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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检察机关大部制改革实施 56名主任检察官获任命
发布时间:2015/7/20 22:46:08   作者:佚名   点击:

吉林省检察院瘦身揭牌仪式

吉林省检察院将机构精简为9部1委

  今年6月1日,吉林省检察改革新机制正式运行,王洪伟的身份发生了转变——此前任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综合指导处处长的他,如今的头衔是“职务犯罪检察部副部长”。

  这种转变的背后,是吉林省检察机关酝酿多时的“大部制”改革。

  去年3月,中央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四项改革内容,首批选定吉林等七个省份进行改革试点,吉林省检察机关将推动内设机构改革明确为重点内容之一。经过一年多的摸索和方案设计,改革于今年4月下旬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谈及这场中央“规定动作”之外的改革,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坦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运行的载体和基础,“机构不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办案责任制等改革也难以走下去。”

  机构瘦身 省检察院“大部制”整合

  对于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综合指导处处长王洪伟而言,他所经历的这场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带来的不仅仅是身份的转变。

  改革后,王洪伟出任职务犯罪检察部副部长一职,他所在的这个新部门也整合了原来的反贪局、反渎局和职务犯罪预防局的功能,试图向反贪、反渎、预防职能脱节或交叉的问题“宣战”。

  此番机构和人员职务调整,来得并不突然。

  去年3月,中央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四项改革内容,首批选定吉林等七个省份进行改革试点,吉林省检察机关将推动内设机构改革明确为重点内容之一。

  改革针对检察机关职能行政化、碎片化的问题,将三级检察院机关各处(科、室)按照相同或相近职能进行合并。经过一年多的摸索和方案设计,吉林省的检察改革试点于今年4月下旬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今年5月29日,“大部制”机构正式在省检察院机关挂牌,原34个处(室、局)整合调整为9部1委,同时,56名主任检察官获得任命。

  除了王洪伟所在的职务犯罪检察部,原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3个处合并为刑事检察部;原民事检察2个处合并为民事检察部;合并控告申诉检察处和监所检察处,成立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新成立行政检察部。其他17个非办案部门则分别整合调整为政治部、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监察部和机关党委。

  在机构的重新设置上,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也说出了自己的考虑。

  例如,民事检察部单独设立后,人员力量增加了50%。“考虑当前90%的案件是民商事案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过去检察机关监督比较薄弱,人民群众反映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也主要集中在这方面,所以充实力量,要加强这项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之后,机构改革问题在中央改革框架性意见中没有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的工作部署中也没有明确要求,“规定动作”之外,吉林率先向机构内部职能碎片化等问题“动刀”。

  “为什么你们不先改?”

  吉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北青报记者表示,“具体来说,整合内设机构是基础。机构过多过滥是司法行政化的产物,不改机构其他改革将难以推进。”

  观察认为,在这场精简机构设置的改革里,省检察长杨克勤的立场十分坚决,而此前的履职经历也让他对改革有着独到见解。

  自1994年出任中央政法委办公室秘书处处长起,杨克勤在中央政法委的任职经历近20年,期间曾担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等职,直至2012年初调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履新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久,杨克勤在一次媒体采访中表示,“我感到这里是一个谋事、干事、成事的好地方”,在人才使用、经费保障、“两房”建设等方面,检察机关都得到了很多帮助。

  也就是在2012年,吉林检察机关率先在全国把职务犯罪预防处变更为职务犯罪预防局,吉林省18个市、县院随即作了变更。

  在杨克勤看来,这不仅仅是改变了机构名称,重要的是强化了预防职能,尤其是把预防犯罪与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小微企业发展等紧密结合起来。他也在那次采访中透露,“下一步,预防工作的重点将是破解预防难题,推动大预防工作格局的建立。”

  2013年下半年,长春市九台区检察院被选定为“检察改革先行试点院”,机构整合在吉林省提上日程。杨克勤和九台区检察院检察长焦成千面对面交流十余次后,最终敲定的改革方案于2014年春节后获批。

  从2014年3月开始,九台区检察院将原来16个科室整合为职务犯罪检察部、刑事检察部等8个部,其中,4个业务部门承担办案职能,办案人数也由原来的51人增至58人,相关改革经验也以内参等形式呈递给上级机关。

  然而,这一举动引来检察机关内外的不同声音。有人认为,改革风险太大,且无经验可循;也有声音提出,检察机关按照现有模式运行了几十年,如果改革触及的内容过深,触动的利益群体就会越多,改革的阻力就会越大,难度也会越大。

  “我们一开始的改革设计,也是由下至上,先基层、后市州,最后到省院,但后来考虑,这么做基层就容易有想法。”杨克勤向北青报记者表示,“我们总说‘早改早受益,早改早发展’,基层就会问,既然有这么多好处,对检察事业这么有帮助,为什么你们不先改?是不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所以我们下决心三级联动。”

  “提了一个处科长、损失一名办案人”

  确立为全国首批司法改革试点地区后,吉林省检察机关共选定17个检察院先行先试,包括省级检察院、4个市级院和12个基层院。

  截至目前,17个院已经全部完成了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内检察官遴选、主任检察官选任、机构改革、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任命、工作人员交流对接等步骤环节的改革任务。

  改革方案设计中,为什么一定要同步推进机构改革?在杨克勤看来,排在首位的一个因素是——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配置的不科学,容易造成互相扯皮。

  “比如,职务犯罪检察工作,过去由经济检察处负责,后来分成了反贪、反渎、预防三个局。这么划分有一定科学依据,但是实践中看,出现了反贪、反渎、预防职能脱节或交叉的问题。”他补充说道,“很多受贿案件都伴随着渎职案件,一些重大的矿难、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受贿,在查处过程中,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交叉。预防工作也强调要‘以案预防’,但预防局对案件又不了解,预防同侦查容易出现脱节问题。”

  由于分工精细,客观上就要多设机构来“消化”工作人员。对此,杨克勤直言,设了机构就要有官,就容易导致“提了一个处科长、损失一名办案人”,凸显案多人少的问题。

  他举例说道,“我们省院的刑事检察部门,原来一共设了5个处,有5个处长,11个副处长,还有5个内勤,一共50多名工作人员,这就占用了20多人。这些人不是不干活,但他们忙于管理、协调、联络,主要精力没放在司法办案上。”

  针对案多人少的现状,有人提出应该进一步增加编制,不过这一想法遭到杨克勤的否定。曾在中央政法委履职多年的他给出如下回应:

  “现在全国的政法专项编制有320万人,占全部公务员的45%,国家的负担已经很重了,再大规模增编是不现实的。所以,必须眼睛向内,通过整合机构,打破‘官本位’桎梏,让处长、科长和部分行政人员回归司法办案一线,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处长们的工作积极性谁来保护?

  机构整合之后,检察机关的办案部门不再设置二级机构,而以主任检察官办公室作为基本的办案组织形式,并承担部分业务管理职能。

  改革后检察权的运行也由“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检察官”三级审批变为“检察长、主任检察官”两级审批,各部部长由副检察长级干部来兼任。

  比如,省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办案人由原来的67个增加到77个,下设17个办案组。确保通过机构改革,将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向一线倾斜。

  面对改革后的实际,如何更加合理地安置原有的处长和副处长,也成为摆在不少检察机关面前的问题。在松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宝才看来,人员安置将是推进“员额制”和“大部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按照员额比例的要求,松原市检察院将产生17名主任检察官。

  张宝才分析道,“我们现有19名处长进入员额,有的还提出想兼任主任检察官和副部长,同时进入员额的业务部门的5名副处长又是中坚力量,考试成绩靠前,都有担任主任检察官的意愿,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需要保护。”

  为此,松原给出的方案是——明确副部长和主任检察官不能兼任,之后动员7名处长退出主任检察官的选任,只担任业务部的副部长,最后将剩余5个主任检察官职数全部让给业务部门的副处长。

  部分检察机关分析指出,副部长作为行政领导,主要职责是对上衔接、对外协调、对下指导工作,协助检察长管理队伍、协调办案工作。“基于队伍实际情况,我们的想法是,副部长的安排以原来业务处室的处长为主。目前,业务部门共配备副部长14名。”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金光镇介绍。

  主任检察官要选最优秀的“一线办案人”

  受访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配备主任检察官是检察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主任检察官直接在一线办案,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因此,主任检察官必须具备成熟的司法办案能力,要从在一线办案的优秀检察官中选任。

  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名额目前为23人,员额内的副检察长、员额内担任副部长的处长表示不担任主任检察官,他们给出的理由是:主任检察官就是一线具体办案人员,应该从最优秀的一线办案人员中选任。

  “我们考虑是从现任的业务部门副处长和具有司法办案能力经验的优秀检察官中选任主任检察官。”检察长金光镇介绍,“同时,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组建主任检察官办公室,根据各部工作特点,以主任检察官为办案单位,配置若干承办检察官以及若干名检察官助理,由主任检察官负责办案工作。”

  改革之前,长春市九台区检察院一直沿用“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或检察长”三级审批制,这一办案模式的弊端就是主体责任被分摊,不能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为打破这一瓶颈,去年3月选拔出的13名主任检察官,已开始践行“办案责任制”。

  一方面,明确了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以及辅助人员的各项权力,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对执法过错和冤错案件的责任追究。

  钱岩,此前是九台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现任九台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主任检察官。过去,在其每年经手的200多起案件中,每一起案件都要向科长、分管检察长请示。

  在钱岩的理解之中,“办案责任制”启动后,明确了案件由主任检察官自己来负责。“经过你的审查你认为构成犯罪,去除了科长和主管检察长审批这一块,只有检察长一人进行审批,但是这个审批,实质还是由主任检察官个人来拿这个案件是否构成犯罪这个意见。”

  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应尽早建立

  “过去机构改革推不动,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利益驱动,法官、检察官也得走局长、处长、科长这种行政职级,有机构才有职数,有职数才能解决职级,这必然导致全力争取多设机构。”

  杨克勤分析,本轮司法改革要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不再去挤行政职级的独木桥,这才让机构改革成为可能。“这是历史性机遇,稍纵即逝,必须抓住。”

  在最早开展试点工作的长春市九台区检察院,检察长焦成千也表达了自己对于落实单独职务序列的期待。

  “目前,编制仍然按照原核定的执行,经费保障特别是办案补贴执行的还是‘土政策’。检察官的责任大了,保障跟不上,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办案积极性会受影响,改革的效果可能会打折扣。”他补充道,“虽然检察人员已分为三类,但仍然都对应行政职级,特别是检察官等级仍是空转,难以与工资津贴挂钩。建议最高检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建立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

  此外,焦成千指出,机构整合、职能调整后,业务统计考评还存在无法与上级院对接问题。“如改革后职务犯罪检察部承担反贪、反渎、预防三项职能,如果反贪、反渎工作还是分别统计考核,必然造成机构整合而职能无法整合问题。”他建议,调整业务统计和考评机制。“主要将反贪、反渎两项工作合并统计考核,有利于整合后的职务犯罪检察职能有机融合,形成整体合力。”

  除了17家试点检察院,按照规划,今年年内,吉林省剩余80家检察院也将按照“倒计时”方式全面启动改革。

  本月9日,中央政法委第十八次全体会议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随着改革工作不断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要切实把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这项工作做好。

  “如果说,这次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在建设一座世纪大厦的话,那么,我们前一段的探索只是搭起了框架,下一步还需要精装修,确保内部管理机制、运行机制畅通无阻,确保工作高质高效,确保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杨克勤说道。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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