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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报:有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提前安排军官?y_
发布时间:2015/12/20 23:49:16   作者:佚名   点击:

  着眼改革强军推进军官职业化

  习主席在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建立体现军事职业特点、增强军人职业荣誉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体系,以更好凝聚军心、稳定部队、鼓舞士气。军官职业化的核心是专业化,是强化打仗能力导向。我军军官服役制度建立于新中国初期,以1955年颁布第一部《军官服役条例》为标志,经过5次修订,2000年正式颁布《现役军官法》。军官服役制度在坚持党管干部、培养人才、推进军官队伍质量建设,从组织上保证军队有效履行职能使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国家和军队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社会环境深刻变化和军队建设快速发展对军官服役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必须按照习主席关于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的指示要求,按照改革强军战略的路线图,改革完善军官服役制度,建立科学完备的军官管理体系。

  全面推行军官职业化,建设“打仗型”高素质军官队伍

  军官职业化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并在110多个国家实行。习主席明确指出,干部政策制度调整改革,大方向是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这一重要论述,为军官队伍建设创新发展确立了新的目标。我军现行军官服役制度在某些方面还不健全完善,军官职位分类精细化、发展前景透明化、培养使用专业化以及管理保障规范化的程度还不够高。加快军官职业化步伐,是推进改革强军战略和军官管理现代化、解决当前“两个不够”“两个不足”问题的紧迫需要。

  军官职业化,是军官以忠实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能使命及投身国防和军队事业为职业追求,国家给予军官以稳定的服役方式、有序的发展目标和优惠的待遇为基本保障,志愿与选拔相结合的职业军官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军官职业化是一种服役制度,其服役性质体现于个人志愿与军队需要相统一;军官以国防和军队事业为职业,根据需要允许长期服役;军官具有与胜任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良好专业素质和培养发展预期;国家提供与军官身份地位相称的荣誉、待遇和安置保障。

  军官职业化在军官服役制度中主要体现在军官服役过程的六个特征上:职位分类科学——按职能使命划分专业领域,法定编制员额,实现分类建设和管理;职业发展清晰——按专业素质要求明确成长路径,使军官发展有预期;专业培训规范——按职衔层次逐级受训,实现训用一致;人才释智充分——人岗匹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服役效益优化——职业稳定、安心尽责;社会报偿优惠——国家提供良好待遇,生活保障无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以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军队干部体系”的改革目标和任务,使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成为军官服役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通过推行军官职业化,能够增强军官对职业的自豪感和归宿感,把精力和资源集中投入到培养真打实备、思战研战的“打仗型”人才上来,真正锻造适应现代信息化战争要求的高素质军官队伍。

  准确界定军官的职业属性,彰显大国军队的军官地位

  界定军官的职业属性,是军官服役制度首先要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确立军官的权利义务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具有基础性作用。现行《现役军官法》对军官在社会中的身份属性和职能定位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军官的职业属性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强调和明确,即军官是承担国家防卫任务和军队建设职责,以及履行其他特殊使命的国家公职人员,与公务员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特殊荣誉和待遇。

  将军官职业属性明确为“国家公职人员”,既表明军官作为国家公民的一般身份属性,又表明军官作为担负国家防卫任务人员所具有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不具备的特殊职业特征:舍家赴难、为国献身,管理严格、克己奉献,高强度、高风险,等等。明确军官与公务员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有利于确立军官与公务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对等身份,为现阶段军地交流、退役安置提供法律依据。明确军官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特殊荣誉和待遇,体现了国家对军官特殊身份、从事特殊职业的认同和褒奖。

  准确界定军官的职业属性,其意义在于彰显大国军队的军官地位,确立军官在国家中独立的社会职业属性,有利于激发军官忠诚国家、献身使命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建立依法治官的责权体系,切实维护军官合法权益

  依法治军,关键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军官服役制度和相关法规在落实中,也曾存在一些不良现象。比如,有的单位军官未满最低服役年限,没有正当理由就提前安排退役;有的单位在军官的送学、选拔、奖惩等方面不按规定办事;有的单位军官管理中出现了违规行为,但由于没有明确责任,得不到有效纠正;等等。在信息网络时代,军队建设、管理和作战行动更加强调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必须构建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抓好工作。

  军队的政策制度,既是保障打赢的政策制度安排,也有保障官兵切身利益的作用。要从依法治官上建立明晰的责权体系,实现军官管理责权法定、责权统一、施权法授。一方面,要明确军官的法律地位,即明确军官的权利和义务。军官不仅应有履行与职责相应的义务,也应享有与义务对等均衡的权利。尤其是军官在履行守纪、服从、献身这一最具职业特色的义务时,应确保军官在服役、培训、晋升、待遇、安置等方面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另一方面,要明确军官的法律责任。对作为责任主体的军官及管理部门,要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约,军官不履行义务,要追究责任;同样,军官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出现过错,也应追究其责。只有建立清晰的责权规范,实现“有权就有责,责权相对等”,才能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既有效维护好国家和军队的利益,又充分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建立军官岗位规范和发展路径,使用人标准更加科学化

  战斗力的核心要素是人。人与岗位的最佳结合,才能发挥整个系统的最大效应。某个岗位需要什么样的人,如果没有严格的规范和界定,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要么凭军官的表现“矮子里面拔将军”,要么凭领导的看法“说你行你就行”。这种凭“表现”和“看法”用人的“乱点鸳鸯谱”做法,不符合现代战争军官岗位的本质需求,不仅造成岗位配置的虚化和弱化,或小才大用力不胜任,或大才小用浪费人才,不能形成岗位战斗力;而且造成用人标准宽严不一、无序竞争。

  首先,根据军官分类,对军官每一具体岗位的资格要求作出规范,保证军官素质能力与岗位需要相匹配,实现用人标准与岗位耦合统一。军官岗位规范设置有三项内容:一是资格条件,包括职衔等级、年龄范围、学历学位、培训要求、专业资质、任职经历、个性品行、身心状况等具体要素,有了资格条件,军官岗位可以按岗取人,军官也可以从岗位需求中找到自己的发展预期。二是权力边界,明确军官岗位的权力范围,建立权力清单,实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防止越权滥权。三是结构优化,在班子和整体的岗位布局上要科学配置,坚持五湖四海、坚持交流回避,着力避免组织结构中出现“小圈子”现象。

  其次,在岗位规范的牵引下,科学设置军官成长发展路径,明确各类军官服役中的发展领域、成长阶梯、培养交流路线图。对一般军官,走专业化路径;有发展潜能的军官,走复合发展的路径,避免军官发展上的训用脱节、人岗不符。这样,使军官的发展基点瞄准军官岗位规范,形成由岗择人,人适于岗;使军官在专业领域中有序流动,按照自身潜能素质充分释放能量。

  军官任职岗位规范和职业发展路径的设计,强调的是军事人才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和职业化,实现人才智能充分释放与岗位优质配置的有效融合;同时强调岗位优化与结构优化的有机统一,能够形成整体合力,避免内耗。建立用人标准透明、管理监督公开的岗位规范和发展路径,有利于构建符合打仗要求的岗位任职体系和用人导向机制,提高选人用人的制度刚性,也能有效矫正军官个人自以为“什么职都可以任、什么官都可以当”的自我感觉良好的浮躁心态。(洪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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