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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当被告“N?bKb Ny??Q:-^
发布时间:2014/9/3 7:43:18   作者:佚名   点击:

  正在审议中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让“一把手”们有了无形的压力。

  该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意味着,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当了被告,行政长官、一把手不能再缺席,而是要亲自出庭应诉。这一规定有望进入法律,成为刚性约束。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制度,然而“民告官”却不见官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有的行政机关委托律师出庭,有的被诉机关连个工作人员都不见影,应付了事。

  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已有24年历史。然而,作为“被告”的行政长官,其法治观念的更新,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艰难嬗变。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开“民告官”先河。但很多行政机关都认为,“民告官”是给政府“找麻烦”、和政府“过不去”,官员心理普遍存在三怕:怕当被告、怕出庭应诉、怕败诉。法院行政诉讼更是陷入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的怪圈。

  行政审判中,甚至出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尴尬事。江苏无锡市一区法院曾受理一起民告官案件,在发出的开庭传票上写了区长的名字,竟被区政府指责为“无礼”。尔后,区政府败诉,不久,法院院长即被调离。此后的行政案件开庭传票只写被诉单位名称,不写行政首长(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在将近10年间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无一行政首长愿意出庭应诉。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出台。“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依法治“官”、依法行政。随着行政长官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民告官”的案件中,“一把手”出庭应诉逐渐多了起来,但依然存在不应诉,应付了事的情况。

  老百姓认为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无非是要与官员对个话、讨个理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正常的诉讼渠道不畅,就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信访不信法”。诉讼者在法庭上与行政长官面对面“过招”,也能够深入了解政府决策、行政行为的边界尺度,在主张自身权利的同时,审视自己的行为主张有无偏颇、失当之处。行政机关也可从中认识到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不当之处,对民众权益造成的侵害,进而纠正不当、违法的行政行为,提高自身的法治理念。

  对官员而言,在德商、政商之外,还应提升法商。“一把手”出庭坦然应诉,是对百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尊重,是对行政诉讼法律的敬畏,也是对依法行政的自觉践行。近年来,江苏、浙江、吉林等地曾对“一把手”出庭应诉做了探索,出台了地方文件,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北京平谷区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目前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达到85%。

  而今,行政诉讼法面临大修,将使“一把手”或其委托副职出庭应诉,成为一项法律制度,而不是写在文件中的可有可无的条款。尤其令人关注的是,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另一大亮点是,将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这将为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法律障碍。可以想见,今后行政机关被诉,行政“一把手”不再缺位被告席,将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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