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苏雅 通讯员陈振祥)小王应朋友张某之邀一同去KTV唱歌,醉酒后,小王被张某送往租住的酒店。在张某搀扶小王至酒店电梯的过程中,因拉拽动作导致小王左手被电梯门划伤。小王起诉向张某和酒店索赔,近日,昌平区法院判决张某和酒店承担部分责任,共计应赔偿损失8600余元。
张某是某KTV的领班,今年刚成年的小王在朋友张某的邀请下,来到该KTV唱歌。因醉酒,张某及歌厅的一名服务员将小王送往她住的酒店休息。走到酒店电梯口时,小王感到胃部难受,便用双手抓住电梯门休息。
但张某希望她尽早回屋休息,便用力拉拽小王,导致小王的左手四根手指划伤。受伤后,小王住院六天并花费了大量费用。
小王认为,是酒店管理不善导致电梯门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张某的拉拽行为共同造成她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小王将张某和酒店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万余元。
张某说,事发当晚她看到小王喝多了,是出于好心才将小王送回住处。在电梯口,他并没有拉拽小王,而在小王住院后,他还出过5000元的住院费,不应再承担责任。
酒店则认为,酒店的电梯是经过相关部门检测的,质量合格,不存在安全问题,并且电梯内张贴有电梯乘坐注意事项。当晚小王双手抓住电梯门休息,已经违反了注意事项的规定,因此应由小王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在小王身体受伤后,其本人及朋友都没有向酒店告知或求助,酒店无法预见其因个人行为所造成的身体伤害,因此酒店已尽到了对小王的人身安全进行保障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送小王上电梯的过程中,未能注意到她将左手伸入电梯门缝隙,而正是拉拽导致其左手受伤,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而小王作为租住酒店的顾客,酒店应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现她饮酒过度时,应当派酒店员工陪同其回到房间,酒店未能充分履行其义务,应对她的受伤承担一定责任。此外,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饮酒可能带来的伤害,但仍放纵自己过度饮酒,导致行为辨别能力下降,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小王自身承担60%责任,张某承担30%责任,酒店承担10%责任,张某与酒店共计赔偿小王损失86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