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晚报、沈阳网讯(记者 唐心萌)近日,《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对于组织入园考试、小学化管理和布置家庭作业和购买教辅材料等情况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等级,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幼儿园教职工打骂、体罚或侮辱儿童等情况或者将儿童交与除家长和受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幼儿园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教师撤销其教师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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