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8月1日起生效施行。
《军事设施保护法》于2014年6月2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原来的8章37条调整为8章53条,共修改38处,增加16条另17款。这也是《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发施行24年来首次修改。
新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强调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统筹兼顾,补充完善了军事设施保护的内容范围,细化完善了军事设施保护机制和措施,充实完善了奖励和法律责任条款。新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还首次明确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对于近年来核心要害军事设施安全环境恶化、军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损严重、军用电磁环境破坏严重等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
解放军总参谋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从搞好普法教育、完善配套法规、健全管理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作了全面部署,并正在抓紧研究修订与新《军事设施保护法》配套的实施办法。(记者陈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