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通知,对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扣减税收限额作出具体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3年内每户每年扣减9600元,比国家规定标准高出20%。吸纳就业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用工人数每人每年扣减5200元,比国家规定标准高出30%。
三类自主创业人员可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自主创业人员包括三类:一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二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是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我省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上限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比国家规定标准高出20%;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的上限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比国家标准高出50%。
为促进就业公平,新政策取消了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身份限制。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均可同等享受税收优惠。通知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明确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按规定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扣减税费范围扩大,行业限制取消
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新政策扩大了扣减税费范围。按照原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扣减税费依次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扣减税费依次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这次在扣减税费中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
为扩大就业渠道,增强税收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新政策取消了原来的行业限制。2011年出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享受政策的行业范围作了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排除在外;对企业吸纳就业的,将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的服务型企业排除在外。新政策取消了上述行业限制。
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负责人提醒,按照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通知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