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顺风车”一旦出事故,怎么确定赔偿责任呢?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顺风车”案件,判决“顺风车”驾驶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17岁的王强与赵明(均系化名)都是五莲县洪凝镇人,系同学关系。2012年12月14日下午,赵明要搭乘王强的“顺风车”回家。王强无证驾驶他的二轮摩托车无偿搭载赵明,途中,摩托车撞上路旁的树木,赵明、王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明受伤后,入院治疗27天,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经鉴定,赵明伤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第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赵明将王强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明无偿搭乘王强的车辆,应适当减轻王强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决王强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王强赔偿赵明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王强的父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赵明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琳 张京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