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垄断纠纷项下的一类
□本报记者徐向良
今天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这是云南省法院受理的首例垄断纠纷,也是全国石油系统涉及的首例拒绝交易纠纷案。
原告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具备规模生产合格达标资质生物柴油的示范企业。经过多年研发,公司成功研制出以“地沟油”为原料,经过有效加工,使“地沟油”变为可使用的生物柴油,该生物柴油项目在云南省能源局立项,并经环评合格。目前,原告在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开发区建有每年15000吨的生物柴油生产线,其生产的生物柴油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生物柴油市场推广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
原告认为,其生产的生物柴油已符合纳入销售体系的法定条件,但由于我国成品油市场实行统一销售制度,被告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具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却拒不履行义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购原告提供的生物柴油,致使该公司的生物柴油难以进入市场,生产陷入困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阻碍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将原告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料销售体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答辩称,两被告已将生物柴油纳入了自己的销售渠道,并为生物柴油这一新能源的推广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未销售原告生产的生物柴油,是因为在诉讼之前原告并未向被告提出完整的交易条件及请求,也未能提供该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依据。
被告方表示,生物柴油作为新能源产品,要经历封闭运行和全面推广两个阶段,云南省已确定昆明市为试点城市,以全市公共交通车辆为封闭运行试点,但尚未到全面推广阶段,现在将生物柴油推广到市场缺乏明确的配套政策。
被告方辩称,两被告系云南省数百家成品油销售企业之一,不具有市场垄断地位,本案不符合拒绝交易的法律特征。原告诉请赔偿30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经法庭调查、辩论等审理程序后,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法庭认为,各自提出的协调方案并不矛盾,遂同意双方庭后进行调解,15日内给法庭回复,不回复则经合议后判决。
针对此次诉讼中的拒绝交易,法庭解释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垄断纠纷项下的一类。
庭上,被告名称有所变更,法庭当庭核实,并依法驳回被告的不公开审理申请。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旁听案件审理。
本报昆明7月30日电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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