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人民法院在2015年7月15日公开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经法庭质证,在法院的判决书上,证人证言的时间确认为2015年10月5日与2015年10月13日,该案当庭审理宣判法律文书已生效。院方回应东北网称,判决书上的内容系笔误,是工作人员把时间写错了。
克东县人民法院刑庭于2015年7月15日8时30分,在法院四号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辛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并下达了刑事判决书(2015)克东刑初字第54号。判决被告人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日前该法律判决已生效,被告人辛某被送到北安监狱服刑。
对于这份已生效的法律判决书,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一份有明显瑕疵的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上,克东县法院玩起了“时间穿越”,经法庭质证,竟确认了两份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0月5日的证人证言。
记者在该院“刑事判决书(2015)克东刑初字第54号”第五页看到: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在该文件第七页证人证言写着:2、证人赵某某、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3日下午3点多,辛某把乡政府的玻璃砸碎了,后来派出所来人将其带走的事实。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5日下午两点多,辛某到县政府来要钱,之后信访工作人员给解答,辛某说不给钱就砸玻璃,辛某用砖头砸会议室玻璃没砸到,又用反光锤砸政府大门,其用电话打110报警了,后来警察来了把辛某带走了的事实。
判决书第十页表述: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据了解,该案审判长王珂、审判员刘莹均是该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四级高级法官。
8月13日,克东县人民法院致电东北网称,判决书上的两处时间错误系笔误,是工作人员把时间写错了,但不影响对该案件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