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要出庭应诉。南京市政府昨日公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推脱不愿出庭应诉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正职、副职负责人。意见明确了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的范围,包括: 1、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本机关、本辖区、本系统范围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2、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的案件; 3、市区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4、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二审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向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该意见明确,同时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失职行为、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对本单位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而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记者仇惠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