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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鄂尔多斯王建平案引发的思考
时间:2024-07-01 19:40:00来源:

发生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王建平案无论诉诸法律还是常识,都不复杂,为何在13年间没有震动朝野成为2011年以来最为人瞩目的事件?因为王建平案将中国底层社会生态展示的淋漓尽致!据媒体报道,做为商人的王建平,勾结政府官员冯文华,二人视一切为理所当,他们肆无忌惮,表现出金钱和权利的傲慢。没想到却遇上了王吉义,十三年中,他不惜一切保护自己财产。王吉义的坚持信访,给我们观察中国基层政府和司法体系的运作提供了机会。

自2024 年5月下旬以来,一篇题为《王建平利用疑似政府文件诈骗巨额资金恳请依法调查》的帖文成为网上的热点。在该帖文中,实名反映人王吉义称: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冯文华,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规出具疑似政府文件,伙同诈骗分子王建平实施合同诈骗2亿多元,但是,由于王建平有强大的保护伞,至今仍逍遥法外,他强烈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鄂尔多斯市政府、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察委领导能够认真调查此案,查清本案的真相,严惩犯罪分子,还内蒙古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王吉义介绍的王建平实施诈骗的基本事实

王吉义在帖文中说:我是浙江省奉化市一名退役老兵,70年入伍,至今已有50多年了,现就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冯文华,违法违规出具《关于支持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开展煤田前期勘探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函[2011]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件”),伙同诈骗分子王建平实施合同诈骗2亿多元的事实,向您反映如下:

2010年前后,我在鄂尔多斯市经商,通过朋友认识了王建平(身份证号:152728197209223610)。王建平称其已经取得了一个由鄂尔多斯市政府招商引资的直升机制造项目,并说该项目政府会为其配置大量煤炭资源。同时,王建平向我们出示了144号文件,该通知是发给准格尔旗政府的,并加盖了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厅的印章,签发人为冯文华,抄送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和煤炭局,该通知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符合群众对政府文书的认知和理解。

基于对144号文件的信任、对鄂尔多斯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局、煤炭局的信任,我、陈英雄、胡传旺等分别与王建平签订了《合作施工协议》等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王建平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2亿余元。然而,实际上144号文件所说的“煤炭资源”根本不存在,导致我与王建平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无从履行,王建平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向政府领导行贿等,致使本人被骗巨额资金。

王吉义对144号文件的质疑

在王吉义看来,144号文件属于违规签发的政府文件,有极大可能是冯文华等人变造、违规制作的:

首先,从程序来看,144号文件不符合政府文件签发程序,该文件属于虚假的政府文件。根据政府印发文件的相关规定,在作出144号文件以前,应当履行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进行用印审批等流程。但经查,鄂尔多斯市政府并没有关于144号的会议纪要,没有关于144号文件前后讨论所依据的相关附属文件。不仅如此,作为144号文件的接收单位,准格尔旗政府也未查到144号文件的底档。既然在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关于144号文件任何资料、记录留存的情况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该文件系由144号文件签发人——冯文华变造违规制作的。

其次,从144号文件记载的内容来看,144号文件属于虚假的政府文件。144文件记载:因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海明堡(亚洲)直升机有限公司决定在鄂尔多斯市投资建设直升机制造项目,鄂尔多斯市政府决定先期配置一处公共煤田火区,为便于凯创公司方便开展勘探工作,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厅向准格尔旗政府发布通知,要求准格尔旗针对凯创公司的前期勘探工作提供帮助支持。

上述文件记载的内容存在多处与政府文件相违背之处,不符合政府文件的行文习惯,可以证明144号文件属于虚假变造的政府文件。其理由如下:

1、鄂尔多斯市政府无权配置“公共煤田火区”。144号文件称:“...鄂尔多斯市政府决定先期配置一处公共煤田火区...”根据该表述,能够看出决定给凯创公司配置“公共煤田火区”的主体为鄂尔多斯市政府。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内政办发〔2009〕50号、〔2010〕41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申报灭火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因此,只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拥有“公共煤田火区”审批权,鄂尔多斯市政府并无审批的权力。如果鄂尔多斯政府有审批权限,为什么加盖的是鄂尔多斯政府办公厅公章呢?

2、根据规定,凯创公司没有勘探治理煤田火区工程的资质。144号文件记载:“为便于凯创公司方便开展勘探工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发布通知,要求准格尔旗针对凯创公司的前期勘探工作提供帮助支持。”根据该表述,鄂尔多斯市政府指定由凯创公司开展公共煤田火区的勘探工作。但依据2011年10月26日鄂尔多斯市政府颁发的《鄂尔多斯市煤田火区项目监管办法》第2条规定:“鄂尔多斯市伊政煤田灭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伊政公司)是我市煤田火区治理唯一合法有效的专业公司,境内所有煤田火区项目普查、勘探、设计、申报、治理和申请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必须统一由伊政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任何旗区、苏木乡镇、企业和个人不得实施煤田火区项目的治理工程。”因此,自2011年10月26日起,伊政公司是鄂尔多斯辖区内的唯一煤田火灾灭火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者。

根据上述规定,凯创公司明显不具备从事煤田火区治理工作的资质,鄂尔多斯市政府作为该监管办法的制作者,不可能对此政府文件不知情,因此能够体现出该政府文件是虚假及变造的。144号文件不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该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3、即便配置“公共煤田火区”,按照规定政府也应当配置给海明堡公司,而不应配置给凯创公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2010〕4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配置煤炭资源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亿元以上的先建设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

本案中之所以涉及政府配置煤炭资源,系因鄂尔多斯市海明堡直升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明堡投资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2011年4月20日与鄂尔多斯市政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凯创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由海明堡投资公司同意在鄂尔多斯市投资航空产业项目。如海明堡直升机项目投资符合合同约定,鄂尔多斯市政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则承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为海明堡投资公司投资项目配置煤炭资源,配置资源量依据实际投资进度和内容分批配置。

因此,即便政府按照规定需要配置“公共煤田火区”,也应当配置给海明堡投资公司,但144号文件配置的主体却是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明显与政府文件及《项目合作协议》相悖,属于虚假、变造文件。

更有甚者,同样一处煤炭资源,却分别配置给了两个公司,足以证明144号文件是虚假、变造的。

根据144号文件,鄂尔多斯市政府已经给凯创公司配置了煤炭资源,而2012年12月,海明堡投资公司又针对同一处资源提交了配置煤炭资源的申请。2013年7月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理委员会向鄂尔多斯市政府请示,2016年3月鄂尔多斯市政府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申请。所有申请均在相关部门留有证明材料,而至今海明堡公司都没有申请成功。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凯创公司取得政府配置的煤炭资源没有经过任何申请或审批,仅凭144号文件就取得了政府配置的一处煤炭资源,明显不符合政府文件的签发习惯。这很难不让人怀疑144号文件存在个别人员弄虚作假,以政府机关的名义谋取私利的嫌疑。

因此,我们认为,144号文件的形成过程存在违规、变造的情况,且属于非法形成的文件,对王建平的合同诈骗行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114号文件的形成过程中,不排除存在王建平与某些政府官员如冯文华等相互勾结,伪造、变造政府文件实施诈骗的可能。

就此问题,我们已经向奉化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144号文件系生效的政府文件,该文件中的政府印章是真实的,因此在没有确定144号文件虚假及撤销以前,无法对王建平的合同诈骗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由此,144号文件变相成为了王建平及冯文华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护身符。我们也曾多次向鄂尔多斯市政府、纪委、监委、鄂尔多斯公安局等机关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但无果。

王吉义惊呼:查清144号文件得到真相为啥这么难

在见到记者时,王吉义深有感触的说:本来这个案子并不复杂,只是因为利益关系才被人为的搞复杂了,致使真正的犯罪分子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他说,他至今也搞不明白这样几个问题:国务院为了执政为民颁发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但是鄂尔多斯市政府为何出具违法、违规、越权的144号文件?;鄂尔多斯政府下发144号文件时为什么不予审核呢?反映人向鄂尔多斯政府反映为什么鄂尔多斯政府不予监督审查144号呢?144号文件成为王建平诈骗犯罪工具,冯文华等人是否成为王建平实施了诈骗活动的帮手?如今144号文件成为王建平诈骗犯罪的护身护,个别人员是否正在掩饰王建平的犯罪行为?144号文件存在如此严重涉及违法、违纪问题,但纪委、监察委却说不属于纪委、监察委受理范围?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冯文华等人涉嫌变造国家公文罪,为什么反映人十年来多次举报到鄂尔多斯公安局却不予立案呢?我认为:政府文件是政府公信力的象征,它不应当在事前充当犯罪分子行骗的工具,更不应当在事后成为嫌疑人脱罪的护身符。我热切的期望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鄂尔多斯市政府和纪检、监察、公安部门能够认真对待反映人的举报,认真调查一下此案背后的真相,早日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还内蒙古一个晴朗的天空,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不要让144号文件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和护身符。

中国这样一个14亿人口的大国,号称世界上博士数量最多,但在面对公共问题、公共事件的时候,人们会惊讶地发现,那些经常在电视上指点、教导人们如何获得幸福的人,往往不知去向,那些常常在媒体上曝光的博导、教授、院长之类的专业知识人,也突然“云深不知处”,大量的公共议论往往都来自体制外的民间思考者。这种情形使得公共议论的数量不足,难以形成与公共事件热度相应的规模效应。在历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中,刑法学界居然基本上是哑巴,许多情况下,甚至成为公共议论的败坏者。

中国历史上就缺乏辩论传统,但在未来公民社会的推进过程中,辩论应该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一种观点、一种思想只有经过公开、平等、理性的辩论式交流与沟通之后,才有可能帮助人们认清该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最终决定选择什么,从而达成全社会的共识。(方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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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789655554_121948985

编辑: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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