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山西疫苗事件当事人赵鑫(化名)起诉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起诉人赵鑫父亲赵国平与被起诉方山西省卫计委、山西省疾病控制中心相关领导及包括律师等在内的5人进行了陈述及辩论,双方对起诉时限划定的看法有分歧,开庭讨论并未涉及疫苗预防接种的实质性问题。
2005年赵鑫出生,据赵国平称,女儿10个月大时,被上门接种了乙脑二类应急疫苗,当晚便开始不停地哭,之后便发生抽风,落下了癫痫后遗症。赵鑫在2011年8月25日被鉴定为智力残疾一级。
此后,赵国平一直为女儿治病、鉴定病因与疫苗关系等奔走。据赵自述,2010年3月22日,他从朋友口中得知,《中国经济时报》于3月17日刊登《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一文,曝出山西省疾控中心在高温环境下组织人员为疫苗贴标签的内幕,于是开始向太原市疾控中心提出鉴定申请。
据2010年4月2日的《太原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书》显示,赵国平提供的古交市妇幼院“诊断建议书”中记载的患儿癫痫发病时间在接种疫苗之前,因时间顺序不符,该专家组得出赵鑫患病与接种乙脑疫苗无关的结论。
今年5月,因联络到山西省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得到书证、文件等证据证实及出庭作证意愿,赵国平开始用法律维权。
因赵国平提供的诊断书上时间有矛盾,加之认定赵从知情到起诉超过了最长两年的起诉期限,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赵国平进而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8月28日依法受理。
山西高院主审法官今日开庭时称,“二审的审查范围只针对程序问题,即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至于‘有没有使用脱离存储环境的疫苗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实质性问题,本次开庭暂不涉及”。
被上诉人提出三点反驳意见:第一点,从诉状中可以看出赵国平2010年8月便知晓了相关信息。“而即便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做出时没有告知起诉人,起诉人的诉权应该从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两年的期限明显超过。”而第二点,则是再往前推,2010年3月,赵国平在向太原市疾控中心申请鉴定时的申请书中也表示,自己知道高温疫苗事件。第三是省内卫生相关部门于2006年及2007年共发布三条相关规定,其中说明了省内必须使用贴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配送的标示“山西专用”字样的疫苗,这些至今已8年有余。赵鑫的被接种行为发生在2006年,而按照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上诉人的起诉权从事发当时计算最长时限为5年。“即使当事人不知道具体的行政时间,也超过了对应的期限”。
对此质疑,赵国平认为,自己从山西省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处获得证据时,已为2015年5月,距今只过了4个月,仍在两年的期限内。另一方面,对于不知道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起诉人,起诉期限应从知晓之日起计算最长为5年。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时限解释材料显示,其认为省卫生厅2006年5月下发的规定使用标签疫苗的条令,至今未废止,是长期生效的,行政行为仍在继续。而且,脱离储存环境的疫苗卫生质量是否发生变化,造成接种者不良反应概率提高,需要鉴定部门出具依据,但太原市医学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在收纳了赵国平2500元后,以其女儿就医挂号本丢失为由,以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不全”为名,将预防接种事故鉴定长期中止至今。
赵国平还提出,赵鑫是2011年8月25日被残疾人联合会鉴定为智力残疾一级,这一天是上诉人的受害致残确定日,5年年限的计算应由这一天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