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嫩江法院认可“黑证”损害国家和个人合法权益
实名控诉发帖:沈胜霞 身份证:232622196608271021 关注电话:04567618818
(实名控诉发帖者声明为此文真实性和发帖转帖承担法律责任)
没有司法公正社会就谈不上和谐,法院不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社会矛盾就会愈演愈烈。黑龙江省嫩江县法院将恪守司法公正说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面对嫩江
县国土局在光天化日之下制造黑证假证来霸占他人还有20来年承包期的150公顷土地时,这家法院将法规和政策抛在一边违法判决,导致了家破人亡惨剧的发
生。
我是被嫩江县法院认国土局办“黑证”导演家破人亡悲剧的受害者之一,嫩江县法院制造的悲剧引起了黑龙江省黑河市检察院的抗诉,两年过去了,面对嫩江县法院赤裸裸制造出来的冤案,嫩江县法院依然在有错必纠中让我家走在喊冤控诉的道路上。
我家和车向东签订了长达30年的承包合同
2000年春天,我的父亲沈国堂听说车向东在嫩江县有个土地整理项目,要将500公顷疏林地对外发包开垦。我父亲就和车向东在协商谈判中达成了口头承包协议。
2001年,我购买了机械设备,雇佣了大量人员早在被车向东等人伐完树木的承包地内,逐年将已经放到数目惊人的林木拉走,挖出树根等边开垦边耕种。
因为我家的投入巨大,每年开荒都在几个月以上,在我父亲的要求下,我们和车向东在2002年至2003年间补签了书面的承包合同,并将会同的签订日期提前至2000年1月16日。
合同约定:土地承包期为30年,前三年以40公顷为基数,每年租金7000元;后27年以130公顷为基数,每年租金21000元。我家必须逐年将没有翻过来的85公顷土地逐年改造为熟地,合计达到130公顷,如果改造超过了130公顷,我家在合同期内无偿使用。
合同还约定:车向东将土地承包给我们的期限是30年,2030年才到承包期,付款两年一次。
第一个书面合同签订之后,我父亲沈国堂认为合同还没有完善,没有写明承包之初仅有16公顷熟地的事实。于是,我家和车向东再次签订了补充合同,车向东一方在合同上加盖了龙达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有了承包期为30年的合同保护,我家陆续开荒耕种到了2010年,开垦熟化初耕地120公顷,并且在2008年嫩江县五清办清查土地时,我家认领了这块土地,并向五清办提供了与车向东签订的承包合同,五清办在档案登记中登记的使用权人是“龙达公司和沈圣君”。
我家也在不折不扣执行承包合同,2000年到2011年间,分8次向车向东缴纳了147000元租金。
被注销了公司和“黑证”被嫩江县法院认可
2010年9月27日,车向东的龙川公司在履行了一系列法律手续之后,在《黑龙江日报》上发布公告,龙川公司宣布注销。也就是说,从2010年9月27日开始,龙川公司就不存在了。
龙川公司不是龙达公司,2010年就不存在的龙川公司“阴魂不散”,嫩江县五清办和法院知道了这个公司被注销了,他们是如何面对被注销的龙川公司呢?
2011年5月,车向东凭据编号为8899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到了嫩江县五清办,背着我家将我家尚处于承包期间的土地变更在已经被注销了的龙川公司的名下,同时将这块土地“一地两租”再次承包给了李长明耕种。
我家在莫名其妙中继续承包土地,在车向东的唆使下,李长明带来黑恶势力打伤了我的家人,矛盾就此公开激化。
为何嫩江县国土局会颁发88999号土地证给车向东呢,88999号土地证是合法还是一本“黑证”呢?
“检察院后来查明,车向东持有的88999号土地证使用人是龙川公司,性质是国有土地无偿划拨,发证所依据的文件早就在1999年11月27日在给杨万林办土地证时作废,且该文件批准的总面积为8户共计120亩。”
嫩江县国土局用十年前宣布作废的文件为依据给车向东颁发了88999号土地证,车向东依靠一本“黑证”和已经宣布注销的公司来到了嫩江县法院,嫩江县法院为车向东的非法行为一路绿灯。
2011年5月,车向东先私刻龙川公司的印章,以龙川公司的名义将我告到了嫩江县法院,法院居然认为被注销的公司有原告资格,我拿出龙川公司已经不复存在的证据后,车向东才不得不灰溜溜的主动撤诉。
2011年8月,贼心不死的车向东以个人名义再次将我告到了嫩江县法院,声称我家开垦出来的150公顷土地是他个人投资的,我家承包期限只有10年,期间
不缴纳承包费,承包期到了之后彼此已经宣布自行销毁了承包合同。请求法院判令我返还其120公顷 耕地,赔偿损失和返还冒领的粮补款。
我和车向东签订了为期30年的两份土地承包合同,嫩江县国土局发给车向东的88999号土地证属于“黑证”,在铁证如山面前,嫩江县法院颠倒黑白彻底失去司法公正的判决出来了。
“沈圣君在2012年春播前将120公顷土地返还给车向东,付给车向东2011年的土地承包费240000元,付给车向东2010年的土地承包费21000年和三年的粮补款190740元。”
我指控嫩江县法院如此判决颠倒黑白,嫩江县法院被我指控为完全丧失司法公正的立场,我的指控难道真的是空穴来风吗?
黑河市检察院为何要抗诉嫩江县法院制造的冤案
嫩江县法院在审判车向东与我家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全部站在车向东的立场为其一方主持违法的诉求,接到判决之后,我家走上了抗诉上访之路。
我请求黑河市检察院介入此案,黑河市检察院为此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并且决定为此案提起民事抗诉。
以下文字定格于黑河市检察院的(2012)11号民事抗诉书。
“涉案土地绝大部分是沈圣君 在承包后开垦的,应予确认,同时亦证明双方签订了30年的承包合同是真实;车向东持有的‘88999’号土地证是非法取得的,嫩江县法院依据该非法的土地证判决争议地使用权归车向东所有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沈圣君的合法利益。”
关于嫩江县国土局颁发给车向东的“88999”号土地证为何是黑证,嫩江县法院的判决为何损害国家利益和我的合法权益,黑河市检察院用以下的理由陈述。
“第一,根据土地法规定,农业承包经营用地不能提供划拨土地方式取得,嫩江县以划拨方式出让给龙川公司的土地不合法,车向东个人以无权长期使用该150公
顷的国有划拨土地。车向东收取了将本应归国家的2000年至2011年的承包费147000元,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将19万多的粮补款判给了车向东,损
害了沈圣君的利益。”
“嫩江县国土局无论是依据法律还是政策均无权审核、批准和划拨150公顷土地的权利,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嫩江县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的责任人应该追
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黑河市检察院在抗诉意见书中说:“应认定‘88999’号土地证无效,车向东收取的147000元承包费要收缴财政。通过调查还发
现,‘88999’号土地证在嫩江县国土局无档案,证书来源不明,应属于国土局工作人员虚填所致,此证无效。”
嫩江县法院不理会检察机关的抗诉
土地承包纠纷有严格的审判程序,嫩江县法院的法官在立案审查此案和审判此案中是心知肚明的。
黑河市检察院在抗诉书中一针见血指出:最高法院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应当先有行政部门处理,嫩江县法院直接绕过了应该先由行政部门处理的这道门槛,直接进行
审理 程序违法导致了实体判决错误;嫩江县法院违反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将应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将不应该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有民事枉法裁判之嫌。
车向东第一次以已经注销了龙川公司名义起诉,黑河市检查院是这样认定的:2011年5月30日,车向东以龙川公司的名义起诉沈圣君,其所使用的龙川公司印章属于伪造,车向东已经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
感谢检察机关同样具有民事抗诉为民主持公道的职能,但是,黑河市检察院是在2012年9月提起抗诉的,嫩江县法院为此开庭审理了此案,两年多过去了,此案一直没有判决。
黑河市中级法院面对嫩江县法院制造出来的冤案,究竟要何时才下达判决呢?
嫩江县国土局为车向东办理了“黑证“损害了国家和我的合法权益,始作俑者应该受到什么样的严惩呢?
在这个文章的肌醇上,我将逐一揭开这个冤案的细节,请全国网友拭目以待。
原文链接:http://www.husheng68.com/news_view.asp?id=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