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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抄袭门”持续发酵 校庆模仿创意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5/6/21 22:04:24   作者:佚名   点击:

袁博

盛东生

姚雯/漫画

  门诊问题:模仿创意是否构成侵权?

  门诊专家: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 袁博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盛东生

  专家观点:

  ◇在著作权法中,有一条重要的区分原则即“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指的是法律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体现的思想。这意味着不同的人可以就相同的主题、思想重新进行独立表达

  ◇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和构思,只保护艺术表达,如果两个作品在表达方式上不尽相同,通常情况下不构成侵权

  ◇利用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规避在先艺术作品的表达方式存在法律风险

  ◇将别人创意精髓转化为我们的创新基础仍然任重道远

  近日,复旦大学为庆祝110周年校庆,发布了一个名为《To My Light》的宣传片,很快,一些见多识广的网友发文质疑该片涉嫌抄袭日本东京大学2014年的宣传片《Explorer》。面对质疑,复旦大学宣传部门回应称,片子“是根据复旦大学2009届毕业生乐娅菲的真实经历改编的”,而制片人则表示“创作剧本的过程是独立的”。面对舆论压力的持续升级,复旦大学最终承认该宣传片确系抄袭。随后,校方将原宣传片全部删除,并上传了新版宣传片,细心的网友再次指出,该宣传片涉嫌抄袭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的《Typ-isch TUM》。与此同时,复旦大学校庆标识“触动·岁月”和苹果公司TouchID图标除方向相反外,其他细节几乎完全相同。

  复旦大学“抄袭门”持续发酵升温,引发了公众对于作品抄袭、创意保护和自主创新等诸多问题的讨论。那么,该如何理性看待这一事件?其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笔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袁博、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盛东生。

  复旦大学“抄袭”涉及何种法律关系

  笔者:校庆宣传片及标识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袁博:复旦大学宣传片抄袭的是知识产权的创意内容。创意是指具有创造性的想法或构思,俗称点子、主意、策划等,是创意人将构思的“胸中之竹”转化为“手中之竹”的重要过程,这种想法或构思常常通过某种有形的载体(如语言、音乐、绘画)表现出来。例如,东京大学宣传片《Explorer》的创意就在于,通过一个昔日毕业生身着职业服装在母校漫步的形式,追忆其在学校的学习生活直到实现职业理想的过程。由于这种表达形式在世界各大学的宣传片中较为新颖,因此属于创意。

  盛东生:创意是对现有意识、观念、思维以及技术、产品、营销、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突破、创新、创造和创作。其突出的内涵就是一个“创”字,即具备独创和独到之处,不能与他人的作品重复、雷同,更不能抄袭。复旦大学为庆祝110周年校庆发布的《To My Light》宣传片与日本东京大学2014年的宣传片《Explorer》,两者在形式、内容、情节、表现手法和方式、构思等方面存在雷同之处,前者的模仿行为导致作品缺少创意。

  复旦大学校庆创意模仿是否构成侵权

  笔者:那么,这种创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呢?

  袁博:创意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在著作权法中,有一条重要的区分原则,即“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指的是法律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体现的思想。这意味着不同的人可以就相同的主题、思想重新进行独立表达。从定义看,创意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只要演绎为不同的表达,就不能认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比如,“一个昔日毕业生身着职业服装在母校漫步的形式追昔抚今”是创意,那么,一个毕业生身着飞行服或者潜水服,在复旦大学或者舰艇学院漫步,追忆在学校认真听课或者苦心科研的种种事迹,则属于对一种同类思想的不同表达,至少在著作权法上,这种表达的自由是不受创意者垄断的。

  对比视频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将近似的创意部分去掉,那么在具体的表达上,两个纪录片的差异是不能忽略的:宇航员VS试飞员;宇航员经历太空旅行返回地球重游母校VS试飞员在飞机失控时浮现母校求学场景获得心灵平静并重新驾驭飞机;在学校漫步的诸多场景和人物互动也存在明显差异;在中景、全景和水平角度等镜头语言表现方面有诸多不同;文案旁白并不相同;背景音乐也有所不同。因此,至少在著作权法层面上,认定二者存在侵权意义上的相似还缺乏足够依据。

  盛东生: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和构思,只保护艺术表达,如果两个作品在表达方式上不尽相同,通常情况下不构成侵权。但应当注意到,一些侵权人往往利用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有意规避在先艺术作品的表达方式,将在先艺术作品的表达方式加以修改,达到既利用了在先艺术作品的构思和主要表达方式,又规避了侵权风险的目的,这种以巧取豪夺方式利用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大有盛行之势。不久前,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一案,引发知识产权界乃至社会的轰动,得到100余名作家的支持。两个艺术作品尽管在表达方式上不尽相同,但法院仍然判决于正侵犯了琼瑶的著作权。该案判决突破了著作权保护的传统做法,在利益衡量、价值判断、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上做了大胆尝试,社会反映积极而热烈。可见,模仿他人艺术作品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如何看待创意模仿事件

  笔者:网民为何对复旦大学的行为苛责?

  袁博:复旦大学是我国屈指可数的百年名校,承载了国人强国富民的期待和梦想,因此,公众对于复旦大学在公共宣传上的细节都会求全责备,反映出国人对于国家创新发展的急切和渴望,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国人对于司空见惯的创意模仿甚至创意抄袭虽有包容之心,但唯独不能容忍承载民族希望的百年学府也发生类似的行为。

  盛东生:复旦大学在举办110周年校庆之时,出现模仿他人艺术作品之举,反映出我国高校的创造力不足,这和当前大众创业、创新的趋势不符。大众对复旦大学的苛责,是爱之深,痛之切,名校还应该是强校,名实应当相符,这一点应当引起重视和反思。

  笔者:对模仿创意该如何评价?袁博:目前还不能对宣传片得出侵权的结论,但是创意高度相似却是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接连出现的创意模仿事件,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一个问题:什么是模仿,什么是创新?事实上,公共宣传和营销领域的创意模仿在世界范围内是屡见不鲜的。例如,奥巴马竞选总统的宣传片就曾被俄罗斯网友爆料抄自普京团队的类似创意;而三星广告中的“温馨家庭风”也被网友指认有抄袭苹果广告创意之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工业的发展历程,也是一个从完全抄袭、山寨模仿到不断创新、形成特色的过程。

  因此,对复旦大学校庆创意模仿事件,没有必要推到道德的风口浪尖予以口诛笔伐式的全民审判,我们需要关注的应该是,在模仿的过程中挖掘他人优秀文化成果的精髓和实质,而不是简单地不得要领地照猫画虎。显然,将别人的创意精髓转化为我们的创新基础仍然任重道远。

  盛东生:创意具有独创性,是作者在对生活深刻理解的基础上,通过艺术构思和艺术表现手段创作出来的,是辛苦劳作的成果。艺术理论和艺术表现方式都摆在世人面前,但是能不能利用艺术理论和艺术手法创作出具有创意的作品,则另当别论。在学习的初级阶段,模仿并非不可,但是不能抄袭。简单的照搬照抄或模仿、抄袭永远不会成为正路,也没有前途,更不应该成为常态。(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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