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岁的天津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射击摊打气球,因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而被法院一审判刑3年半。后赵春华提出上诉。日前该案又有了新进展。1月22日下午5点左右,赵春华的代理律师徐昕接到了天津市一中院法官的电话,对方告诉他本案计划本月26日(农历二十九)二审开庭审理。届时,徐昕将为赵春华做无罪辩护。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到10月12日间,赵春华在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春华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支6支,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对赵春华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天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代理律师徐昕在看守所会见了赵春华,赵春华向天津一中院提出上诉。代理律师徐昕随后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其在申请理由中表示,涉案枪形物根本不是枪支,赵春华身体不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1月12日,天津一中院法官口头答复代理律师“不同意取保候审”。此前,对赵春华案作出一审判决的河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名副院长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赵春华的判决结果出来后,产生的社会效果确实超出了预料。这名副院长还指出,从法院的审判依据来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否符合情理,在作出判决时“可能想得没那么多”。
根据公安部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即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