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瘾君子”李某某、薛某某在贩毒者车内吸食毒品后,对其实施抢劫。近日,记者获悉,华池县法院日前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半,薛某某有期徒刑2年半,二人各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晚,李某某、薛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华池县元城镇南街新元山后,电话联系女子杨某某(另案处理)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并让杨将毒品送至新元山。杨某某驾驶小轿车至山上遇见李、薛二人。二人进入车内,杨某某将海洛因给李某某,李吸食过程中杨某某向其索要所卖毒品的钱款。李某某吸食后,将剩余的毒品放在车座椅扶手上,将杨某某脖子上佩戴的金项链拽在手中,抓住杨某某的胳膊,薛某某将杨胳膊上佩戴的一个金镯子和手指上佩戴的一枚金戒指抢下后交给李某某,二人下车离开。下车时,李某某让杨准备2000元钱或者一些毒品来赎,并且不许报警。
3月9日下午,李某某打电话给杨的丈夫让其用2500元现金赎回其所抢金首饰。杨某某丈夫交给李某某2500元。此后不久,李某某、薛某某2人被抓获。经鉴定,被抢金项链、金镯子价值17443元。另查明,李某某、薛某某二人均为吸毒人员。
法院认为,李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二人均有吸毒恶习,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兰州晨报 记者 董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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