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系某小学体育老师。自2013年夏天以来,被告人孙某趁每次上体育课之机,在学校操场旁的台阶上、与操场相连的教学楼楼梯等处分别对其所教的王某、刘某等十一名女学生(均不满十周岁)以搂抱、亲吻、抠摸生殖器等方式实施猥亵,致其中两名女学生外阴红肿发炎。被告人孙某于2013年11月14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在校园内对未成年人采取搂抱、亲吻、抠摸生殖器的行为,侵犯了儿童的名誉、人格和身心健康,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孙某在公共场所,利用在学校操场上课之机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本案中,各被害人均未满十二周岁,被告人孙某作为被害人的体育老师,系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其趁上课期间在公共场所“当众”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后,被告人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猥亵儿童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侯嘉伟 通讯员 旷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