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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出派出所后溺亡 老人子女向公安局索赔
发布时间:2015/11/28 17:17:46   作者:佚名   点击: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八旬老太走出派出所后溺亡,老人子女向公安局索赔”一案,日前已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江南公安分局因存在处置不当的过错,被判担责一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9万余元;而此案的3名原告作为老人的子女,因未尽到赡养义务而被判承担余责。目前,陈老太的3名子女因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事件回放

  八旬老太

  走出派出所后溺亡

  2015年2月21日下午,家住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邕津村的81岁陈老太,吃过午饭后独自离家。当日下午4时许,有村民发现陈老太躺在三津大道的一鱼塘边,因言语无法沟通,又担心老人安全,该村民便报警求助。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沙井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因存在语言障碍,民警将其带回了派出所。其间,当班民警在电话核对老人身份时,陈老太欲离开派出所,被该所一协警劝阻,但陈老太执意离开,协警最终没有坚持阻拦。当日下午6时8分,陈老太走出了派出所大门。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当班民警称“走了就走了,算了”,没有进一步核实其身份,派出所也未再采取其他措施。此时,陈老太的3名儿女发现母亲走失,也向派出所报了警,在得知母亲已经离开派出所后,全家人四处寻找,直到次日早上,才在一水坑里找到已溺亡的陈老太尸体。

  为此,陈老太的儿女以监管不力为由,将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以及事发水坑旁的两施工工地所属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19万余元。

  法院判决

  派出所存在处置不当之过错

  那么,警方对陈老太的死到底有没有过错呢?江南公安分局认为,其依法出警将陈老太接回派出所,并未发现老人有外伤,且能独立行走,派出所不能强制扣留,故已尽到救助义务。但陈老太的子女却认为,派出所没有有效阻止陈的离开,因而构成侵权。

  对此,法院认同派出所在没有涉及刑事犯罪、治安案件的情况下不能强制扣留其救助人员的意见。但基于《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在“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负有保护公民安全的义务,应包括防范危险、制止损害的作为义务。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出警救助的人员,除了要及时制止、解除现实发生的损害外,还应以合法、合理、审慎的必要行为,防范可预见到的危险发生,否则即构成对被救助人员的侵权。

  具体到本案而言,视频中,从协警试图劝说陈留下到放任陈自行离去,前后仅约30秒。该视频证明确系陈老太坚持离开派出所,但派出所也确未积极坚持劝阻;更重要的是,陈离开后,该所即放弃了查询其身份的努力,也没有再采取其他任何措施。

  加之事发当时是大年初三,天色也已转暗,派出所外行人、车辆稀少,老人再次走失的风险也很容易预见。派出所放任其离开又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无异于再次将老人置于与派出所接警时相同甚而更加危险的境地,对最终导致老人在走失状态下溺亡具有处置不当的过错。

  另外,因现有证据已证实老人溺亡地点并没有位于另外两被告公司有关施工项目的范围内,因此两公司对老人的死亡并无过错。

  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上过错更大

  既然存在过错,江南公安分局又应承担多少侵权责任呢?

  法院认为,陈老太已年过八旬,作为老人的成年子女,3名原告应当履行对老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法定赡养义务。

  据原告称,陈老太20年前得过脑膜炎,行动缓慢,手脚不便,有老年痴呆,平日就在家附近活动,不需他人照顾。但事发后,却没有证据显示老人身上带有任何证明其身份住址的材料或家人的联系方式。换而言之,以陈老太的年纪、身体健康的状况而形成这样的日常行动习惯,其走失的隐患早已存在,但3名子女却从未对老人走失的危险作过任何防范措施,而是放任此隐患长期存在。

  法院认为,相比之下,老人的3名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上存在的过错更为明显,责任更为重大,是本案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综上,法院酌定,江南公安分局对造成陈老太死亡的结果承担一成侵权责任,余责由三原告自行承担。

  同时,法院表示,正如江南公安分局所提出的,目前国家及相关部门对公安机关在将此类人员救助回派出所后,如何进行下一步工作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工作细则规定,因此派出所将老人救助回所里后,联系当地村干部查询被救助人身份,均是习惯做法,却无法可依。

  法院由此呼吁:希望本案侵权责任的确定,能推动相关部门就公安机关对类似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危险的公民实施救助,制定出相应规范,在落实人民警察保护人民群众的法定义务时,尽可能地做到防患于未然。(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张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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