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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被判投万尾鱼苗 法院首用生态修复机制补偿
发布时间:2015/8/6 9:46:04   作者:佚名   点击:

  执法人员监督非法捕捞者向微山湖投放鱼苗。

  4日,随着一万尾白鲢鱼苗游向微山湖深处,这起由两名非法捕捞者采用生态修复机制进行补偿的案件落下帷幕。这也是全省首例采用生态修复机制审理的水产资源类环境刑事案件。

  4日下午3点30分,经过30分钟的航行,在微山湖深处的一处广阔水域里,曾经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殷某、张某,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渔政部门的监督下,将一万余尾白鲢鱼苗放入湖中。

  “当时就想着电一些鱼回家吃,没想到触犯了法律,我真是后悔。”殷某说,购买了这一万尾鱼苗放归微山湖,也算是对遭到生态破坏的环境一种补偿,虽然很微小。

  据民警介绍,每年的3月1日至6月25日,都是济宁南四湖以及贯通河道的禁渔期。3月25日凌晨1时许,殷某和张某正在电鱼时,被微山县公安局湖上分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分别查获渔获物22斤、9斤及电鱼工具等物品。

  7月24日,微山法院一审认为,两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殷某、张某自愿认罪,并自愿修复南四湖渔业生态资源,主动向南四湖内投放鱼苗,视为其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两被告人缓刑;两被告人于判决宣告之日向南四湖微山岛水域投放白鲢鱼苗一万尾,由微山县渔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定投放地点并监督实施。

  法官说法

  生态修复行为被视作悔罪表现

  纳入量刑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

  “往常对非法捕捞水产品之类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只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采取相应的修复性措施。

  微山法院自今年6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积极探索环境修复性司法,也就是对污染的水体和被破坏的资源以及缺失的生物多样性进行有效修复,保证生态系统恢复到损害之前或者生态平衡。”本案的主审法官、微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刘贵芳说,该案中,两名被告人在禁渔期内用电击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造成了微山湖水产品生态资源的破坏,他们购置1万尾鱼苗进行放生,恢复受损湖区生态。法院将此作为其悔罪的重要表现,纳入量刑的重要情节,对二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行一年的刑事处分。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特点,我们秉承修复性司法理念,更加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双重和谐,将被告人的投放鱼苗、补植树木等生态修复行为,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微山法院院长冯燕杰表示,这样判决目的是为了彰显司法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记者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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