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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门头沟区原区长获刑14年:认可受贿但未索贿
发布时间:2016/1/2 18:27:28   作者:佚名   点击: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有着“任性区长”之称的门头沟区原区长王洪钟日前在市二中院受审。检察机关指控王洪钟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本报2015年12月2日曾报道)。昨天记者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王洪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3万元。据悉,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受贿金额为1300余万元。

  现年50岁的王洪钟,案发前是北京市门头沟区区长,因涉嫌受贿,他于去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官方公布的履历显示,2003年,王洪钟任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任。2010年3月,王洪钟调任门头沟区委副书记、代区长,5个月后当选区长。

  检方指控王洪钟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两宗罪。起诉书显示,2001年至2013年,王洪钟先后利用担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县长,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代区长、区长等职务便利,分别为李某、吴某等8人任职的公司或个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多次索取或者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房产、手表等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416万余元。此外,检方还指控王洪钟在担任门头沟区区长期间,于2010年至2012年违反规定拆除门头沟区体育场,致使国有财产损失共计2086万余元。

  庭审中,王洪钟称,他认可受贿但是并没有索贿,有些钱款是捐给了寺庙。对于指控的滥用职权的罪名不认可,“拆除门头沟体育场是经过区委同意的,不是我个人能够决定的”。

  前天,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洪钟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对于检方指控受贿罪中,涉案金额为1416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受贿金额为1300余万元。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王洪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3万元。

  宣判后,王洪钟的辩护律师称,判决书5日后送达,对法院认定王洪钟滥用职权罪存在异议,会与王洪钟商量再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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