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今起施行。规定对奖励比例严格控制,重点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对团级以上单位和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奖励从严控制,对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实施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批准单位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应征求纪检、审计部门意见。
规定要求,对团级以上单位和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确需奖励的,对团级单位通常实施二等功以下奖励,对师级单位通常实施三等功以下奖励,对军级以上单位通常不实施奖励;对团级领导干部通常实施二等功以下奖励,对师级领导干部通常实施三等功以下奖励,对军级以上领导干部通常不实施奖励。
规定明确,推荐个人奖励对象,由设立党支部的单位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单位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推荐。对拟给予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政治机关在党委研究前应对其事迹进行核实;批准单位政治机关应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