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需经许可会见七种情形
哪些贪腐案件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哪些情况可不予会见?昨天,广东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已从7月20日起试行。
《意见》围绕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权、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以及建立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七大方面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7种情况需经许可会见
去年,最高检在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规定,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无需许可。哪些贿赂犯罪属“特别重大”?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马谨斌介绍,此次《意见》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范围限定在认识较为一致的七种情形上,同时还明确了认定所应当达到的五种证据规格。
七种情形包括: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索贿、多次受贿,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贿赂犯罪的;涉嫌贿赂犯罪同时还涉嫌渎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事务的;收受境外单位、人员贿赂,或者向境外单位、人员行贿的。
4种情况可不予会见
嫌疑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的;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有转移赃款赃物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存在重大矛盾,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侦查取证工作尚未完成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予许可会见。
《意见》还明确规定: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且第一次许可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一个月以内。
此外,《意见》规定,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后,侦查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记者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