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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电动车违规被罚 交警罚50元只_20元票据
发布时间:2015/7/18 21:37:29   作者:佚名   点击:

  “交警罚了我50元,只给我开了20元的票据。交警今年7月15日对我进行处罚,罚单上的时间却是2014年。”昨日,海口市民王女士将这张“过期”一年的罚单上传到本报微信平台并介绍了她的遭遇。王女士说,前日下午,她骑电动车从海口和平南路前往一家培训机构,途经和平天桥时因违规骑车上人行道,被执勤交警处以罚款50元,可罚单的金额却为20元。对此,海口交警支队美兰大队负责人表示将会介入调查,还市民一个说法。

  “交警罚款50元开20元的票据,没有向我出示证件”

  王女士介绍,7月15日下午,她骑电动车从海口和平南路前往一家培训机构。在和平天桥下,她骑着电动车驶上了人行道。“这条路我很少走,只是想快点过去,就骑车直接上了人行道,然后被执勤交警截住。执勤交警说我违规,随后对我处以罚款50元,并开一张罚单给我。我回家整理物品才发现这张罚单的面额是20元的,仔细看上面日期还写成了2014年7月15日。”王女士告诉记者,她骑电动车上人行道确实违规,但交警罚款50元却只开20元的票据,这不太正常,希望交警部门给她一个说法。“我不知道罚款人员的真实身份,他并没有向我出示证件,当时他戴着墨镜,所穿服装和交警的制服是一样的。我仔细查看罚单发现,上面“执罚者”处盖着“何××0109×”字样的私章。

  王女士向记者提供了7月15日交警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面日期一栏为手写的“2014年7月15日”字样。

  规定:执法者应向违法行为人表明身份

  根据王女士向记者介绍的情况,记者查询了解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中关于“简易程序”中规定:“第三十五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二)收集证据;(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另外,在该规定“罚款的执行”中提及“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交警部门介入,事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悉,海口和平天桥路段属于海口交警支队美兰大队管辖。针对王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联系了海口交警支队美兰大队刘大队长。刘大队长表示,何××确实是该大队的交警。

  刘大队长说:“交警罚款50元,只开20元的罚单确实不对,我们会尽快查清此事。”随后,刘大队长表示,交警部门会尽快与当事人王女士取得联系,希望王女士协助他们调查清楚此事,交警部门会给王女士一个说法。

  记者从海口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了解到,按照王女士的说法,该名交警的执法程序确实存在问题。对于罚单上的日期为“2014年7月15日”一事,海口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值班民警称,可能是由于值勤交警的笔误所致。该值班民警表示,他们将与相关单位联系,对此事展开调查。

  记者昨晚发稿前,刘大队长告诉记者,经过初步调查,王女士手上《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非何××警官本人开具,到底是哪位警员开具,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实习生 贾磊 记者 黄婷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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