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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名不成立 甘肃平凉庄浪原审计局党支书受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8/14 23:06:34   作者:佚名   点击:

  原标题:洗钱罪名不成立任增禄“管家”受贿获缓刑

  其曾任庄浪县审计局原党支部书记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平凉市庄浪县审计局原党支部书记马某某涉嫌行贿罪、洗钱罪一案,于日前在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其行为不构成洗钱罪,但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8月12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案件实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2005年底,任增禄(另案已判无期徒刑)任华亭县县长,时任庄浪县审计局党支部书记的马某某为了得到任增禄的帮助和照顾,先后两次以拜年为名送给任共计2万元。一审认为,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一审指控:2007年至2012年间,任增禄先后将760.8万元的受贿所得赃款交给马某某保管,其间马按照任增禄的安排,用自己保管的赃款给任增禄在北京、兰州等地购买了5套房产,并支付了部分房产的过户费用,共花费709.55812万元,余款51.286132万元马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存为定期,其犯洗钱罪。法院认为,本案中任增禄是以现金方式交由马某某让其帮忙购买房屋及代为管理钱款,马并没有为其提供账户、转换现金和转移资金等行为进行洗钱,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犯洗钱罪不予支持。宣判后,马某某上诉提出:任增禄案涉嫌行贿的多名干部和人员均未追究刑事责任,唯独对其判处刑罚,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其身患尿毒症,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照顾。

  二审中,省高院认为,马某某未提出新的证据,原判认定其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州晨报 记者 董子彪 实习生 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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