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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没完没了调查,浙江一重点工程拖延至今仍难开工
时间:2020-04-17 11:54:01来源:搜狐

核心提示:“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改建工程,系2018年度浙江省重点工程。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被作为“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竞争对手要求“补偿”不成竟恶意举报;异乎寻常的是,尽管该举报丝毫经不起调查,尽管这一恶意举报的幕后操控人随即因涉黑涉恶而被当地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并刑事拘留,但是,省招投标中心和省发改委却对该举报异常“重视”,两次延长调查期限,并通过对招标文件予以越权解释,最终将该中标候选人资格予以否决;之后,尽管浙江省政府复议决定、杭州中院行政判决均要求纠正,但是,省发改委仍拖着不作重新处理,反而向该中标候选人传话称“这个标不可能让你中”。至今,这一惠民重点工程开工仍遥遥无期。

本站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发展环境问题,尤其是在今年新冠病毒疫情趋于稳定后,一再强调要在防控疫情的同时抓紧复工复产。然而,即使在这一大背景下,浙江省某些部门的做法却仍然背道而驰,导致“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改建这一浙江省2018年度重点工程拖延至今仍然未能开工。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中标候选人”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路公司)果真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还是有人在将个人私利置于公共利益之上,借题发挥刻意打压?

一路公司投标胜出 对手竟公然背后捅刀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是投资达数亿元的浙江省2018年度重点工程。2018年11 月21日,丽水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业主)和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人)共同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案涉工程(莲都段)第1施工标段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之后,包括一路公司在内的114家单位参与投标。2018年12月14日,一路公司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然而难以置信的是,该工程招投标中落败的范大地及其控制下的公司,竟在一路公司在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后,公然打电话给一路公司负责人要求让出部分工程量或者给一笔“补偿”,理由是本次投标的114家单位中的82家均系其借用名义投标,因此而损失了前期费用1000多万,否则,将借助于举报和“关系”把一路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废掉。

对此,凭着实力胜出的一路公司理所当然地予以了明确拒绝。但未料到的是,范大地及其背后势力果然不容小觑。尽管其以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等的名义提交的举报根本经不起调查核实,尽管该举报的“操盘手”范大地随即因涉黑涉恶被庆元县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刑事拘留,但在其背后“关系”的操作之下,却仍然引发了当地省发改委介入调查和异常“重视”,该重点工程及其中标候选人一路公司的噩梦从此开始。

省发改委调查是居中处理 还是借题发挥

浙江省发改委及其下设的省招投标中心在接到范大地所控制公司和个人的举报后,于2019年2月3日开始进行调查,不惜“超过法律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历时5个多月调查后,于2019年7月4日印发了《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莲都段)第1标段招投标举报处理意见书》(简称《举报处理意见》),认为“一路公司本次投标时提供的主要类似项目业绩虽非虚假,但应认定为无效业绩”,而“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

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资料,上述举报中列举的一路公司业绩造假、无投标资格、管理混乱、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经负责调查处理的省发改委调查核实后,均不属实、不成立。然而,省发改委却“成功”找出了另一似是而非的问题来大做文章,以该工程《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第2.1.2条“资格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为依据,然后将其不当限缩解释为“此处的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应理解为纯属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名称变更”,进而作出了前述认定和处理。

省发改委的认定与处理究竟是居中公正处理,还是借题发挥?显然是不无疑问的:省发改委所作出的“应认定为无效业绩”的认定,是建立在对前述《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第2.1.2条“资格评审标准”中所规定内容予以限缩解释的基础之上。然而,对于“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究竟应如何理解,根本无需省发改委来另行解释,因为,该工程《招标文件》的P250“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双信封)”的“十 资格审查资料”的“(五)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所附注的第4点中,对此已有明确解释,即包括“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等三种情形;而且,该《招标文件》是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共同制定的范本,两机关于2015年8月4号联合发布的通知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也即,该《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并不在浙江省发改委而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更为重要的是,在审查投标人以往类似业绩时,不应忘了,《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的实质目的与实质意义,在于确保投标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省发改委《举报处理意见》所作出的“业绩无效”认定,显然有形式主义死抠字眼本末倒置之嫌。

另外,一路公司还注意到,省发改委在对工程投标单位的以往类似业绩的有效性的判定上,明显存在标准不同一、区别对待的问题。一路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即使是这一被判定为“无效业绩”的同一业绩,在一路公司的其他工程投标中均被判定为有效而从未被判定为无效。省内交通行业还有一些施工企业与一路公司一样,资质是平移而来,使用继承的业绩参加投标,甚至中标了,省发改委都认定为有效,唯独认定一路公司的业绩无效。

复议决定与法院判决均要求纠正却仍无下文

无奈之下,一路公司选择通过正当途径理性维权,先后向浙江省政府申请复议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路公司深深意识到,同时也有其他公司和朋友善意提醒,这一维权所涉及的,恐怕不只是单纯的浙江省发改委的“面子”问题,背后可能存在的,是不是还有个别关键人员的利益?然而,对于有员工及就业人员1000余人需要养活、一贯坚持绝不突破法律底线不愿不择手段的一路公司这样一家公司来说,除了依法抗争之外,实在是别无选择。

令人欣慰的是,“法治浙江”建设早已历时多年而且深入人心,浙江依法行政的法治水平早已走在全国前列。在此大趋势下,“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中标候选人一路公司此次的遭遇,的确只是个别现象。最终,浙江省发改委《举报处理意见》被浙江省政府(2019) 343号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并得到杭州中院的行政判决((2019)浙01行初641号)认可,同时,该《举报处理意见》中所作出的“应认定为无效业绩”的认定,在杭州中院的行政判决中也已被予以纠正和否定。

然而,正为处在“法治浙江”这一大环境之下而感到庆幸的一路公司,很快便发现其想法未免过于简单。实际上,早在上述省发改委《举报处理意见》出来之前,省发改委及其下属招投标中心的有关人员即已与一路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接触,传话称“举报人一定要把你废掉”、“这个标不可能让你中”、“如果废不掉,你以后还有大苦头吃”。杭州中院判决下达后,该省发改委的下级单位丽水市发改委曾联合丽水市交通局、业主单位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并通知一路公司负责人参加。会上,丽水市发改委的一位姓邱的领导表示:该工程已经很着急,群众反映很强烈,他们压力很大,为此事他到省发改委也跑过很多趟。省里已经表示不可能让一路中标,一路公司最好自己去省里沟通,省里如果同意一路公司中标,他们没有意见,大家都高兴,还可以把工期抢上去。如果省发改委重新认定一路公司的业绩无效,希望一路公司不要再去告状了,如果一定要告状,他们也等不及了,他还说:“我们可以强制终止中标,也可以重新启动,届时我们将会同纪检等部门共同决定”。会上还“透露”出一个信息:省发改委新的文件已经起草好了,只要一路公司不要再告了,文件马上就可以发,届时一路公司的业绩会认定为有效,就可以正常参加这个标的重新招投标了,以后投标都没有问题了。但是,让一路公司不解的是,建设部为解决建筑业企业经营困难,早在2014年5月28日就下发并实施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仅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就有50多家企业根据这个文件进行了资质平移和业绩继承,但是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快六年了,作为主管工程招投标的省发改委却一直没有出台配套政策。直到现在,省发改委才准备出台新政策,承认业绩的继承,而且还“暗示”等一路公司废标后不告状了新政策马上就可以出台。一路公司不知道这是不是省发改委对他们的刻意打压,还是牵扯到省发改委处理该问题个别关键人物的私利?!人们不得而知。

目前,一路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能否纠正为有效,仍然取决于浙江省发改委的重新处理决定;作为浙江省2018年度重点工程的“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在拖延至今后能否开工,仍然因浙江省发改委迟迟不作重新处理决定而遥遥无期。对此,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佳华 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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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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