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修的市政道路从自家附近通过,但认为补偿低,高女士与拆迁公司一直未达成协议。为了尽快施工,房山区窦店镇政府依据相关文件对高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为此高女士将窦店镇政府告上法院。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房山法院一审认定强拆行为属超越职权,判决窦店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65岁的高女士是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的村民。
高女士起诉称,2012年11月,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区域实施拆迁。
高女士说,当时窦店镇政府做拆迁事宜的协调工作,因对拆迁人拆迁的合法性存在质疑,且拆迁人给予的拆迁补偿额度过低,因此双方一直未就拆迁安置问题达成协议。
2013年12月2日,被告在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拆,导致原告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高女士因此起诉窦店镇,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予以强拆的行为违法。
被告窦店镇政府辩称,房山区石夏璐东延(107国道-良常路)道路为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原告在石夏璐东延道路涉及的望楚村有一处院落。
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后,拆迁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多次与原告协商征地拆迁补偿事宜,但对方对征地政策和补偿标准均不认可,不能动迁,造成整体工程不能如期施工。
为确保石夏璐工程如期开工,被告根据《北京市任命政府关于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8】18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决定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
被告认为,其对原告房屋拆除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并非行政违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判决
窦店镇政府越权强拆违法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村民,其居住的房屋在石夏璐东延道路工程项目建设拆迁范围内。
因高女士与该项目的拆迁人一直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窦店镇政府根据相关规定中的“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于2013年12月2日将高女士居住的房屋院落中的部分房屋强制拆除。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本案中,窦店镇政府主张其拆除原告房屋的职权系依据《北京市任命政府关于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然而该通知属规范性文件,并未赋予窦店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故被告的强拆行为应属超越职权,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窦店镇政府于2013年强制拆除原告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