内财产约定书,他故意偷走或损毁,就是为了在离婚官司中获取不义之财。

可悲可叹的是,该案发生已经过去快三个月的时间,吉安市警方一直不予立案侦查,我多方信访、投诉,但一直得不到有效的帮助。我坚信法治社会的执法威严,坚信正义只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律师认为警方应予立案并以重罪追究刑责

事件发生后,何女士向一些律师进行了广泛咨询,律师们认为:扈某鑫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盗窃罪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公安机关应该以刑事犯罪立案。其理由如下:

一、盗窃罪:

(一)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盗窃罪的主体不能是夫妻一方,近亲属之间盗窃也属于盗窃,因为盗窃的实质是破坏了公民对财产的占有和控制权。

2013年04月04日施行的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该规定的意思很清楚:1、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务,也属于盗窃;2、不予追究犯罪的前提是获得谅解,而且只是“一般可以不追究”,而非“应当不追究”,亦即就算获得谅解,也不等于当然不追究;3、盗窃近亲属、家庭成员财产,是从宽情节,并非犯罪阻却事由,仍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本案,盗窃数额数百万元,不仅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相反被害人坚持要求、强烈要求追究责任,并且因暂未立案追究而为此到处信访投诉。

(二)刑法不仅保护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也保护占有控制权,以非法的窃取方式剥夺了公民对财物的占有控制权就属于盗窃。

1、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夫妻一方盗窃共同占有的财产,导致从共同占有变为新的单方占有,也构成盗窃罪。 2、何况本案,行为人通过窃取方式,将被害人单方占有的财产转变为自己单方占有,显然属于非法占有目的,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占有权。

3、更何况,所盗的巨额财产当中,至少有价值数十上百万元的被害人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以及被害人小孩的金银首饰等专属财产!

4、财产的占有控制权是盗窃罪保护的当然法益,只要通过非法方式破坏了占有控制,强行破门而入,毁坏保险箱,明显构成盗窃罪。

(三)认为本案行为人属于紧急避险,荒谬至极。

刑法明确规定: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该规定可知,紧急避险的前提是为了自己的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法侵害)。请问本案,涉案的财产一直处于被害人合法占有状态中,哪来的危险?哪来的侵害?究竟是谁在侵害谁?究竟是谁在违法犯罪?

(四)本案行为人实施盗窃的手段恶劣、情节十分严重、危害后果十分严重、且被害人强烈要求追究,必须予以立案追究。

1、案发时双方并非正常、和谐的夫妻关系,属于感情破裂闹离婚阶段。双方感情已破裂处于分居状态,且行为人此前已正式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2、行窃的地点是女方个人独居的私密生活空间场所,而非共同生活空间场所。

该房产是女方个人婚前所购,是女方个人私有财产,是女方在夫妻关系破裂后个人独居的私密场所,绝非共同生活场所,单从嫌疑人连钥匙都没有、需要找人撬门撬保险箱这一点,便显而易见。

3、强行采取撬门、撬保险柜的暴力方式作案,作案方式和手段十分粗暴,情节恶劣。

4、有预谋有组织性作案、团体作案,性质恶劣,确认被害人不在家后实施盗窃,甚至行窃时还有人在门口放风。

5、涉案财物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光现金就达125万元,另有数量较大、价值上百万元的金银首饰、银元,此外还有被害人各种证件、各种财产协议和承诺书。

6、危害后果十分严重,不仅破坏了被害人对相关数百万元财产的合法占有,并且强行入户盗窃,将被害人个人所有及个人专属、被害人小孩专属的财产全部盗走,严重破坏了法治秩序,严重践踏了法律。

7、盗窃罪并非刑事自诉案件,按照规定应当公诉,公权力进行追究,不以被害人的意志而改变,不论被害人是否谅解、不论被害人是否要求追究,均应当提起公诉,因为是国家要追究、法律要追究。

而法律规定近亲属盗窃获得谅解可以不予追究,立法本意恰恰是基于被害人是家属这种特殊关系,如果家属不要求追究则可以考虑法外开恩,不予追究。本案不应该逻辑颠倒,认为法律本身不应该追究,被害人强烈要求追究仍不追究,何况数额如此之大、手段如此粗暴,情节如此恶劣。

二、本案行为人还窃取了被害人的房产证等各种证件,给被害人带来了损害,依法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样应予追究。

相关案例: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法院判决并在法院网上公开发布的案件:《丈夫主谋盗窃夫妻共同财产“婚内盗窃”应按盗窃罪论处-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http://jxgxf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07/11/id/5937306.shtml》。

退一万步来说,吉安市吉州区公安不能轻易不予立案,为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当事人申请,可召开听证会,以更好的回应当事人的合法诉求,提升释法说理,矛盾化解的效果。如果连如此恶劣的盗窃行为都不予立案,都不管的话,那么公民的合法财产将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公安机关何用只有呢?

据了解,7月14日案发后,何女士及时报了案,辖区派出所民警和物业也及时赶到现场,并现场做了拍照和视频,让她立即回吉安,本人去刑侦大队报案。7月16日凌晨,何女士赶回吉安后,按要求先去辖区派出所做笔录。下午派出所民警谢某某给她做了笔录,记录其“被盗”现金125万元,首饰价值几十万元,另有房产证和毕业证等所有重要证件一并消失,另有何女士的钱包“被偷”,所有银行卡不翼而飞,包括笔记本电脑一台,所有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做完笔录后,派出所将此案移交给区刑侦。但是次日,她再去刑侦补充材料时,就被告知不构成案件,理由是“偷盗者”跟何女士还在婚姻存续期间。然而,何女士却坚持说对方就是“盗窃”,而且情节十分严重,给她造成的损失巨大,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律师们也认为此案构成盗窃犯罪。她还曾向省公安厅做过咨询,省厅被咨询的领导也认为构成盗窃。

究竟此案最终的走向如何?媒体在此只是如实引述各方的观点,其观点并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但对于此案的进展,将继续密切关注。(记者田华)

相关链接:女子称遭入室盗窃损失数百万元,涉案者仍逍遥法外

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page.om.qq.com/page/OXdEPyc9PVvaRxj9oENSZh7w0

编辑: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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