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8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原副主任滕昭义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滕昭义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014年3月,滕昭义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年11月,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3日,滕昭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8月23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滕昭义在担任黔东南州政府秘书长、湄潭县县委书记、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2.9653万元。
被告人滕昭义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记者 李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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