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辽宁省法制办公布《辽宁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范了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其中规定,学校、教师不得要求或者组织学生进行校内外有偿补课。
关键词1:作业量、在校学习时间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
《规定》明确,学校应当合理控制教师布置的家庭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量每天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和高中书面家庭作业量每天分别控制在1.5小时、2小时以内。
此外,学校安排走读小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含自习,下同)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早、晚自习;举办课后看护班的,看护期间不得组织学生上课。学校安排走读初中生、高中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得超过7小时、8小时。学校安排寄宿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得超过8小时、9小时、11小时。
关键词2:考试成绩
不得按成绩排名、奖惩
《规定》明确,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联考、竞赛、考级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布、宣传考生成绩、名次及中考、高考录取信息;不得以中考、高考升学率或者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学校、班级、教师及学生进行荣誉排名和奖惩。此外,小学一、二年级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小学其他年级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每学期可举行一次全校统一考试,不得再安排其他任何统一考试。一学期内,小学三年级至初二每门课程考试(含日常测验)不得超过两次。
关键词3:补课
严禁有偿补课,可个别义务辅导
《规定》指出,学校、教师不得要求或组织学生进行校内外有偿补课,不得占用学生休息、自习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但可以为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个别义务辅导。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活动,不得在从事文化补习的校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从事文化课补习的校外教育机构不得聘用学校在职教师兼职、兼课,不得以学校及其教师任教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不得与学校联合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学校和教师违反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通报批评、调减招生计划、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等行政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从事文化补习的校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每招收一名学生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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