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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严禁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自定薪酬等
发布时间:2015/7/13 21:25:16   作者:佚名   点击:

  中新网7月8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党组日前发布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严禁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

  通知要求,严禁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严禁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与本企业有关联的企业投资入股,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高校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严禁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者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严禁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严禁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用公款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严禁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超标准配备公车,或者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豪华装饰办公用房,或者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通知要求,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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