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台州7月16日电(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 叶佳丽 胡伟华)村委会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竟拒不协助执行,还擅自将钱款支付给被执行人,在法院下达追回款项通知书后又未能在限期内向被执行人追回。7月16日,记者从浙江台州三门法院获悉,该院对当地一村民委员会作出罚款决定和赔偿裁定,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交纳13万元赔偿金,并已成功扣划该村委会的银行存款33万元。
事情源于2012年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2年8月29日,被执行人金某因三门县滨海新城某工程投标急需投标押金,经他人担保,向郑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借款到期后,金某仅支付给郑某2万元的利息。期间,郑某多次向其催讨,金某都以押金尚未退回为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金某归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法院作出还款判决后,金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没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去年10月,申请执行人郑某获悉金某在其所在村有13万元的集体经济收入分红,法院遂向该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这13万元的分红收入。谁知今年2月6日,该村委会竟擅自将该笔分红支付给了金某夫妇,法院随即向村委会发出责令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2月17日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但该村委会并未追回该笔款项。
法院认为,有关单位收到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由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为打击拒不协助执行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依法对该村委会作出如上处罚决定和赔偿裁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