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男子赵红红寻找妻子未果,遂记恨岳母王某某,抢夺手机时致岳母坠落悬崖死亡。9月17日记者获悉,庆阳市中院以赵红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赵红红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赵红红与王某某的女儿姜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一女、一子。后来因感情不和,姜某常离家外出打工。2014年8月12日,赵红红与其表兄一同到姜某娘家寻找姜某未果返回。当晚,赵红红给姜某打电话称,若再不回家,便要与孩子同归于尽,还要准备炸药伤害其娘家人。次日9时许,赵红红再次来到姜某娘家,给姜某打电话其未接听。后赵红红用岳母王某某的手机给姜某打通电话,让姜某回来带孩子去上学,自己打算留下打工。19时许,赵红红来到一耕地边,以给妻子姜某打电话为由,向王某某借手机,遭到拒绝,赵红红即强行抢夺,致使王某某从高达61米的悬崖坠下。赵红红未予施救,独自回家。当被害人王某某的家人向其询问王的去向时,赵红红并没有如实告知王某某遇害的事实,而佯装跟随其家人一同寻找。王某某被找到后,在送往抢救途中死亡。
另查明,1999年11月5日,赵红红与女子杨某某在庆城县登记结婚,因未达到法定年龄,没有领取结婚证,之后感情不和,于2001年6月22日经法院解除无效婚姻关系。2003年5月30日,赵红红又与冯某某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3日,双方私下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后赵红红与冯某某未在一起生活。2007年,赵红红与被害人王某某之女姜某未登记结婚而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
法院认为,赵红红致被害人坠落悬崖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赵红红与妻子冯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姜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在判处刑罚时应与社会上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有所区别,故作出相应判决。(兰州晨报 记者 董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