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被人举报的事件把登封市又推到了媒体报道的前沿,却不知这个地方还同时发生着另外一件让人不可思议的事件——一棵生长上千年的古树被盗窃、被毁坏,却没人正确对待和处理。请看来自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东关街7号的高香女士和申建中(叔嫂关系)先生所反映的问题!
事件经过
2012年8月份,市政府对反映人居住的城区进行城中村改造,他们家宅基地上有一棵千年古桑树,和拆迁办领导协商后,同意把这棵古树保留;2013年开发商“郑州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在反映人家这块宅基地上施工时,开发商负责人张志强出面协商,答应把这棵树予以保留,并说好以这棵树为中心向外四周延伸8米的范围,作为这棵树的空间保护起来;2015年3月初的一天,张志强通知反映人过去,告诉他们建设规划修改了,这棵古树不能保留,这块地方要盖成房子,古树必须移走,并说要移到成东边离原地不远的一个地方。还说要反映人随便提条件。反映人则一口拒绝,声明这棵树不能动。如果真要动,就拿出500万元抵押到银行,移植三年后如果树还活着,还是对方的钱,其他没有条件。张志强听了也拒绝,这样双方就没谈成功。
枝叶茂盛的古树
等到3月14日,张志强打电话说,要反映人下周一再过去找他谈。可让人想不到的是,这却是他布下的陷阱,设好的圈套。反映人认为下周一还谈判,就放松了对这棵树的看护。谁知15日夜里,开发商就动手了,偷偷地把这颗树挖出来移走了。
16日早上,反映人才发现这棵古树不见了,立即就报了警。很快110和登封市森林公安局的警察都赶到现场。主办此案的是登封市森林公安局的杨晓鹏警官。刚开始,他们非常积极,还说桑树长得很慢,这么大的树肯定年代很久。可不知是什么原因,却没了下文。为此,反映人就到郑州市人民政府、市森林公安局、市人大等单位反映登封市森林公安局不作为。
被移植被毁坏得不成样子的古树
古树被盗被移植后撇下的土岗,土岗上就是留下的大树坑
到了7月8日,登封市林业局信访办通知反映人过去,让他们看了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反映人看了很多地方不符合事实,就拒绝签字。工作人员却说不签字就不给他们,也不让复印,只让用手机拍照。至此,则又没了消息。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中确认的事项及反驳意见
一、确认了这棵古树被移植到登封市东华镇张寺庄村北河南岸(实际上为村西荒芜的、干涸的河边上);
二、确认了在反映人家人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郑州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和“郑州市星朵绿化种植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进行移植的这棵古树。
三、经登封市森林公安局对嵩阳办事处望箕路居委会主任谢花萍和嵩阳路办事处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董俊浩、于少峰的调查,证实这棵树没有给予赔偿;
四、2015年5月10日,郑州市森林公安局聘请河南省司法鉴定中心到登封市东华镇张寺庄村对树木进行鉴定;2015年6月2日,河南省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是:树木的树种为桑科,到鉴定时树龄最少在130年。这个说法可以解释为,可以相应延伸至上千年甚至数千年。
五、古树名木的定义是: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名木。这里所说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是并行的三个条件,就是符合其中一项就是古树名木。而这棵树鉴定结果为最少130年,那么无论如何就因该符合古树名木的范围了。而《意见书》中却又说这棵树在事发前没有挂牌,能否认定为古树名木有待考证。对于这个说法,反映人表示苟同。虽然没挂牌,但已经过科学鉴定,不能说就不是古树名木。比如,盗窃犯从地下挖出来珍宝,虽然没有经过挂牌就是文物,可为什么还可以盗窃珍贵文物罪处理呢?应该这样解释:不管挂不挂牌,是文物——结合到本案——是古树名木,是定而不可疑的。挂不挂牌,只要经过鉴定,就是古树名木。并不是挂牌就是,不挂牌就不是。因为它本身就是。
六、登封市文物管理局、登封市园林局、登封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均称这棵树没纳入本单位管理;然而,是不是古树名木,和纳入不纳入管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并不是说没有纳入管理,就不是古树名木了。
七、登封市森林公安局和郑州市森林公安局,以及登封市检察院都认为,如果按刑法第344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理,不是十分合适或没有法律依据,正在等待上级批复。
对于这个说法,反映人认为这是有意包庇的行为。第一,是不是古树名木,理论上已经很清楚了,只是愿不愿意继续做出认定的问题;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此案首先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而公安机关为何不提构成盗窃罪,而只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方面推拖呢?其实,此案已构成了两个罪名,而不是一个。
这棵古树,根据“郑州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和“郑州市星朵绿化种植有限公司”的测量,腰围周长为3.6米,半径为1.25米,从外观上来看,就是外行人也可以看出,这就是一棵年代久远的古树。
至于说“郑州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毁坏了这棵树木,更是隐瞒不了的事实。第一他们在移植时,砍伐掉了该树茂盛的树盖,锯掉了支撑树盖的全部的主要树枝;第二不经科学周密计划就随意移植,根本不顾及是否会成活,这本身就是一种故意毁坏的行为。这棵树现在虽然活着,勉强维持着生命的存在,可谁敢保证它一定会继续生长下去呢?
这棵古树的年龄到底有多大?
根据反映人现场测量,树干的胸围——即周长为3.8米,直径大约1.4米,这个数据,不管从哪个方面都在千年以上,或许是数千年,并不是河南省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结果——最少130年这么简单。如果真是千年以上的树木,对登封市古老的人文、历史的研究,则都是一种活的见证和依据。
反映人抱着这棵古树惋惜不已!这难道不像一颗古树吗?
再者,在这棵树附近,就有一棵古老的皂角树被保护了起来。而这棵古老的桑树,从外观就可以看出,不知比那棵皂角树要更古老多少年。比它年轻的古树还需要保护起来,难道更为古老的树木就啥都不是了吗?
这棵古树对所有权人及家人的意义
公民家里——宅基地上生长千年的古树,对于所有者的意义早已经超过了树木价值的本身。根据中国数千年的传统,这棵树已经成了这块宅基地上的灵魂。换句通俗点的话,因为这棵树年代十分久远,又十分的特殊——千年古桑,故而不但成为所有者甚至还成了当地百姓心目中的神灵,成了护佑他们生存的依靠和精神的依赖。家庭成员一代一代的更替,而这棵树就是家族兴旺或衰落的见证,传家宝一样的保存下来,具有无可替代的纪念意义。
开发商负责人则口口声声说:“不就是一棵树吗?”说这句话时,应不应该扪心自问,这是一棵普通的树吗?打个比方——山西省洪洞县的那棵大槐树,如果按树木本身价值来说,能值多少钱?可是,有谁敢去砍伐?有谁敢去挖掘掉?有谁敢去随便移植?和本案这棵树实际上具有同样的意义。
为了商业利益本身就不能让人接受
登封市有一条横贯东西的主干道——少林大道,这块开发的土地就位于少林大道的中段,属最优越的商业中心地段,从开发商的宣传标语上就可体现出来。名义上是城中村改造,实际上则是为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反映人十分明白地说明,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全市人民的方便,反映人可以完全不计较个人得失,只当为社会做点贡献。
打造商业街区算得上是公共利益吗?
与发展成为世界历史文化旅游名城的口号不一致
这些年,登封市先后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特色魅力城市”、“中国县域旅游品牌百强县(市)”等荣誉称号;2010年8月1日,在第34届世界遗产大会上,“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我国第39处世界遗产,全国文物第一大县(市),登封也因此确立了建设以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示范工程为主导的世界历史文化旅游名城的发展目标。
然而,“郑州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这项“嵩山广场”工程,正是打着打造世界历史文化旅游名城招牌的。而这颗千年古树,就是在这项工程的地块之内,却遭到如此的残酷破坏。那么到底是为了争取更大的商业利益,还是真的在打造世界历史文化旅游名城呢?打造历史文化旅游名城的同时还在严重破坏着文物,这个举动应该怎样解释呢?
再者,这棵千年古树如果保护适当,或许可以把它当成登封市悠久历史文化象征性的标志之一,还可把它作为一种特殊的景点来开发。然而,把它移植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之外的荒野中,还会有什么意义呢?这难道不应该成为执政者应该思考的大问题吗?如果坚持置之不理的态度,是否会成为登封历史长河中的千古罪人呢?
综上所述,反映人认为,开发商“郑州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种罪名。而登封市森林公安局为什么故意包庇“郑州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的犯罪行为呢?是因为他们势力太强或有很大的后台而招惹不起吗?但这样严重的犯罪不及时处理,就是典型的渎职或不作为。故恳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高度关注,责令登封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办理此案,使这棵古树能顺利返回原地,并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起来,使之真正地成为登封一种历史和文化的象征。
对于此事件的进展,本网将继续关注!来源:贵州资讯网http://qiansen.org/shrd/2015-08-18/22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