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在吉林省农安县小城子乡,镇江口村是个很不错的地方,因为地处松花江畔,这里水产丰富,风景如画。然而,从2015年吉林省水利厅维修江堤后,安置补偿款至今没有发放到农民手中,付得弟等10户农民不断的上访告状,给这里的风景填上了一些别样的味道。
村民们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此事起始于2015年,当年吉林省水利厅要维修农安县小城子乡镇江口村松花江国堤,需要占用10余户农民的树林地,省水利厅按照文件精神,给农民林地安置补偿款,并在2015年12月份,通过县水利局按人名准时把补偿款拨到小城子乡经营管理站的账户上。可是,乡上和村上就是不给被占林地的农民发放,农民们多年来一直找乡政府,乡政府领导口口声声肯定不会不给,但就是一拖再拖,至今已经八年了还是没有发放。
应该给农民的钱迟迟不给,反而半路上杀出一个程咬金。因为村里拖欠了2005年的修路款,汪清县人卢波起诉小城子乡政府和村委会还钱,农安县法院判决卢波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卢波向法院申请对小城子乡经管站账上的622293.56元予以冻结并强制执行。
对此,刘恩义、许长有、于继昌、刘中海、梅书生、佟希彬、李兆义、王有财、付存政、石显臣等十位农民提出异议,认为此款是林地补偿款,专款占用,不应被乡村用来还钱。农安县法院经审理,做出的(2016)吉0122执异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称:本院认为,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农安县小城子乡镇江口村民委员会在农安县小城子乡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帐户的款确系吉林省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管理局给予的征用林地补偿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土地补偿款补给土地所有者;安置补助费补给土地使用者。本案中,被执行人为土地所有者即土地补偿款享有者;异议人为部分土地使用者(林木所有人)即安置补助费的享有者。据此,异议人对安置补助费的异议主张本院应予以保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刘恩义、许长有、于继昌、刘中海、梅书生、佟希彬、李兆义、王有财、付存政、石显臣对安置补偿款的异议主张成立。
对此裁定,卢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农安县法院又于2017年1月20日做出(2016)吉0122民初4158号执行裁定书称: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2016)吉0122执字第881号执行裁定冻结的在农安县小城子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账户存款622293.56元是否为10被告所称的10人林地补偿费。通过庭审调查表明,农安县小城子乡镇江口村的帐户中存在各种款项,为集体存款账户。10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冻结的622293.56元为其10人的林地安置补偿费,故10被告称本院冻结的账户存款属其10人所有的异议,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10被告作为案外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10人对本院冻结的存款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对原告要求准许执行冻结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法院判决如下:准予执行(2016)吉0122执字第881号执行裁定,即对第三人农安县小城子乡镇江口村民委员会在农安县小城子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账户存款622293.56元予以冻结(本院(2016)吉0122执异字第38号执行异议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对于同一笔钱法院却出现了前后截然相反的裁定,村民们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他们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存在小城子乡经管站账上的622293.56元钱就是他们这10人的安置补偿费。其中:1,加盖了吉林省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和小城子乡镇江口村委会公章的《吉林省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临时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书》十分清楚的记载了占用林地的亩数和补偿款数,还详细列出了补偿的具体人名,而刘恩义、许长有、于继昌、刘中海、梅书生、佟希彬、李兆义、王有财、付存政、石显臣等十人的名字和补偿金额均赫然在册!2,盖有吉林省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使用林地各项费用明细表》则清楚的记载了占用林地的亩数、占用的期限、补偿的人名和补偿数额等。3,在盖有农安县小城子乡镇江口村委会公章的《镇江口村临时占地补偿分配表》、《镇江口村永久占地补偿分配表》也清晰的记载着占地的亩数和补偿的人名、数额等。
村民们还向媒体反映:小城子乡原党委书记刘某多年以来一直承诺给我们发放这笔钱,后来4158号执行裁定书做出后,他又拿这个裁定说事,还说我们的林地没有合法手续,所以不给我们安置补偿款,但是付纯政与农安县松城灌区管理处鉴定了合同书,却也没有给。村民们还给媒体提供了加盖了小城子乡政府、农安县林业局和镇江口村委会公章的《林地、林区权属证明》,上面清晰的证明了村民们林地的合法性。村民们说:2015年签订补偿协议后,2016年就开始动工了,有几户村民因为补偿款没到位阻挡施工,乡里马上就给了,甚至有的什么手续都没有也给了,而那些老实巴交听话的,至今也没有给。
有律师在接受媒体咨询时称,其实小城子乡农民的林地安置补偿问题与卢波追讨修路款没有任何关系,二者只有一个关系,既都是乡里或村委会拖欠的钱,乡里或村委会即使是用应该发放给村民们的安置补偿款顶账,也必须给付农民们应得的安置补偿款,因为农民们并不欠卢波的钱,钱是乡政府或村委会欠的。从村民们提供的证据看,应该认定小城子乡经管站账户的622293.56元存款属于被占地农民,占用林地安置补偿款,是吉林省水利厅按人名拨付给被占地农民的,吉林省水利厅及其下属部门是安置补偿款发放的主体部门、权威部门,农安县法院无权剥夺水利厅发放给农民们的补偿款,其对同一笔存款做出前后截然相反的认定,更是对法律的亵渎。
对于此事,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 一刀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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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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