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春节本来是万家团圆、喜气洋洋的日子。可是,黑龙江省讷河的嘉缘公司(全称讷河市嘉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郝亚洲却过的十分憋闷,等了11个多月的判决却在2025年的大年初二离奇的收到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居然否定此前法院委托做出的工程量评估鉴定,评估的损失达到870多万元,法院却只认定了258万元。更离谱的是,拉哈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早已被两级法院认定违法,而铁路法院却鬼使神差的认定嘉缘公司违法开工,承担30%的违法违约责任!
拉哈镇政府单方违约,两级法院判决其行政行为违法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讷河是一个令人感到匪夷所思之地,著名的“不想活,来讷河”说的就是这里的故事。一名正在服刑的罪犯居然在狱中睡了警察的老婆的奇葩事也发生在讷河。也许是本案的原告郝亚洲还不知道讷河的水有多深,居然响应讷河市招商引资的号召,来讷河投资“寻死”来了。2014年3月,讷河市政府决定在拉哈镇一号地段搞棚户区改造,时任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在一次专题会议上也号召,在拉哈镇搞“拉哈镇一号地块、老年康复中心、大供热建设”,共计捆绑三大板块。当时的嘉缘公司还叫“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拉哈分公司”,该公司响应政府的号召,参与了该项目(又称一号地块项目)的开发建设。
然而到了2016年6月,形势开始突变,拉哈镇党委、镇政府居然在一次会议上公开宣称一号地块项目与拉哈镇政府无关,属于开发商个人行为,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致使拆迁工作无法进行下去。从2017至2019年三年期间,已动迁的老百姓多次上访,政府迫于压力,2019年7月在时任镇长张恒、副镇长岳永杰的推动下,嘉缘公司与拉哈镇政府就一号地块项目建设签订了《建设工程开发保障协议书》。
2019年10月初,嘉缘公司在手续不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接到讷河市政府强制开工的通知,如不开工就算自动放弃。无奈,嘉缘公司完成了两栋小高层楼的基础建设,并完成了棚户区160余户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及总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的两幢楼房的基础工程。嘉缘公司称其先后在动迁、人员工资、项目开发勘测、规划、拆迁协议安置补偿、两幢高层楼房基础施工等方面累计投入资金1500余万元。但是,2020年3月,拉哈镇政府再一次将项目单方面取消。2022年5月8日,拉哈镇政府将两栋楼房基础强行拆除后在2022年6月21日下达了行政决定。
嘉缘公司认为,拉哈镇政府单方面终止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将其告上法庭。随后,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经开庭审理,做出(2022)黑7104行初2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拉哈镇政府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拉政函[2022]48号《关于终止和解除建设工程开发保障协议书的决定》行政行为违法。拉哈镇政府上诉后,二审法院再次确认拉哈镇政府违法,维持原判。
嘉缘公司要求赔偿,铁路法院被指枉法裁判
两级法院判决镇政府违法后,嘉缘公司向拉哈镇政府申请行政赔偿,遭到拒绝,随后向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就行政赔偿提起诉讼。该院经开庭审理后做出的(2024)黑7104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竟然把违约的责任进行拆分,判决嘉缘公司承担30%的违约责任,同时将评估公司鉴定的870多万元损失只给认定了258万元!
该判决书在事实认定部分称,经审理查明:一号地块项目系讷河市拉哈镇棚户区改造项目......2016年2月14日,平安公司拉哈分公司向讷河市发改委提交立项申请,拟按棚户区改造政策开发建设隆德嘉园小区......2018年6 月29日,嘉缘公司成立,隆德嘉园小区更名为拉哈镇状元府邸。2019年7月17日,嘉缘公司与拉哈镇政府签订开发保障协议。同年 7 月 25 日,一号地块一期1-4号楼项目已完成征收工作。嘉缘公司成立后,实施了一号地块地形图堪测等工作;同年9月6日举行动工仪式,拉哈镇政府副镇长出席;同年10月,政府强行要求嘉缘公司对两栋回迁楼基础进行施工,施工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同年 11月末,两栋楼基础施工结束。2020年3月,讷河市原副市长告知被征收户一号地块项目取消,对被征收户异地安置。相隔2年拉哈镇政府于2022年3月14 日作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委托第三方评估两栋楼基础造价费为 915174.74元,组织召开解除开发保障协议事项听证会。2022年6月23日,拉哈镇政府作出终止和解除行政决定,要求嘉缘公司撤离施工现场,补偿两栋楼基础造价费,返还平安公司拉哈分公司缴纳的征收保证金500000元及嘉缘公司支付被征收户房屋购买费240000元,共计1655174.74元......
2022年5月至7月,拉哈镇政府组织城投公司拆除两栋楼基础。嘉缘公司以拉哈镇政府违反协议约定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申请赔偿,拉哈镇政府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仅对已缴纳征收保证金500000元、支付被征收户房屋购买费24万元和两栋楼基础造价费915174.74元,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
嘉缘公司成立至今未缴纳征收保证金。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依嘉缘公司申请委托大连光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1-4号楼施工费用,鉴定意见:基础部分费用(即两栋楼基础建设费)1817031元,设计费595777元(其中规划设计费341908元,1-2号楼设计费126 935元,3-4号楼设计费126 934元),测绘费25000元,勘探费119280元,安装电工程费26573元,围挡工程费45547元,监理费49372元,现场材料设备滞留损失624815元,状元府邸一期工程预期利润5410268元,共计8713663元。关于“基础部分”图纸±0.00米以下梁等三项工程费,鉴定金额中已包含该工程造价费,若经法庭审理梁等三项工程未施工,则需根据鉴定意见作相应调减。其他鉴定事项因鉴定材料不足和部分鉴定事项为非造价工程争议,未鉴定。
一审法院在认定协议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应当解除的同时,匪夷所思的认定“双方均存在违法违约行为”,给嘉缘公司扣上一个违法开工的大帽子,并承担30%的违约责任。判决书称:本案中,开发保障协议已有“乙方必须依法办理开发项目的各项审批、许可手续,保证具有合法开发资质及楼房竣工的资金投入”、“乙方先行缴纳100万元征收保证金,在 2020年开工前缴齐1000万元征收保证金的余额,后视工程进度原市征收办按比例返还乙方”的约定,但嘉缘公司并未取得一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开工建设违反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一直未缴齐1000万元征收保证金,亦违反协议约定。”
而对拉哈镇政府的违法违约行为,法院认定:嘉缘公司提交的视频虽不能证明拉哈镇政府强令其开工,但违法开工时拉哈镇政府副镇长出席开工仪式,可见拉哈镇政府明知嘉缘公司违法开工,未予制止或协助补办手续,存在一定过错。拉哈镇政府在嘉缘公司完成两栋楼基础情况下,单方面提高保证金数额至2000万元,又以嘉缘公司未按期缴纳作出解除行政协议的决定,后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违法;拉哈镇政府又以此为由,在未检测两栋楼基础质量、评估能否继续使用情况下,直接拆除两栋楼基础,导致嘉缘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
判决书称:“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应按各自责任大小分担损失。嘉缘公司的主要损失系两栋楼基础投入,该损失主要是嘉缘公司违法开工,拉哈镇政府放任嘉缘公司违法开工、违法提高保证金后又以嘉缘公司未按期缴纳为由直接拆除两栋楼基础导致协议无法履行造成的。综合双方违法违约情节及过错程度,确定嘉缘公司承担30%责任、拉哈镇政府承担70%责任较为适当。”
嘉缘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已经上诉
对于法院如此的责任划分,嘉缘公司感到十分不解和愤慨,随即提出上诉。其在上诉书中说:一审法院这样的认定主要证据不足,上诉人只是一个企业,如果政府一方不让我们开工,我们怎么敢开工?一号地段项目因为被政府取消了,我们才没有能缴齐1000万元征收保证金,怎么能反而说我们违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行政协议的关系,是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土地一直未招拍挂,且各项手续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关协助,上诉人自己单方都无法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上诉人政府方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该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上诉人政府方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被上诉人没有相应证据。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作为行政机关在甲方的职责中明确写明了甲方在乙方办理各项开工前手续时,应给予提供相关协助,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地段征收等事项,并达到开工状态,是被上诉人政府一方拒不配合办理开工手续等,却强令嘉缘公司开工。一审法院却反而给原告扣上一个非法开工的大帽子,这恐怕不仅仅是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呢?我们强烈请求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合理、科学、效率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赖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上诉人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认定被上诉人作为政府机关所作的一系列行为应该值得上诉人的信赖,也正是基于该信赖,上诉人接到被上诉人的开工要求就开工,要求停工就停工,所以才在上诉人去办理各项手续时听从被上诉人的各项意见,去缴纳各项费用时被上诉人怎么要求上诉人,上诉人就怎么做,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均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被上诉人在《建设工程开发保障协议书》的第一条甲方职责中用“协助”字样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职责,是被上诉人逃避其法定职责的体现,也是被上诉人违约的体现,被上诉人不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导致了本行政协议纠纷的发生,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政府方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应该提供作出要求上诉人缴纳征收保证金1000万元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上诉人政府方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被上诉人没有相应证据,所以是被上诉人根本违约,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要求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而被上诉人将自己应尽的义务强加给上诉人,同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开工时并未要求上诉人办理相关手续,被上诉人也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应尽的义务,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上诉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协助”行为,因此也是被上诉人根本违约。
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的根本违约,才导致了协议无法履行,同时还违法霸占、强行拆除了上诉人的两栋楼基础工程,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大连光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1-4号楼施工费用的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做出的,是比较客观公正的,就连法院也认可其评估鉴定结论,但是却只是认定了其鉴定的一部分,这是不公正的,也是匪夷所思的,我们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政府方依法赔偿我方的一切损失。
有律师认为,众所周知,棚户区改造是政府项目,没有政府的许可,任何开发商和施工企业都是不敢随意开工的,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因此在此案中,一审法院将手续不全就开工的责任扣到开发商头上30%是很不公正的。在这一行政协议纠纷中,镇政府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可以说是主导一号地段项目的,政府方的违法和违约是导致一切后果的全部原因,却把责任扣到企业头上,并让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很不公平的。
对于此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 杨涛 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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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73013684332249634/
编辑: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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