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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坏“38.8万手镯” 女子仅被判赔3.7万(图)
发布时间:2015/1/25 21:10:26   作者:佚名   点击:

现代快报在2013年3月28日、5月24日、2014年1月28日曾作,此为2014年1月28日作的报道

    现代快报在2013年3月28日、5月24日、2014年1月28日曾作,此为2014年1月28日作的报道

    昨天,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镇江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天价手镯”案入选。

    2013年3月,徐芳(化名)不慎将标价38.8万元的翡翠手镯从手中滑出坠落在地,局部出现明显裂纹。当年,珠宝公司索赔未果后起诉到法院。

    镇江京口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珠宝公司未对经营场所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手镯坠地受损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徐芳疏于注意和防范,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徐芳赔偿3.735万元。通讯员 李益成 曹浏

    现代快报记者 林清智

    她失手摔坏天价手镯

    2013年3月26日,镇江市民徐芳在镇江百盛商城有限公司购物广场“金伯利钻石”柜台,看到一只标价38.8万元的翡翠手镯,让营业员拿出给自己看看,就在看的过程中,失手将手镯摔到地上。镇江金缘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宝公司”)和徐芳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徐芳告上法庭。

    2013年5月22日,京口法院对此案进行庭审,徐芳缺席,也没聘请代理人为自己辩护。珠宝公司提供了证人证词、珠宝鉴定书等多项证据,并称在事发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和保护义务。珠宝公司称该玉镯是其几年前在云南购买,当时花费是31万元,但因为时间较久,无法提供购买证明。

    庭审间她处于失联状态

    第一次庭审后,承办法官按徐芳的户籍地址和在公安处提供的地址,多次上门寻找徐芳,均无法找到。故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要求徐芳配合法院参加诉讼,争取自己的权益。现代快报记者在去年1月27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后,也多次尝试联系徐芳,均以失败告终。

    不过,2013年3月27日,现代快报记者曾独家采访到徐芳。她向记者出示了身份证、结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原件,以及江滨医院的住院病历等材料。证据显示,徐芳是一个得过宫颈癌的低保户。她流泪表示手镯是她摔坏的,但她赔不起。

    为啥这么判?

    珠宝公司安全措施缺失

    京口法院认为,徐芳到珠宝公司选购手镯,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尽量避免消费者在选购、交易商品过程中,因过失行为产生民事责任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受损的翡翠手镯标价38.8万元,属易损易碎的贵重商品,对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应高于其他一般商品的标准。但珠宝公司经营场所和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明显缺失。比如,未能针对翡翠手镯与硬物撞击时易碎的特点,对交易场所的硬物实施软包装,未在硬质地面上铺设地毯,或者进行其他改造;未能提供安全舒适的交易环境,尽量避免消费者在查验手镯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意外……由于珠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对消费者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手镯坠地受损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徐芳在查验手镯时,疏于注意和防范,致手镯从手中滑落坠地,对手镯受损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京口法院认定,珠宝公司承担70%的责任,徐芳承担30%的责任。

    被告仍失联,原告未上诉

    根据相关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镯受损前,在受损当日的市场价格为147500元,双方对此鉴证结论未提出异议,法院对此结论予以确认。

    参照专业人员意见,法院酌情认定该手镯残值为2.3万元,手镯受损的损失金额应认定为124500元。法院判决徐芳赔偿珠宝公司损失37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此,原、被告均未予以上诉。不过,记者昨天下午从镇江京口法院获悉,徐芳仍然处于失联状态,且尚未支付这笔钱,昨天截稿前记者再次拨打徐芳的电话,显示“所拨打号码是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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