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公路客运责任有限公司,在春耕秋收用车中,对政府拨付的款项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违规操作:
其一,在营运户运营过程中不收取用户(百姓)费用,此运营费用是由扶余市客运总站支付(此款为政府拨付),按相关规定客运总站应利用车载监控系统审核载客人数、运行里程、运行趟数进行计算运费。但是,营运车主在收取扶余客运总站所支付的费用中,客运总站并没有出示清晰的用车里程、用车趟数、载客人数。对于此情况,上访人已经反映到扶余市交通运输局,但该局在答复中并没有说明发放给运营车主的运营款项是否和车载记录相一致,并且没有对付费的依据给予明确的答复。
其二,在扶余市交通局答复的信函中称客运总站要按规定提取一定的费用,但收取的服务费相关依据是什么?按什么标准收取?扶余市客运总站是否进行违规收取?是否进行超标收取?信函回复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答复。
对于扶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上访人所反映的扶余客运公司是典型的挂靠公司这一问题的答复,只是做表面文章,并没有对上访人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的答复。上访人提出此问题的依据如下:一是扶余市公路客运责任有限公司并没有同所有的运营户签订租赁合同,无法证实营运车辆的所有权为客运公司;二是在购买营运车辆中均是个人出资既车主出资,只不过购买时在发票填写的是扶余市公路客运责任有限公司,实际购买人并不是客运公司,并且在购买车辆中需要贷款购车的均是由购车人拿着上访人的相关证件去银信部门自行办理购车款项;三是运营车辆在运营过程中的收益均是由扶余客运总站直接打在运营车主的个人账户,并没有计入扶余市公路客运责任有限公司的账户;四是运营车辆的加油,维修等因车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个人承担;五是在扶余市交通运输局答复中称,所有的车主都是股东,但没有证据证明运营车主是运营公司的股东,依据是没有相关材料,如入股形式收益分配等依据证明营运车主跟扶余市公路客运责任有限公司是入股关系。
上面事实证明,扶余市公路客运责任有限公司并不具有自己产权的车辆,所走的就是变相的挂靠经营模式。
综上所述,扶余市交通局对于所反映问题并没有给上访者一个清晰的答复,包括某些具体事实和数据。所以上访者怀疑扶余市交通运输局在查处过程中是否存在行业保护现象,是否存在对上访者应付了事的现象。上访者第二天再次拨打交通局主管信访的李姓领导电话,请求明确答复此领导回复说,我能亲自去调查去呀,你要认为不行你就去纪委告去,我们知道个鸡巴毛呀。恳请相关部门对所反映问题予以重视,给上访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举报人:李利范
身份证号:220724197512155033
举报人电话:13894160003
2022年5月20日
原文来自百度百家: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hare?preview=1&pageType=1&isBdboxFrom=1&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9372961976738721561%22%2C%22sourceFrom%22%3A%22bjh%22%7D
编辑: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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