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着摩托车从云南到甘肃,途中露宿树林、山洞,只为将20公斤毒品送到“雇主”手中,以获得13万元报酬的两名无业人员,在加油站加油时被抓获。
经审理查明,马甲(化名)接受他人雇用,于2014年4月12日和马乙(化名)商定从云南大理往兰州运输毒品,事后每人各得13万报酬。、4月14日下午4时许,马乙在大理一居民小区的住宅内接取装有毒品的红色密码旅行箱,后与马甲在大理蝴蝶泉公园汇合,二人骑乘摩托车携带毒品,于当晚到达云南省丽江境内,露宿在一树林内,后经四川省攀枝花市、绵阳市均在树林中露宿,于4月17日晚到达甘肃省陇南市境内,并在一山洞内过夜,准备次日将毒品运至甘肃岷县。2014年4月18日7时许,二人到陇南市武都区灰崖子城郊加油站准备给摩托车加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马甲、马乙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遂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甲、马乙均服判,兰州中院遂依法报送省高院复核。
8月18日,省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马甲、马乙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定罪准确、处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法院裁定核准兰州中院的刑事判决。(西部商报 记者 樊丽 实习生 李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