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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鄂尔多斯:预制板厂地块遭强迁的幕后(之二)
时间:2024-10-22 15:18:00来源:

本站讯 强迁便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我国已被强行禁止二十几年了,可是,几日前的内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又连续发生几起强迁事件,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这几起强迁不是政府所为,而是一家名叫“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干的事!这几起强迁虽然没有发生命案和伤人事故,但是,给企业和企业主人带来的经济及精神损伤是巨大的。当事人叫李济元,是这被强迁企业的主人,接到他的投诉,记者对此次事件展开调查采访,意在揭示这家企业在当今的形势下,哪来这么大的胆子敢做出如此违法之事,当地政府和警方又如何能如此地偏袒违法者,其幕后到底隐藏多少不为人知的故事。

兴蒙公司:这是一家失信的企业?

翻开兴蒙公司的历史,可谓是荣耀与羞愧集于一身。

现在的兴蒙公司真正的称呼应叫“兴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旗下不仅有此次对预制板厂进行强迁的“兴蒙地产”,还有“矿业”、“建材”等五家全资子公司,集团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金3个亿,拥有资产总额超过30个亿,集团和地产的法人都是折少峰,仅此,便可看出此公司在内蒙地区的实力和影响力。

但是,在鄂尔多斯市及企业所在地的东胜区两级法院,这家企业却几次被法院列为“失信企业”,法人也被定为“老懒”被“限高”,用法院的话说就是企业有能力还债却坚决不执行法院的判决。

第一次是2014年的东胜区法院,只因欠16万元的广告费不还,还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将其定为“失信”。

第二次是2019年的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法院,原告为鄂尔多斯商业银行,身为被告的“兴蒙集团”在此贷款案中,仅利息便达2000余万元,“兴蒙集团”不还,于是法院下达公告,将其打入“失信企业”。

第三次是2020年的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这次涉案额度更大,法院直接将“兴蒙地产”打入“失信企业”。

自己强迁:是这家公司的惯例?

刚刚接到李济元企业被强迁的投诉时,记者以为对方这个开发商,肯定是小小的名不见经传的企业,甚至是挂靠在哪家企业的小公司,因为,正常的有一点点法律常识的房产开发公司是不会干出这样违法事情来的,但随着调查的深入,让记者吃惊的是这家企业不仅在鄂尔多斯地区名声显赫,在内蒙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信誉永远是企业的生命,尤其是搞投资和房产的企业。同行们说,这家兴蒙公司在鄂尔多斯地区那就是个“豪横”,自己搞强迁是个惯例,但是,在记者短短的调查当中,还没有查出这家企业以往的强迁记录,但是,有几次政府强迁的事件中,这家公司是躲在幕后的,那就是政府在地块还没有走“招拍挂”程序之时,暗地里已通过手段将地皮拿下,于是在政府强迁时,冲在前面的是政府,但对拆迁户上一些阴手段的实施者却是这家兴蒙公司。

政府部门:是幕后的指使还是暗中配合?

强迁之时,时刻都会有血案甚至是命案发生,在国内这样的案例简直是不胜枚举,所以,企业没有强迁权,政府强迁也得有法院判决为前提早已纳入国家的法律,这一点,在中国也是用多条人命换来的。但是,时到今日,这家兴蒙公司为何跳出来自己搞强迁?其背后又有什么不为人知的事情?当地政府又在此事件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呢?

按理,这样的一家集团公司,去法院让李济元当被告,讨得一纸判决并不是件难事,然后法院来执行,但是,调查中记者得知,这家公司并没有去法院,什么原因呢?是李济元这个企业所有人也就是拆迁款所得人有纠纷的原因吗?

李济元承认,在企业要面临拆迁时,是有人出来和他争企业的股份的,但是,这一点政府是不认可的,只认李济元这一个人,所以,拆迁谈判以及对企业地面建筑评估等所有程序中,出面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都是李济元一个人,虽然对1800万评估结果有异议,但从来没有政府人员说“不同意就强迁”这类事情,自己也从来没有想过会被强迁,他说他是懂法的,没有法院的判决没有人敢强迁,但他想错了。

在强迁现场,有兴蒙公司的人员说:“我们已给了你们补偿,还不搬走?”李济元和他的家人懵了,谁领到了拆迁款?这是哪里的事?你们真的出了补偿款?给谁了?针对企业到底出没出补偿款一事,记者通过多方调查,都没有结果,尤其兴蒙公司一方,对此事一言不发。

调查中记者始终对一事不明白,那便是,就算是走上了强迁这条路,也是政府相关部门的事,在这次事件中,当地主管拆迁的政府部门到底扮演着怎么的角色呢?但是,随着调查的深入,记者得到的只是:“因有产权纠纷所以政府不便插手,强迁只是企业个人的事,与政府无关”。其含义为,不管拆迁出了什么样的后果,都是企业个人行为,但记者在想,如果真的出了人命,那当地政府能脱得了干系吗?此事件当中,政府是不是躲在暗处的支持者?还有当地警方,兴蒙公司与他们之间是不是存在着什么交易?等等,这些都记者接下来要关注的事情。(记者杨华)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28127723651908134/

编辑: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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