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只有小学文化且无业的广东籍年轻人约在济南会合,并在济南、泰安多所大学的餐厅里,单独或结伙趁人不备扒窃他人手机,短短三天的时间里,就盗窃手机几十部。日前,历下法院对三名被告人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专在大学餐厅盗窃手机
2013年11月16日,莫明和郭雄(两人均为化名)坐火车到了济南,次日莫林乘飞机到济南与他们会合,预谋到济南大学里盗窃手机。2013年11月18日至11月20日,莫林、莫明、郭雄先后窜至济南市某财经大学餐厅及附近小吃街、某大学中心校区餐厅、某职业学院餐厅、泰安市某农业大学餐厅等处,他们或分别作案,或相互配合转移手机,趁人不备盗窃他人手机。短短三天的时间里,莫林盗窃他人手机13部,盗窃数额计3.3万余元;莫明盗窃他人手机19部,盗窃数额计2.1万余元。郭雄单独或伙同他人扒窃5起,盗窃数额计7600余元。
三人均有前科
相关证据证实,1984年10月出生的莫林,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4月减刑释放。仅比莫林小一个月的莫明,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11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9月刑满释放。同样是1984年出生的郭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2月刑满释放。
法网恢恢,各领其刑
本案主审法官王玉告诉记者,莫林、莫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莫林、莫明均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莫林、莫明、郭雄盗窃的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三名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交纳了剩余退赔款,故对莫林、莫明、郭雄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莫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莫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郭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通讯员 刘科 王继学 记者 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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