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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原副市长被控六项受贿事实 出庭受审当庭悔过
发布时间:2015/9/3 20:19:42   作者:佚名   点击: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菏泽市原副市长刘国生涉嫌受贿一案。检方指控刘国生先后收受折合人民币210万元的贿赂。

  刘国生,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历任山东省郓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被告人刘国生在2007年至2014年担任郓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所送现金208万元、购物卡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10万元。

  在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刘国生涉及的210万元受贿分为6项犯罪事实;其中4项涉及土地问题,其他2项涉及承揽工程和业务;指控刘国生的受贿次数达到50次。

  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50次受贿,刘国生和辩护人只对其中的2次提出了异议,对其余48次受贿指控均表示属实,没有提出异议。而这2次的受贿数额,是他单笔受贿数额最大的2笔。一次是向某公司董事长杨某索贿100万元,一次是通过家人收受他人贿赂16万元。两笔数额相加超出了他总受贿数额的一半。

  最后陈述阶段,刘国生宣读了自己的悔过书。他表示认罪服法,希望法院念及其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积极退赃,弥补损失,对其从轻判处。

  法庭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2015年8月19日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的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出庭证人名单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性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明确了庭审重点。审理现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不申请回避。(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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